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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2668661/2018-2076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5-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01- 2018-0021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政办发〔2018〕29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8- 05- 30 10: 01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住房(以下简称农房)建设管理,优化农房规划布局,提高审批效能,消除农房质量、消防安全隐患,改善村民居住条件,根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台州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规范农房设计要求

          (一)新建立地式农房的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檐口高度不超过11.5米,建筑总高度(指室外地坪到建筑最高点,包括屋顶、楼梯间等)不超过14.5米。确需建至4层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研究确定并从严控制。

          (二)进一步丰富建筑户型,打破“间”的固定尺寸,鼓励农房按照“套”设计或者相邻农房采取套式联建;优化建筑布局,科学配置农房功能空间;楼梯间原则上要求开窗或采用防烟楼梯间,满足自然采光通风以及排烟的要求;农房设计要满足国家和地方建筑结构、消防安全和自然灾害防御有关要求,提高防灾、抗震等能力。

          (三)农房设计要充分研究分析我市区域内的地域特征与文化特色,积极探索村庄整体风貌下的单体设计。农房设计要处理好传统与现代、继承与发展的关系,既深入挖掘历史文化资源,又充分体现时代气息;既注重单体的个性特色,更注重整体的错落有致,有序构建村庄院落、住宅组团等空间,着力探索形成“浙派民居”新范式。

          二、下放农房审批权限

          (一)台州市规划局受市政府委托审批村庄规划,审批时加盖“台州市人民政府村庄规划审批专用章”。各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村庄规划审批权限事宜。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后办理农房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验线、批后管理、规划核实。其中,在城市、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农房建设或者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农房建设的,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农房建设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房宅基地用地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联合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予以统一办理。

          (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房宅基地用地和规划审批工作的业务培训和日常指导,保障农房审批工作规范开展;要建立审批资料按季度备案制度并完善督查机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牵头组织做好农房设计通用图集的编制、完善和推广工作,向村民免费提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人员、经费及办公场所,依法依规加强农房建设的审批、管理工作。

          三、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农房建设的统一管理,建立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

          (二)农房建设应当按照施工图(含通用图集)、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使用合格建筑材料。未批先建或者不按照规划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违法用地上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农房建设的监督巡查,依法查处或者配合查处农房违法建设行为。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监管、巡查等途径,积极宣传农房建设政策,详细讲解相关审批流程及违法建房的法律后果,提高村民守法意识。

          四、本通知所称的村民,是指具有农村(含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农房,是指村民或者受村民委托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

          五、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台州市规划局备案。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4日


        台政办发〔2018〕29号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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