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台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评价办法的通知 |
||||||||||||||||||||||||||||||||||||||||||||||||||||||||||||||||||||||||||||||||||||
|
||||||||||||||||||||||||||||||||||||||||||||||||||||||||||||||||||||||||||||||||||||
各县(市、区)改革办、发改委、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台州湾新区行政审批与投资服务局: 现将《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评价办法》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台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2021年9月26日 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根据《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6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台政办发〔2013〕128号)、《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台政办〔2018〕53号)等规定,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全面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推进中介机构有序规范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评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行业自律”的原则。评价工作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市发改委负责牵头协调,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台州市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协会强化行业规范。 第三条凡为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提供中介服务且在台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公示的中介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评价对象 第四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与工程建设项目报批相关,从项目决策(或取得土地)到项目竣工验收全流程,所涉及到的政法委、发改、经信、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体、卫健、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人防、港航口岸和渔业、气象等部门办理行政审批前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三章 评价内容及办法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评价主要包括: (一)规范执业手续。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的证照、审批手续齐备,个人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人员数量符合相关规定,并按要求及时年检备案,无出租、出借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违法行为; (二)规范执业行为。在服务场所悬挂营业执照、资质证照,公示办事程序、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执业人员资格、监督电话等内容,遵守执业规程,并在台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公开相关信息; (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合同,依法及时纳税,不超出范围执业,不出具虚假报告,不侵犯商业秘密,无不正当竞争; (四)提高服务质效。遵守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有关服务时限等规定,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服务效率; (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诚实信用,客观公正,廉洁从业; (六)自觉服从管理。自觉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中介服务协会的监督管理; (七)无其他违法失信行为。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评价采取综合评价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评价、价格主管部门评价、项目业主评价及加分项目四部分构成: (一)行业主管部门评价。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台本行业评价细则,对中介机构的技术力量、业务水平、服务质量、业务数量、执业规范、限时办理等方面进行评价,形成主管部门评价结果; (二)价格主管部门评价。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公开、价格行为及不正当竞争等方面进行评价,形成价格主管部门评价结果; (三)项目业主评价。在中介服务完成后,由项目业主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服务时间、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评价;项目业主没有作出主动评价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委托第三方进行回访作出评价,原则上每季度全量回访。行业主管部门综合形成项目业主评价结果; (四)加分项目。由行政服务中心和中介协会共同组织,对中介机构的参与度、创新性及联合体运行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七条 评价每年进行一次,总分为110分,其中行业主管部门评价占60分,价格主管部门评价占10分,项目业主评价占30分,加分项目不超过10分。 第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次年的1月15日之前,将上年度各中介机构评价结果报送至行政服务中心,由行政服务中心进行汇总,并作出星级评定。 第九条 对中介机构实施星级评定,分为三星(90含-110分,优秀级)、二星(75含-90分,良好级)、一星(60含-75分,普通级),无星(进驻时间未超过半年的、进驻时间超过半年且从未开展业务的)。对连续2次获评三星或得到省级优秀评定的, 可晋升为四星;对连续3次获评三星或得到国家级优秀评定的,可晋升为五星。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列入黑榜,公示期一年: (一)评价得分未达到60分的; (二)采用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发布虚假信息,出具虚假报告和其他证明文件的; (四)索取、收受合同以外酬金、财物或利用职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被列入行业黑名单或星级评定黑榜的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管、合伙人和执业人员在公示期内参与注册、成立新公司的; (六)其他被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评价后,通过新闻媒体、中介服务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等平台向社会公示,重点展示“红榜”(四星、五星)和“黑榜”中介机构。 第十二条 在项目土地出让、立项、审批服务和日常服务时,由自然资源规划、发改、经信、行政服务中心、各审批单位、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以发放《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宣传告知单》等方式,加强对项目业主的中介知识宣传,引导项目业主选择优质的中介机构,积极参与服务评价。 第十三条根据自愿原则,行政服务中心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引导优质中介机构组建中介联合体,为项目业主提供中介“一条龙”服务;对于评价得分低于75分的中介机构,清出年度联合体名录库。 第十四条“红榜”中介机构和中介联合体可享受下列优惠: (一)优先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开展业务; (二)优先推荐参加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 (三)优先推荐与政府全程代理代办项目对接; (四)优先推荐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给予办公场所优惠(免费)使用、经济奖励等。 第十五条一星(含)以下中介机构,由相关职能部门实施重点监管,跟踪检查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在参与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时从严把关。 第十六条根据违法违规情况,由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限制该机构在我市开展业务、取消或建议上级部门取消其专业资格(执业资格),并对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管、合伙人和执业人员等计入行业黑名单。 第十七条 星级评定结果将报送“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平台”等平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具体细则,在本办法实施后一个月内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评价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各行业主管部门名单 2. 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机构评分表 3. 中介机构服务评分表——项目业主 附件1 各行业主管部门名单 市委政法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防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市气象局 附件2 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机构评分表 中介机构名称:
附件3 中介机构服务评分表——项目业主
台政服〔2021〕35 号关于印发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评价办法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