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1-06-11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56-2021-001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综执〔2021〕44号
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局台州湾新区分局:
现将《台州市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企业信用等级考核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11日
台州市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企业
信用等级考核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行业行为,引导和促进运输和消纳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运输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3〕419号)、《台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加强管理,规范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
第三条 各地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管辖区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企业进行考核。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考核指导工作。
第四条 考核遵循“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和执行统一的考核标准。
第五条 企业信用等级考核评定结果统一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章 考核等级
第六条 企业信用年度考核实行等级制,年度考核有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七条 考核按照百分制进行月度评分和年度评级,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等级评定根据分值等条件确定。
一、优秀等级
年度考核评分在90分以上的(含90分);
二、良好等级
年度考核评分在80分以上的(含80分);
三、合格等级
年度考核评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
四、不合格等级
(一)年度考核评分在70分以下的。
(二)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企业原因,发生违反《信访条例规定》,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2、将《台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
3、企业内部管理混乱,重大事故(指生产、交通、消防等安全事故)频发,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
4、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因各种原因造成建筑垃圾专用运输车数量不足、且在2个月期限内没有及时补充新车(行驶证注册日期应小于2个月)的;
5、建筑垃圾消纳企业土地的租赁期限或用途证明过期的;
6、经司法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365bet在线娱乐_365be是啥认定,企业涉黑涉恶的;
7、经住建、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保、公安、交通、消防、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认定不适宜进行建筑垃圾处置作业的。
第三章 考核内容、标准、方式
第八条 考核内容:
一、质量考核:企业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时违反城市管理等规定的行为。
二、安全考核: 企业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时违反公安、交通、消防、建设、安监、环保等规定的行为。
三、信用考核:企业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被新闻媒体曝光等社会不良行为。
四、加分考核: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注重形象建设等行为。
第九条 考核标准:月度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年度考核评定等级依据全年12个月平均分值与加分考核值之和确定。
第十条 考核方式
一、市、县(市、区)两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提供的相关信息;
二、交通、公安、建设、安监、生态环保等部门抄告的相关信息;
三、社会公众与各界投诉、举报的相关信息;
四、新闻媒体曝光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之日起5日内,以实名书面形式进行申诉或举报。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按照月考核、季公示、年评定的方式,对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运用。
第十三条 月度考核评分低于70分的结果运用:
一、月度考核评分低于70分的,由管理部门督促企业自行整改。
二、月度考核评分连续二个月低于70分的,由管理部门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该企业自行整改,提高日常监管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级结果运用:
一、在企业申办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增加运力、消纳等业务时,给予开辟绿色通道,优先提供便捷服务。
二、合理降低日常监管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对考核为优秀的企业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级结果运用:
一、由管理部门约谈法人代表,责令企业自行整改,列为日常监管重点检查企业。
二、由管理部门组织企业负责人进行集中培训,开展企业信用教育,宣传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规范。
三、将企业的建筑垃圾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设立举报投诉电话。
第十七条 为举报或投诉人保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
第十八条 对受理的举报、投诉信息应调查核实,反馈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1日起实施。
附件:1.台州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考核月评分标准
2.台州市建筑垃圾消纳企业信用考核月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