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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台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2-31 10:59 信息来源: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机构: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1-08-09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56-2021-0002 

        有效性: 失效

        发文字号: 台综执〔2021〕45号 


        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岭市住建局,市局台州湾新区分局:

        为创新物业管理机制,完善监管体系,加快推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全面提升全市物业管理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省政府194号令)和《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浙政办函〔2014〕61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台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以执行。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9日

        台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构建 “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是指物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四条 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信用等级评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台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第六条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可结合实际,细化本辖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第七条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有加分项目予以信用加分,发现有不良行为,予以信用减分。市物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抽查的,结果可直接予以信用加减分,并抄送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 发展改革、公安、住建、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或通报,由物业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信用减分。

        第九条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信用减分前,应当告知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如无异议,扣分生效。

        物业服务企业对扣分项目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失误的,应当及时更正;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反馈当事人。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的核查结果仍存在异议的,可向上一级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复核申请,上一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确属失误的,责成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及时更正;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复核结果应当反馈当事人。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2个(含)以上县(市、区)设有分公司,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可各自公布其分公司信用分值,总公司信用分值由市物业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取各分公司信用分值平均分。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以各级物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管与考核为主,结合业主和社会各方评价,实行加减分制。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服务企业的信用分值情况进行管理,并于每季度末向市物业主管部门报送,市物业主管部门结合各方面因素对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等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十五条 信用等级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具体标准如下:

        信用得分在100分以上的,为优秀物业服务企业;

        信用得分在81分至100分的,为良好物业服务企业;

        信用得分在60分至80分的,为合格物业服务企业;

        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六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优秀的物业服务企业,扶持其加快发展,帮助其做大做强,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的下一年度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下一年度基础分值加10分;

        (二)将企业信用评定结果发送给(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招标人,推动(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时优先选择信用分值较高的企业;

        (三)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分值,推动广大业主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优先选择信用等级为优秀的企业。

        第十七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不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列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的下一年度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下一年度基础分值减10分;

        (二)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不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分周期为12个月,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后重新记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台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台综执〔2019〕93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台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附件

        台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一、基础分值

        100分。

        二、加分项目

        1.本年度企业获得国家级机构表彰、评优的;(加20分)

        2.本年度企业获得浙江省级机构表彰、评优的;(加15分)

        3.本年度企业获得市级机构表彰、评优的;(加10分)

        4.本年度企业获得县(市、区)级机构表彰、评优的;(加5分)

        5.本年度企业被国家级媒体正面报道的;(加10分)

        6.本年度企业被浙江省级媒体正面报道的;(加5分)

        7.本年度企业被市级媒体正面报道的;(加3分)

        8.本年度企业被县(市、区)级媒体正面报道的;(加2分)

        9.积极配合多城同创、垃圾分类等重点工作的;(加5分)

        10.圆满完成市物业主管部门及其他市级部门交办的重要工作的;(加3分)

        11.圆满完成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及其他县(市、区)级部门交办的重要工作的;(加2分)

        12.积极向市物业主管部门或市物业行业协会报送各类物业管理相关信息的;(每篇加0.5分,上限为5分)

        13.聘用残疾人或下岗工人的;(每聘用一人加0.1分)

        14.其他相关文件中规定的加分项目。(根据文件确定的分值实施)

        三、减分项目

        1.本年度企业被国家级机构批评的;(减20分)

        2.本年度企业被省级机构批评的;(减15分)

        3.本年度企业被市级机构批评的;(减10分)

        4.本年度企业被县(市、区)级机构批评的;(减5分)

        5.本年度企业被国家级媒体负面报道的;(减10分)

        6.本年度企业被省级媒体负面报道的;(减5分)

        7.本年度企业被市级媒体负面报道的;(减3分)

        8.本年度企业被县(市、区)级媒体负面报道的;(减2分)

        9.多城同创、垃圾分类等重点工作执行不力的;(减5分)

        10.未及时完成市物业主管部门及其他市级部门交办的重要工作的;(减2分)

        11.未完成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及其他县(市、区)级部门交办的重要工作的;(每一项减1分)

        12.对投诉事件不认真及时处理或处理过程中态度恶劣,致使矛盾激化的;(减2分)

        13.所服务项目在年终业主满意率调查中低于百分之八十的;(一个项目减3分)

        14.违反招投标规定,影响物业管理招投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减5分)

        15.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业委会决议的;(减5分)

        16.泄露业主信息的;(减5分)

        17.未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相应服务的;(减10分)

        18.物业服务合同未终止,擅自撤出物业管理的;(减50分)

        19.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未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相关资料;或拒不撤出,造成物业管理状况混乱和一定社会影响的;(减50分)

        20.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减50分)

        21.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减50分)

        22.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减50分)

        23.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减50分)

        24.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减50分)

        25.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减50分)

        26.因管理失职,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等重大责任事故;损害业主或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减50分)

        27.对业主、业委会成员进行恶意骚扰,采取暴力行为或者打击报复的;(减50分)

        28.企业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减50分)

        29.被物价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服务收费未实行明码标价,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未在醒目位置公布且拒不整改的;(减50分)

        30.连续三次在市、县(市、区)两级物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中排名末三位的;(减50分)

        31.相关文件中明确的其他减分项目。(根据文件确定的分值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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