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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台州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评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2-31 10:57 信息来源: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机构: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1-08-09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56-2021-0003 

        有效性: 失效 

        发文字号: 台综执〔2021〕46号 


        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岭市住建局,市局台州湾新区分局:

        为创新物业管理机制,完善监管体系,加快推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行为,全面提升全市物业管理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省政府194号令)和《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浙政办函〔2014〕61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台州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以执行。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9日

        台州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台州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的管理,提升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管理服务水平,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项目经理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指派到物业服务项目的专业服务管理人员。本市实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责任制,物业服务企业应向受托管理服务的住宅小区委派项目经理。

        第三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台州市物业管理项目经理信用评定内容与评分标准》,并指导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的信用评定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评定档案,将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的日常工作和服务管理实效在评定档案中予以记录。

        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评定成绩直接与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挂钩。

        第五条  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任职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须有三年(含)以上物业管理相关从业经验,至少二年基层物业行业工作经历;

        (三)一名物业服务项目经理所管理的物业项目数量不得超过二个,如所管理项目超过一个,管理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三十万平方米。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向所委托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项目委派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项目经理人身份证明;

        (二)物业服务企业与其签订的聘用合同;

        (三)物业服务企业的委派(任命)书。

        第七条  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物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实施物业住宅小区内楼宇管理、日常维修、保洁服务、绿化养护、保安服务、卫生消毒、车辆管理;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

        (三)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的行为,及时处理管理服务人员的违规行为;  

        (四)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依法、规范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报送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收支账目,接受业主委员会审核;  

        (五)加强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和使用人的沟通与交流,定期听取业主委员会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监督,改进和完善服务;

        (六)及时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发现业主违规装修、违法搭建或违反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等行为,应当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接受街道(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社区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应当认真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  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离开原物业服务项目应当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报物业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  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人信用评定采用记分制,基础分为100分,依据管理服务效果和违规违约行为,实行扣分和加分。记分周期为12个月,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后重新记分。

        第十条  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的信用评定应与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考核、物业住宅小区的考核、日常监督检查及业主投诉反映的情况相结合,具体考核办法可参照 《台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核办法》《台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第十一条  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住宅小区进行考核时,考核分数为90分以上的,90分以上的分值作为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评定加分分值;考核分数在80分以下的,80分以下的分值作为物业项目经理信用评定的减分分值。

        第十二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档案,物业项目经理信用等级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具体标准如下:

        信用得分在100分以上的,为优秀物业服务项目经理;

        信用得分在81分至100分的,为良好物业服务项目经理;

        信用得分在60分至80分的,为合格物业服务项目经理;

        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物业服务项目经理。

        第十三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优秀的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的下一年度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下一年度基础分值加10分;

        (二)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项目经理信用分值及该项目经理所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四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不合格的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列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在信用考核分公布之日起的下一年度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下一年度基础分值减10分;

        (二)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不合格的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名单;

        (三)连续两年不合格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取消其项目经理资格;

        (四)所任职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分值减10分,如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有多个项目的,3名(含)以上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等级不合格,该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直接定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台州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评定办法(试行)》(台城管〔2018〕56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台州市物业管理项目经理信用评定内容与评分标准

        附件

        台州市物业管理项目经理信用

        评定内容与评分标准

        一、基础分值  

        100分。

        二、加分项目

        1.本年度所管理项目获得国家级机构表彰、评优的;(加20分)

        2.本年度所管理项目获得浙江省级机构表彰、评优的;(加15分)

        3.本年度所管理项目获得市级机构表彰、评优的;(加10分)

        4.本年度所管理项目获得县(市、区)级机构表彰、评优的。(加5分)

        5.本年度所管理项目被国家级媒体正面报道的;(加10分)

        6.本年度所管理项目被浙江省级媒体正面报道的;(加5分)

        7.本年度所管理项目被市级媒体正面报道的;(加3分)

        8.积极配合多城同创、垃圾分类等重点工作的;(加3分)

        9.圆满完成市物业主管部门及其他市级部门交办的重要工作的;(每一项加3分)

        10.圆满完成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及其他县(市、区)级部门交办的重要工作的;(加2分)

        11.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住宅小区进行考核时,考核分数为90分以上的,90分以上的分值作为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评定加分分值。

        三、减分项目 

        (一)项目经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降为不合格:    

        1.因管理主要责任造成项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2.遇重特大突发事件不服从政府管理部门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或逃离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业主、使用人的有效投诉处理不当引起信访事件,又不配合、不服从属地政府、主管部门调查指导的;

        4.有行贿、介绍贿赂、挪用资金等经济问题的; 

        5.管理项目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6.物业服务合同未终止,擅自撤出物业管理的; 

        7.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相关资料;或拒不撤出,造成物业管理状况混乱和一定社会影响的;

        (二)项目经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分值减20分:

        1.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2.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3.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4.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5.被物价部门认定乱收费或收费不规范,拒不整改的;

        6.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安全防范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三)项目经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分值减10分:

        1.本年度所管理项目被国家级媒体负面报道的;

        2.管理项目被市级(含)以上通报批评的;

        3.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未履行及时上报责任的;

        4.不配合属地政府筹建、换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

        5.擅自封停电梯、停电停水等影响业主生活的;

        6.物业环境脏、乱、差,业主日常生活受到影响的;

        7.承接项目时,未对物业小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或验收手续不齐全,交接资料不完备的;

        8.未建立物业服务应急预案或发生紧急维修等应急事件后,未按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未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的;

        9.未按合同约定,对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的。

        (四)项目经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分值减5分:

        1.本年度所管理项目被浙江省级媒体负面报道的;

        2.未实行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的;

        3.业主(使用人)、业委会连续2次及以上有效投诉未处理或未整改的;

        4.因自身管理原因,导致项目建设、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资料不全的;

        5.未公示值班电话(报修电话、投诉电话)的;

        6.未做到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征询意见或业主满意率低于百分之八十的;

        7.未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制止无效未及时报告,不配合垃圾分类,不依法依约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等重点工作任务的。

        (五)项目经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分值减3分:

        1.本年度所管理项目被市级媒体负面报道的;

        2.所管理项目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资料不齐全,未建立业主一户一档资料的;

        3.未按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要求,签订装修服务协议,告知装修须知的;

        4.未及时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的(每一项减3分);

        (六)不达考核目标分值,信用分值相应减若干分:

        物业住宅小区考核分数在80分以下的,80分以下的分值作为物业项目经理信用评定的减分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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