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不动产权登记废止公告 台路不动产告字(2023)1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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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利灭失,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无法收回,现予以公告作废:
如有异议的,请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3年3月1日之前)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报权利或提出异议。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路桥区腾达路1300号路桥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 联系电话:82409458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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