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程序 | |||||
|
|||||
一、行政执法检查 1.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二人以上,统一着装,仪表端正。有执法标志的应当佩戴执法标志。 2.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示明身份,告知检查项目。 3.检查时,应当文明,行为规范,不得随意干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的营业、生活和工作程序。 4.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名。拒绝签名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二、救济渠道 1.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行政处罚流程图(附件1) 四、行政许可流程图(附件2)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