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路第50号建议答复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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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内容: 《关于要求取消不动产继承登记强制公证的建议》(路第50号) 答复意见: 夏发青代表: 您在台州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要求取消不动产继承登记强制公证的建议》(路第5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不动产继承登记公证办理实际情况 诚如建议所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未将公证作为不动产因继承变更登记的前置条件,而且随着《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的废止,任何部门均无权强制要求当事人提交继承公证书。考虑到继承公证是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不动产继承公证可以使不动产继承合法化,减少继承过程中不必要的纠纷,有效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不动产登记机构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当事人对登记时间的要求,推荐当事人办理继承公证。当事人根据不动产登记机构或其他人员的建议,根据自身实际需求自愿选择继承公证方式并非强制行为。 二、不动产继承公证仍然存在一定需求 (一)部分不动产继承案件情况复杂,需要办理公证。因继承引起的不动产权变动涉及到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范围、夫妻财产制、遗嘱、遗赠抚养协议、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债务的清偿等专门的法律问题,一些复杂的案件还会涉及到第二顺序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转转继承。对于不动产的继承还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之分。不动产登记机构作为非法律专业的部门,的确不易理清法律关系,审查核实的时间也会相对较长,因此根据当事人对登记时间的期望,可能适当建议办理继承公证。对于办理登记时间并不急迫的群众,可以自由选择提交公证以外的证明材料完成不动产继承登记。 (二)不动产继承公证具有明确的法律效果。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国家设立公证制度的目的是预防矛盾纠纷。继承是公证机构的传统公证事项,通过办理继承公证,可有效预防因遗产继承引起的矛盾纠纷。在办理继承公证中,公证机构要审查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全部继承人的情况、遗产的范围、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态度等问题。《公证法》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不动产继承登记中通过提供公证书,可有效降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风险,提升登记的确定性。 三、不动产继承公证购买服务 为最大限度地避免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道德风险和降低不动产转移登记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优化执业流程、提高执业水平,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提高人民群众对不动产登记的满意度,我局正开展不动产继承公证委托服务工作。今后将由我们委托的公证人员配合不动产登记窗口人员做好因涉及继承产生的不动产权属转移的登记工作,当事人无需自行再申请继承公证。该项工作将于今年10月开始开展,届时群众只需前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办理业务,并由工作人员引导配合做好相关登记工作,无需自费公证。该项工作预计每年可为群众节省公证费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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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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