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77730278/2023-100456 | 发布机构: | 市金融办 |
成文日期: | 2023-01-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JC44-2023-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台金融办〔2023〕2号 |
信息来源: 市金融办 | 发布时间: 2023- 02- 01 16: 42 | 浏览次数: |
《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和高质量发展20条(2023年修订)》政策解读
为全面精准对接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和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不断壮大资本市场“台州板块”,更好地发挥上市公司的示范引领作用,推进台州新时代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强市建设,特制订本政策意见。
一、加强股改培育
(一)对经认定的拟上市或拟挂牌新三板企业完成股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转增股本额中属于自然人股东部分的5%给予补助;企业支付给中介机构费用按实补助,总额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在完成辅导备案或挂牌新三板时兑现。
(二)对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历年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资金”,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归投资者所有。
(三)对企业在股改时涉及土地、房屋等权证办理以及后续的项目备案、规划建设许可、消防验收、生态环境评估、出具合规证明等事项,开辟绿色通道,给予优先办理。
二、推动挂牌上市
(四)对完成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进入创新层挂牌的再补助30万元。对企业在浙江股交中心科创助力板挂牌的给予30万元补助。
(五)对企业在辅导备案、报会和首发上市环节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补助;对企业在境外上市的中介机构费用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实现境内或境外二次上市的,再给予100万元补助。
(六)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含转板)上市的企业,再给予50万元补助。
三、鼓励项目落地
(七)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在台州辖区内项目的,按实际投资额的0.3%给予补助,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涉及注册地与投资地跨县(市、区)的,按照“谁受益、谁补助”原则落实补助。
(八)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上市公司产业园区、总部基地,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引领作用;优先保障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项目用地,对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募投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九)对境内上市公司注册地、境外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地、新三板挂牌企业注册地迁至我市的,按照企业年度净利润的5%给予补助,从企业迁入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开始,连续补助三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支持融资并购
(十)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在资本市场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公司债、可转债和可分离债等)并投在台州辖区内项目的,按实际投资额的0.3%给予融资成本补助,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涉及注册地与投资地跨县(市、区)的,按照“谁受益、谁补助”原则落实补助。
(十一)上市公司对外开展并购重组并达到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完成后给予300万元补助。涉及发行股份收购资产方式重组的与再融资补助不重复享受。
五、完善保障措施
(十二)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纾困帮扶机制。对有困难且需要帮助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按照属地负责、市县联动、分类处置的原则进行帮扶。通过组建专项基金、参与定增、提供增信等方式参与纾困。发挥各类金融机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帮扶,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十三)建立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推进机制。市县两级分别建立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商处理企业上市过程及上市后的各类问题、难题;各地主要领导每季度专题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碰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完善市领导联系走访上市公司制度。建立工作专班制度,发挥部门间协同作用。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后备企业培育负责制。
(十四)加强党建和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党务工作机构,落实专职工作人员。加强董秘、财务总监人才队伍建设,在市值200亿(含)以上上市公司连续工作满3年的董秘、财务总监经认定后给予相应人才层次政策待遇。建立企业上市工作专员制度,各县(市、区)市场化招聘1—2名上市工作专员,专门从事推动企业上市、上市公司做优做强等工作。
(十五)组建台州市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基金,用于支持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拟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定增、人才科技项目孵化等。
(十六)组建台州市上市发展促进会,推动会员企业全方位对接资本市场,进一步优化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环境。
(十七)推进交易所资本市场服务台州基地建设,为上市公司提供信息咨询、业务培训、路演推广等服务。
(十八)完善上市后备企业“金种子库”管理制度,建立企业信息直报管理系统,对后备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十九)建立上市中介机构跟踪考评和激励机制,对信誉服务良好的机构给予优先推荐项目。
(二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涉及同一事项或条件出现两次以上的不重复享受,2022年1月1日以后至本意见施行前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按照本意见执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和高质量发展20条》(台金融办〔2020〕66号)同时废止。有关部门在兑现政策前应当要求企业作出承诺,若在约定期限内出现注册地外迁等情形的,企业应当退还所享受的补助。
本意见所指上市包含在境内和境外交易所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新三板挂牌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创新层属于新三板挂牌的内部分层。
本意见涉及的补助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执行,在市级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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