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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2668661/2022-10091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7-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01-2022-0011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政办发〔2022〕31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2- 07- 26 15: 40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为规范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服务品质,确保城市居民住宅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建设的城市居民住宅,以及保障性住房、动迁安置住房和城中村改造住房中的城市居民住宅,由于建筑高度所需供水总水头超过城市供水规划服务压力,通过建筑内部供水设施将市政供水管网的自来水经储存、加压再供给城市居民住户的供水方式。

        (二)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泵房进水总水表后控制阀门(不含)至城市居民住宅用户结算水表止的相关设施,包括泵房、储水设施、加压和水处理设备、电气和自控系统、输水管道、用户水表等。二次供水系统应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

        (三)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施工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执行,并与城市居民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四)承担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接收和运行管理工作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运行管理仅包含住宅小区,不含其他商业地产、企业、集体资产等有明确产权单位的项目。鼓励将建设、改造、接收和运行管理事项移交给有资质的供水企业。

        (五)对新建、在建和已建的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按“规范新建、控制在建、逐步改造接收已建”和“统一建设标准、统一运行管理、统一收费标准”的原则予以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统一管理。

        二、职责分工

        市建设局负责在《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建筑生活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的通知》(浙建设发〔2019〕169号)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台州实际的技术规程,负责新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质量监督,参与新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运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相关费用的价格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价格行为监督检查及计量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资金的督促指导;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水质检测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监管;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政府和台州湾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宣传发动、协调统筹、资金保障、组织实施等工作。

        三、新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工程建设

        (一)本办法发布实施后,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城市居民住宅,其二次供水设施可由开发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自行建设,鼓励委托有资质的供水企业按规范程序建设。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审查二次供水设计方案时,开发单位提交审查的给水方案须经属地供水企业确认。供水设施竣工后质量监督部门、属地供水企业参与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通水。

        (二)本办法发布实施后,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尚未竣工验收的在建城市居民住宅,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的,其二次供水设施由开发单位自行整改或委托有资质的供水企业按规范程序整改;整改方案应与属地供水企业对接确认,设施整改完成后质量监督部门、属地供水企业参与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通水。

        (三)开发单位如委托有资质的供水企业按规范程序建设或整改的,应根据建设方式向受委托的供水企业支付相应的二次供水配套设施建设费用。二次供水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列入房地产开发建设成本,开发单位不得再向业主收取。供水相关配套设施建设费用收取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四、老旧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

        本办法发布实施前,已建成并已正式通水的城市居民住宅,其二次供水设施应本着“成熟一批、改造一批、接管一批”的原则逐步规范。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政府和台州湾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改造政策协调工作,根据设施状况和业主意愿确定改造小区(名单),供水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年度改造计划。鼓励委托有资质的供水企业按规范程序改造。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由属地财政及供水企业各承担50%。

        五、运维管理

        (一)鼓励开发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属地供水企业等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并签订委托运营合同,同时向受委托的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提供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资料、所有相关设备资料和有效证件等。

        (二)鼓励业主将完成改造的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属地供水企业等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进行管理;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二次供水管理单位管理前,运行维护管理仍由业主负责,供水企业按原方式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后,其运行所发生的电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原渠道承担。设备设施更新、大修及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抢修、水质安全保障等运维管理费用由属地供水企业负责的,计入供水成本。

        (三)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 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更新和运行管理;

        2. 二次供水居民用户水表的抄表、收费、水表周期更换、建立计量台账等;

        3. 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至少每半年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标注清洗、消毒的单位和时间,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4. 处理居民用户问题投诉。

        (四)二次供水水箱(池)清洗、消毒完毕,应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出水水质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检验的人员应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接受一次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

        (五)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告知用户;需要停水的,应采取应急措施保障居民饮用水供应。

        (六)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及时通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七)移交给二次供水管理单位管理的城市居民住宅按照“居民用水一户一表制模式”管理,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水价按发展改革部门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

        六、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或另行制定。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台政办发〔2022〕31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台政办发〔2022〕31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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