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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2668661/2022-104539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12-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01-2022-0022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政办发〔2022〕53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临港产业带“飞地”政策试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发布时间: 2023- 01- 09 14: 05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临港产业带“飞地”政策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临港产业带“飞地”政策试行办法


        为优化生产力布局,推动招大引强,促进产业集聚,加快转型升级,打造全球一流临港产业带,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原则。本办法适用于市外招商流转类和市内迁建类产业“飞地”项目。“飞地”政策遵循“政府主导、产业集聚、管理属地、利益分成、考核共享”的总原则。

        二、统筹协调。建立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牵头,分管副市长和地方政府领导、市级有关单位负责人共同参与的“飞地”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审核确认“飞地”项目,指导、协调和推进“飞地”项目落地实施;统筹全市土地指标、用能指标、绿电等要素资源,保障临港产业带重大“飞地”项目建设。“飞地”项目由市临港产业带专班或市级有关单位收集,并提交市政府审议。

        三、规划引导。在台州湾新区和临港产业带五大城核心区规划相对集中连片的空间,作为承接全市产业“飞地”的重点平台。空间需求量大的“飞出地”可与“飞入地”协商设置“飞地”产业园。“飞地”项目应符合台州市临港产业带发展规划、五大城专项规划、“五城十链”主导产业目录及“飞入地”入园门槛。

        四、用地保障。“飞地”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市级统筹“飞出地”“飞入地”共同协商解决。积极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飞地”项目获得的省重大产业奖励指标,优先用于区块内其他“飞地”项目。在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过渡期间,符合当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的“飞地”项目,所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应保尽保。

        五、统计核算。“飞地”项目由“飞入地”统计部门按统计法相关规定开展统计、核算和发布工作。

        六、市内考核。在不违反统计法相关规定的原则下,市对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考核中涉及“飞地”项目的重要指标,采取以下认定方式。

        (一)投资类考核。“飞地”项目建设产生的固定资产投资、工业性投资、制造业投资、民间项目投资考核数据,从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同时计入“飞出地”和“飞入地”,直到项目建设完成。由“飞入地”和“飞出地”共同出资建设的“飞地”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产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数据,按双方投资比例分成计算。“飞地”项目建设完成以后产生的投资数据,仅计入“飞入地”。

        (二)增值类考核。“飞地”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形成的规模以上工业产值、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和工业增加值考核数据,5年内同时计入“飞出地”和“飞入地”,5年后仅计入“飞入地”。特别重大“飞地”项目涉及的增值类考核实行专题商议。

        (三)“飞地”项目涉及的招商引资考核数据同时计入“飞出地”和“飞入地”。未发文明确的指标不列入“飞地”分成考核。“飞地”项目在享受分成结束后同时剔除相应的考核基数。

        七、税收分成。税收由“飞入地”负责征缴。“飞地”项目投产后,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自税收产生之日起,第一个5年全部返还“飞出地”,第二个5年“飞入地”和“飞出地”各得一半,之后根据双方投资比例、投入收益等因素协商分成。“飞地”项目从落地到投产的建设期间产生的留抵退税等相关税收分成,按照最终结算后的实际负担,由市级协调“飞出地”“飞入地”协商确定。

        八、责任分工。“飞地”项目涉及的园区规划、配套建设、审批服务、安全生产、环保监管及总量指标、社会稳定、行政执法等,由“飞入地”属地管理负责。

        九、政策优惠。支持“飞地”项目申报各类奖励、补助、减免、评比以及职工子女入学等惠企政策。“飞地”项目主体(企业或职工)可以自主选择“飞入地”或“飞出地”申报。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同级政策优惠。涉及兑现资金的,由“飞入地”与“飞出地”参照税收地方分成的比例分担。

        十、山海协作产业“飞地”。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台州湾新区根据山海协作工程要求成立的山海协作“飞地”,按省山海协作办相关文件精神执行。省对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山海协作“飞地”考核结果适用于市对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考核。

        十一、推动实施。市里每年下达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的五大城产业项目(包括“飞地”项目)招引及落地建设任务,纳入市对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年度经济社会目标责任制考核重点任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3年。

        台政办发〔2022〕53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临港产业带“飞地”政策试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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