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不动产权证遗失公告 台路不动产告字(2023)136号 |
||||||||||||||||
|
||||||||||||||||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权利人申请补发,现将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予以公告作废:
如有异议的,请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32年3月1日之前)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报权利或提出异议。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予以作废。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路桥区腾达路1300号路桥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 联系电话:82409458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
||||||||||||||||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