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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2668661/2018-2077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7-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01-2018-0030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政办发〔2018〕36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8- 07- 16 15: 02 浏览次数:


        统一编号:

        ZJJC01-2018-0030

        有 效 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进一步提升台州市公共文化服务总体水平,全力打造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的“台州样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定文化自信,坚守文化立场,创新体制机制和方式手段,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立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文化需求。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落实政府的主体主责,加强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保障和监督管理,激励和带动社会力量多形态多渠道参与,培育一批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主体,实现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的可持续发展。                                       

        正确引领,普惠大众。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文化需求为目标,让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高质量、零差别、全门类的公共文化服务,努力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规范运行,全面推进。尊重市场规律和契约精神,坚持公益普惠原则,建立科学评估机制,健全准入机制和服务标准体系,广泛吸收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努力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和水平。

        改革创新,提高效能。以文化机构治理改革、文化设施委托运管、服务供给主体培育等为重点,着力推进体制机制、方式手段创新,引导和支持群众自我创造、自我服务、自我教育,构建多层次、多维度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共同参与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格局,政府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政策更为完善,公共文化机构广泛吸收社会力量参与管理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全社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现新的突破。

        二、主要任务

        (一)培育多元化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

        1.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人才、资金、技术、项目等资源优势,鼓励社会力量独立开办或通过PPP、冠名、合作经营、股份制、捐赠或优惠提供场地等形式参与建设大剧院、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音乐厅、美术馆、农村文化礼堂、社区和企业文体活动中心等文化设施。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填补本地相关文化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区域特色的专题文化场馆。推动社会力量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条件下利用废弃用地、老旧厂房、仓储用房、历史街区、老旧民宅村落等兴办公共文化项目。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全市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体系建设,重点建设一批文化馆、图书馆的社会化分馆和农村家庭图书分馆。

        2.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行。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竞标等方式运营管理大型公共文体设施,包括政府投资的大剧院、音乐厅、美术馆、博物馆等,实现运营专业化、集约化。推动基层公共文化社会化管理运营试点,鼓励有经济实力、专业能力、运营效力和管理经历的专业团队通过整体委托、项目合作等形式参与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社会化管理运营,支持专业社会组织以连锁方式受托管理农村文化礼堂,节约运行维护成本,提高服务水平。

        3. 鼓励社会力量承接政府公共文化服务。支持具有文化服务能力、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依法积极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活动,承接政府主办的公益性文艺创作、文化活动、宣传推广、培训辅导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文物保护、咨询研究等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全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等相关政策的,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

        4.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志愿服务。建立健全文化志愿者管理机制,强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文化志愿者队伍和招募管理网络,全市县级及以上公共文化场所100%设立文化志愿服务站(岗),推进志愿者、服务对象和活动项目的有效衔接。积极组织专家学者、名人名家、文化乡贤等参加文化志愿服务,鼓励离退休文化工作者、各院校学生、热心公益事业人员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提高文化志愿服务社会影响力。建立健全文化志愿者激励机制,表现突出的文化志愿者由文化、教育、共青团等部门共同予以表彰。

        (二)构建具有社会化特色的公共文化治理体系。

        1. 推进文化机构法人治理改革。推动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创新运行机制,建立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架构,组建广泛吸纳各方代表、专业人士、社会各界群众参与,具备较强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能的理事会。到2018年底,全市县级公共文化设施基本实现理事会制度全覆盖。

        2. 推广基层文化设施理事会试点。按照“自主、自治、共建、共享”目标,推进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农村文化礼堂等组建由乡镇(街道)文化员、村(居)两委成员、乡亲乡贤、文化骨干和基层群众代表等共同参与的理事会,实施农村文化礼堂总部管理体系建设,形成共管合建的设施运行管理机制。争取到2019年底,全市基层文化设施理事会制度覆盖率超过50%。

        3. 孵化培育文化类社会组织。各公共文化机构要灵活采取业务指导、场地支持、技术支援、资金资助等方式,重点孵化培育文化行业协会类、公益艺术类、城乡文化服务类社会组织。鼓励、帮助个人和团队组建文化类团体开展活动,并引导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对暂不具备民政登记条件且没有法律、法规禁止登记情形的,可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文化设施使用、文化荣誉评定、团队培育、人才培养方面享有与文化类社会组织、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同等待遇,待达到登记条件后再登记为社会团体。

        4. 完善文化服务第三方评价机制。以效能为导向,建立和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需求调研、意见反馈和绩效评估机制,编制标准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评价指标体系并动态调整,吸纳专家、学者和公众等多方力量参与,常态化开展市、县、乡三级文化设施和文化项目绩效第三方评估。评价结果作为对文化设施运营和服务承接主体奖惩、退出的参考依据。 

        (三)完善引导各方面有效参与的政策支撑体系。

        1. 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激励政策。探索完善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等文化服务场所建设和承担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政策体系。探索完善社会力量承担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政策体系。鼓励金融机构为社会力量进入公共文化领域提供金融支持。

        2. 完善公共文化共建工作机制。深化“百分之一”公共文化共建计划,将“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资金适用范围逐步扩大至公共文化设施修缮、空间设计、设备补充、营运改善及闲置空间再造等领域。在主城区范围内,可结合地域文化元素和现代技术,统筹利用“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资金推动和合书吧(24小时自助图书馆)、和合书院、城市文化公园、社区文化家园等社区公共文化共享空间建设。

        3. 深化公共文化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精简审批程序,定期编制发布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项目目录,及时传递政策、规划、市场需求信息,推动政府部门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对于社会资本进入公共文化领域必须履行的审批程序,由项目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协助完成。逐步加大公共文化服务配送中社会力量尤其是中小微文化类社会组织的参与比重,保障各文化类社会组织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

        4. 建立社会化文化资源公示制度。完善全市文化服务设施和项目普查、公示机制,市、县两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定期统一收录本区域内各企业单位、团体组织和非文化类政府机构内具备开放意愿和接纳能力的文化功能设施和服务项目,允许公众按各设施相应的开放时间和要求就近就便按需使用。

        5. 完善文化人才交流互动机制。支持文化人才跨区域、跨部门合理流动,鼓励社会组织、民营机构与各公共文化机构之间,通过人才引进、人事代理、劳务派遣、顶岗挂职等多种形式,开展常态化的双向交流协作。对文化类社会组织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给予同等待遇。

        6. 探索建立绩效评估及退出机制。对社会力量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财务绩效审计和服务业绩评估,对资金使用不善、公众满意度低、考评不达标的社会力量参与项目,可依据合同约定责成限期整改或予以清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台州市公共文化服务协调机制,市文广新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的促进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和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作,推动社会公共文化资源、项目、渠道的统筹整合。

        (二)加强氛围营造。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介,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和文艺演出、公益电影、户外广告等宣传渠道,加大对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建设相关内容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升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热情和效率。

        (三)加强资金保障。建立基于政府公共文化服务事权责任的经费测算、保障机制。按规定落实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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