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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2668661/2022-102277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9-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01-2022-0015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政办发〔2022〕39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促进集装箱水路运输奖补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2- 09- 22 15: 06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促进集装箱水路运输奖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促进集装箱水路运输奖补办法


        为更好保障“台州货、台州出”,降低集装箱物流成本,以“保畅通促经济稳增长”为目标,坚持市县“共同用力、统分结合”的原则,全力助推台州海洋经济强市建设,实现“十四五”末台州港“亿吨港、百万箱”目标,制定本办法。

        一、奖补内容

        (一)集装箱航线发展奖励。

        1. 新增外贸航线奖励。对新增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给予两年培育期。培育期内每年不少于15航次(自新开辟航线之日起计算,可跨年度结算),每条航线分两年奖励,第一年给予200万元奖励,第二年给予100万元奖励。

        2. 外贸加班船奖励。外贸加班船每航次奖励5万元。

        以上两项奖励,由市本级对台州市集装箱港口企业进行奖励,县(市、区)应出台单项不少于市级资金的配套奖励。

        (二)内支线航班加密奖励。

        大麦屿至宁波港内支线航班年进出总航次在上一年度基础上增加40航次以上、海门至宁波港和龙门至宁波港内支线航班年进出总航次在上一年度基础上各增加20航次以上的,给予台州市集装箱港口企业350万元奖励。其中每有一个港区未达到要求的,减少本项奖励150万元。

        (三)集装箱箱量增长奖励。

        台州市集装箱港口企业要积极协调各港口企业发展集装箱业务,海门、龙门、大麦屿港区集装箱年吞吐量同比增幅(与上一年度同比,下同)均达5%以上。台州港集装箱年吞吐量同比增幅在6%—10%之间,每增长1%奖励10万元;同比增幅在11%—15%之间,每增长1%奖励20万元;同比增幅在16%—20%之间,每增长1%奖励30万元;同比增幅在21%—30%之间,每增长1%奖励40万元。台州港集装箱年度吞吐量同比出现下降的,在台州市集装箱港口企业奖补资金中扣除100万元。

        (四)基础设施投入奖励。

        为鼓励台州市集装箱港口企业在各港区加大投资力度,对台州市集装箱港口企业为扩大港口生产所投入的港口设施设备费用(单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当年度投入超过3000万元时,市政府按照投资总额的15%予以奖励,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700万元。

        (五)扶持各港区发展。

        临海市宜适时出台相应奖补政策,加快推进头门港区开发建设。台州市区外贸集装箱重箱出港量同比增幅达40%以上的,奖励台州市集装箱港口企业1200万元。温岭市、玉环市应继续支持当地集装箱业务发展,确保扶持奖励资金的投入。

        二、政策适用范围及监管

        (一)本奖补资金统一拨付给台州市集装箱港口企业,实行专账管理、专门核算,专项用于港口业务培育和对相关港区集装箱业务企业的补助,不得用于除此以外的其他开支。台州市集装箱港口企业要按照本办法严格把关审核,对于符合补助条件的,要按照规定程序拨付资金,并建账建册,以备有关部门的核查。在第二年3月前,台州市集装箱港口企业就上年度地方政府奖励资金的使用绩效出具自评报告,报送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形成绩效评价报告。

        (二)市级奖补资金由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和市财政局联合监管。加强专项资金绩效评估和审计监督,对发生骗取、截留、挪用、挤占奖补资金等行为的,取消或收回当年财政奖补资金,并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促进集装箱水路运输奖补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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