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2021年违法案件曝光典型案例

        时间:2021-12-07  10:21 信息来源: 执法监察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台州市椒江蓝波湾陶瓷商行违法占地案

        2020年9月,台州市椒江蓝波湾陶瓷商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葭沚街道马庄村村集体土地建钢结构仓库,涉嫌违法面积3211.58㎡,土地性质为耕地。2021年4月27日,椒江区自然资源部门通过巡查途径发现该违法行为,2021年4月28日对其立案调查,2021年6月2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211.58㎡;2.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3211.58㎡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3.处罚款64231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7月8日,台州市椒江蓝波湾陶瓷商行主动缴纳罚款,2021年7月12日,没收的非法财物已移交给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葭沚街道办事处。

        二、程某方、林某、胡某平等破坏耕地案

        2019年11月25日,程某方、林某、胡某等人,未经批准擅自在院桥镇中岙里村造田造地项目区块倾倒建筑淤泥,占用土地5122平方米,该地块地类为耕地。

        黄岩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于2021 年9月24日依法立案调查,于2021年12月2日作出台自然资规监黄罚【2021】87号《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罚,决定责令违法行为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恢复非法破坏的5122平方米土地的耕种条件;并对破坏5122平方米耕地的违法行为,处以360588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地块已复耕,罚款正在执行中。

        三、浙江省中天智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毁坏林木案件

        2020年11月,浙江省中天智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赶工程进度,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砍伐林木和占用用林地,属于毁坏林木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经鉴定,毁坏林木面积1179平方米(合1.768亩),树木大小共计80棵,立木蓄积为7.9立方米,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26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划分是防护林。

        2021年2月3日,我分局对浙江省中天智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台自然资规监路(2021)第6号),一是责令在2021年8月1日前恢复林地原状,2021年12月31日前补种160棵树木。二是对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6平方米林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9元的罚款,计人民币494元。毁坏的1.768亩林木(80棵)价值4678元,处以4倍罚款,计人民币1872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19214元。截至目前,罚款已缴纳到位,林地已经恢复原状,当事人已经补种树木。

        四、临海市绿涌果蔬专业合作社非法占地案

        临海市绿涌果蔬专业合作社于2010年8月6日经临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高才村集体土地建设合作社配套设施(使用期限:2010年8月6日至2015年6月10日止),并签署设施农用地复耕承诺书。2015年6月10日到期后,临海市绿涌果蔬专业合作社未按承诺书履行复耕义务,也未续办手续。临海市绿涌果蔬专业合作社的行为系未经批准、非法占用临海市桃渚镇高才村集体土地11922.48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6332.39平方米,建筑面积7304.39平方米。经实地踏勘,该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地类23.68平方米为园地,11791.57平方米为水田、26.77平方米为沟渠、80.46平方米为农村道路。经对照临海市桃渚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该地块规划用途为限制建设区(其中:基本农田5.53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对于以上行为,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临自然资规罚〔2021〕221号),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11922.48平方米退还给临海市桃渚镇高才村集体;2、限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1922.48平方米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占地面积6332.39平方米,建筑面积7304.39平方米),治理并恢复土地原耕种条件;3.对占用5.53平方米的基本农田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56.00元)1.5倍即每平方米84.00元的罚款;对占用的11786.04平方米的水田处每平方米29.00元的罚款;对占用的23.68平方米园地处每平方米19.00元的罚款;对占用的107.23平方米沟渠和农村道路土地处每平方米9.0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343674.67元。

        五、浙江省温岭市坞根镇红山村村民程夫某林非法采矿案

        2021年3月4日至5日,浙江省温岭市坞根镇红山村村民程某林未经批准擅自在温岭市坞根镇红山村大地山片流水岩头地方非法开挖宕渣72.7立方米,计123.59吨,经评估矿产品价值为人民币3213元,无违法所得。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3月17日依法立案调查,并于2021年5月6日作出温自然资规罚〔2021〕第7号《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开采行为,作出赔偿损失人民币3213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案件赔偿款已缴纳。

        六、玉环市清港镇礁西村村民许某某非法占地案

        一、2020年7月,许某某未经依法批准,在玉环市清港镇礁西村西岙平原前山土地上建造养猪房。查实已非法占用土地面积372.39㎡,其中建筑占地面积302.05㎡,建筑面积302.05㎡。现状:水泥砖铁硼结构养猪房。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于2021年6月21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1、退还非法占用的372.39㎡的土地;2、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养猪房302.05㎡和其他设施(水泥硬化地面70.32㎡)并恢复土地原状(372.39㎡);3、对非法占用的372.39㎡土地处以15元/㎡罚款,计人民币5585.85元。

        七、台州龙穿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

        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台州龙穿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经用地审批,擅自占用白鹤镇飞泉村叉富坑地方集体土地建造房屋被发现,经查台州龙穿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占用的267.11平方米土地,其中未利用地19.98平方米, 247.13平方米有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112.55平方米和公益林7.99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至:东邻售票处屋、南邻林地、西邻停车场、北邻停车场。

        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7月13日予以立案查处,于11月25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台州龙穿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法作出处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267.11平方米土地,自行拆除其非法占用267.11平方米土地上建造棚屋及其他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为267.11平方米),并恢复247.13平方米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罚金计人民币5342.2元。当事单位接收处罚并已缴纳罚款。

        八、仙居县步路乡响岩村村委会非法买卖土地案

        仙居县步路乡响岩村村委会在新农村改造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安排20户嫁出女屋基43.5间,房屋占地面积2001平方米,收取屋基款562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非法买卖土地行为。因买卖金额超过50万元整,达到犯罪标准,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将案卷移交仙居县公安局进一步侦查,仙居县公安局认为该案件不宜作犯罪论处,退回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即跟进行政处罚,并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仙自资规监罚字〔2021〕第046号):没收步路乡响岩村违法所得562万元并处违法所得40%罚款224.8万元,两者共计786.8万元。目前,该案件正在按照法律程序履行中。

        九、叶某龙无证开采案

        2021年5月10日,叶万龙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浦坝港镇狗峙塘山后开采黄泥用于销售,在当日被浦坝港自然资源所制止。叶龙龙共计开采黄泥96吨,获利1200元。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查处,并于2021年7月12日依法作出三自然资规罚〔202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并处以360元的罚款。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