索引号: | 577730278/2023-10045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金融办 | 成文日期: | 2023-01-28 |
信息来源: 市金融办 | 发布时间: 2023- 02- 01 17: 07 | 浏览次数: |
一、文件修订背景
《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和高质量发展20条》(台金融办〔2020〕66号)于2020年9月21日正式印发,有效期三年。政策出台后有效推动了台州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不断壮大资本市场“台州板块”。2020年-2022年,台州市实现推动企业上市20家、资本市场融资616.56亿元。
随着资本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化,取消精选层板块、成立北交所,原《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和高质量发展20条》部分内容已无法适应资本市场的结构性变化。为顺应注册制改革导向,对《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和高质量发展20条》(台金融办〔2020〕66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对经认定的拟上市或拟挂牌新三板企业完成股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转增股本额中属于自然人股东部分的5%给予补助;企业支付给中介机构费用按实补助,总额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在完成辅导备案或挂牌新三板时兑现。(详见第一条)
(二)完成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进入创新层挂牌的再补助30万元。对企业在浙江股交中心科创助力板挂牌的给予30万元补助。(详见第四条)
(三)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含转板)上市的企业,再给予50万元补助。(详见第六条)
(四)删除限售股减持相关政策。
(五)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在台州辖区内项目的,按实际投资额的0.3%给予补助,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涉及注册地与投资地跨县(市、区)的,按照“谁受益、谁补助”原则落实补助。(详见第七条)
(六)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上市公司产业园区、总部基地,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引领作用;优先保障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项目用地,对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募投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详见第八条)
(七)对境内上市公司注册地、境外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地、新三板挂牌企业注册地迁至我市的,按照企业年度净利润的5%给予补助,从企业迁入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开始,连续补助三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详见第九条)
三、实施日期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涉及同一事项或条件出现两次以上的不重复享受,2022年1月1日以后至本意见施行前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按照本意见执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和高质量发展20条》(台金融办〔2020〕66号)同时废止。
解读机构:台州市金融办证券融资处
解读人:陈佳莹
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和高质量发展20条(2023年修订)
联系电话:0576-88909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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