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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266832X/2021-94059 发布机构: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1-11-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17—2021—0003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交〔2021〕190号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台州市区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 2021- 11- 19 17: 03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台州市加快推进清洁能源客运汽车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16〕35号)等文件要求,制定《2021年台州市区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方案》。现将《2021年台州市区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台州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16日

        2021年台州市区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台州市加快推进清洁能源客运汽车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16〕35号)等文件要求,为积极推进新能源汽车在巡游出租汽车领域的推广和使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资金来源

        台州市区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依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远洋渔业林业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133号)从2021年下达的油补退坡资金中列支500万元,专门用于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补助。

        二、补助范围、标准及要求

        (一)补助范围。本方案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车辆。

        申请新能源出租汽车补助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台州市区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经营主体;

        2.车辆为自本文件正式下发之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已采购的新车,并且已办理上牌及营运手续,用途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

        3.车辆为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的纯电动新能源汽车、氢能源动力汽车,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

        4.纯电动新能源车辆工信部纯电续航里程不得低于250KM。

        申请人为行驶证登记车辆所有人,每辆车只能享受一次新能源出租汽车补助。

        (二)补助标准。

        根据我市市区实现碳达峰目标新能源巡游车更新目标并结合巡游出租车企业当年新能源出租汽车新增或更新计划,确定本次市区新能源出租车补助总数为250辆,补助标准为2万元/车。如届时申报新能源出租车补助符合条件车辆总数超过250辆,则按照行驶证登记时间先后确定补助对象,超出250辆的部分不予补助。

        (三)补助要求。享受新能源补助资金的巡游出租汽车不得变更为其他用途。

        三、申报流程

        (一)申报补助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申请人(企业)于有效申请期限内向属地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台州市区新能源出租汽车补助申请表》;

        2.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经营主体身份证或企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承诺书;

        4.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5.其他符合补助条件标准的有效证明。

        托管的巡游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应当委托所属出租汽车企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附委托书),企业对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性负责。

        (二)申报补助应当按照规定流程办理。

        市区各巡游出租车企业按照本文件规定,将新能源出租汽车购车补贴政策告知旗下所有出租车的实际经营者,科学稳妥安排购车计划,并书面向属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本次补贴政策有效期内计划新增或更新新能源出租汽车数量,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补助发放时间自2022年3月1日起,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申报公告,公告期为一个月。市区巡游出租车企业在公告有效期内一次性向属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全部车辆申请,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补助资格。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申请期限到期之日起5日内,将《台州市区新能源出租汽车补助对象汇总表》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算补助金额并将《台州市区新能源出租汽车补助发放公示表》在市交通运输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届满,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结果报送市财政局联合下文发放。补助资金以出租车企业为单位发放,企业负责将个体经营者享受的补助资金及时全额发放到位,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四、监督管理

        对车辆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参数指标未达到要求的,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人员予以退回,不得对其发放补助资金;对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助资金的,要求退回补助资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已享受新能源补助资金的巡游出租汽车变更为其他用途的,按照骗取补助资金处理。

        五、其他规定

        本方案所称出租汽车为巡游出租汽车,不包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本政策适用于台州市区范围,包括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和台州湾新区。其他县(市)新能源出租汽车补助政策可参考本方案。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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