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661/2021-87106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02-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JC01-2021-0004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台政办函〔2021〕4号 |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21- 02- 24 11: 24 | 浏览次数: |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
《台州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 征收补偿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所有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工 作,切实保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 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 号) 要求,结合我市市区农村实 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本补偿标准适用范围包括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及台 州湾新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包括青苗补偿费、集体土 地房屋补偿费、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一)地上青苗原则上采取市场评估方式确定补偿费用,即 根据征地时被征收土地上种植作物的品种、规格、密度、大小等 结合市场行情评估后给予补偿。评估价格低于标准下限的按标准 下限补偿; 除 “名特优新”等特殊作物、名贵树木外,评估价格 原则上不突破标准上限(具体补偿指导标准见附件 1 、2 )。
种植花卉、绿化苗木一般作迁移处理,参考市场信息价结合 迁移季节,对迁移及迁移过程中产生的损失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 市场信息价以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的价格为准。
( 二)集体土地房屋的补偿分别由各区按现行集体土地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执行( 台州湾新区根据行政区划,分别参照各区规定执行)。
( 三) 集体土地房屋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原则上采取市场评 估方式确定补偿费用,即根据征地时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的种类、 规格、成新等结合市场建造成本评估后给予补偿,评估价格低于 标准下限的按标准下限补偿,评估价格原则上不突破标准上限(具 体补偿指导标准见附件 3 )。
三、各地应严格执行政策标准,加强从业评估机构管理,切 实做好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前后衔接工作,妥 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未经评估擅自突破政策标准或直接采取 标准上限补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评估机 构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评估报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进行处理。
四、本补偿标准实施起始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1 日,在起始时 间到本补偿标准发布期间履行征地程序的,按本补偿标准执行。 原有其他政策与本补偿标准不一致的,以本补偿标准为准。国有 农场、林场等国有土地上的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可参照本 补偿标准。
附件: 1. 青苗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一)
2. 青苗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二)
3. 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附件 1
青苗征收补偿指导标准(一)
作物类别 | 品种规格 说明 | 补偿价格 | 备注 |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
粮油作物 | 元/亩 | 2000—5000 | 含水稻、油菜、大麦、小麦、番薯、 芝麻、玉米等。根据农作物不同时期 的实际投入、农作物生长期、农作物 亩产值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 ||
瓜果类 | 露 天 | 元/亩 | 4000—8000 | 含草莓、瓜类、甘蔗等,根据品种、 实际投入、所生长期、经济作物亩产 值评估确定补偿价格。大棚设施根据 附件 3 标准另行补偿。 | |
大 棚 | 元/亩 | 6000—12000 | |||
蔬菜类 | 露 天 | 元/亩 | 3000—6000 | 根据种植品种、实际投入、所处生长 期、蔬菜亩产值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大棚设施根据附件 3 标准另行补偿。 | |
大 棚 | 元/亩 | 5000—10000 | |||
杉木、松木 等林木 | 成片 | 元/亩 | 5000—10000 | 根据品种、大小、密度评估后确定补 偿价格。 | |
零星 | 元/厘米 | 8—10 | 按离地 1.2 米处树干直径计算,5 厘米 以上按本标准补偿。 | ||
其他杂树 | 元/厘米 | 5—6 | 按离地 1.2 米处树干直径计算,5 厘米 以上按本标准补偿。 | ||
竹类 | 元/亩 | 6000—12000 | 根据品种、大小、密度评估后确定补 偿价格。 | ||
竹筻 | 元/平方米 | 10—20 | 根据品种、大小、密度评估后确定补 偿价格。 |
说明: 1. 水生作物按作物属性,分别参照本表粮油作物、瓜果类、蔬菜类的补偿标准; 2. 本表未 包含的青苗种类按实评估后补偿; 3. 无物地块按每亩 1000 元补偿; 4. 因山坡地实际种植面积大于 投影面积,可按 1. 1 系数予以补偿。
附件 2
青苗征收补偿指导标准(二)
葡萄 | 生长期 | 单株补偿价(元/株) | 最高补偿价(万元/亩) | 参考种植密度 | |||||||
盛果期(4 年以上) | 80—120 | 2 6 | 最佳种植密度 为 180—220 株/ 亩,最高种植密 度控制在280株 /亩内。 | ||||||||
初果期(2—3 年) | 50—80 | 1 8 | |||||||||
幼龄期( 1 年) | 30—50 | 1 1 | |||||||||
桃树 | 生长期 | 单株补偿价(元/株) | 最高补偿价(万元/亩) | 参考种植密度 | |||||||
水蜜桃、蟠桃等 | 黄桃、油桃等 | 水蜜桃、蟠 桃等 | 黄桃、油 桃等 | ||||||||
盛果期( 5 年以上) | 200—600 | 130—400 | 3 | 2 | 最佳种植密度为 45—50 株/亩,最 高种植密度控制 在 80 株/亩内。 | ||||||
初果期(3—4 年) | 130—190 | 90—120 | 1.8 | 1.4 | |||||||
幼龄期( 1—2 年) | 50—120 | 50—80 | 1 | 0.9 | |||||||
柑橘 | 生长期 | 单株补偿价(元/株) | 最高补偿价(万元/亩) | 参考种植密度 | |||||||
本地早 | 其他常见柑橘 | 本地早 | 其他常见柑橘 | ||||||||
盛果期( 7 年以上) | 320—500 | 240—390 | 3 | 2.5 | 最佳种植密度 为 60—70 株/ 亩,最高种植密 度控制在 100株 /亩内。 | ||||||
初果期(4—6 年) | 120—310 | 110—230 | 1.7 | 1.4 | |||||||
幼龄期( 1—3 年) | 50—110 | 50—100 | 0.7 | 0.6 | |||||||
枇杷 | 生长期 | 单株补偿价(元/株) | 最高补偿价(万元/亩) | 参考种植密度 | |||||||
白沙 | 红沙 | 白沙 | 红沙 | ||||||||
盛果期( 7 年以上) | 480—800 | 280—500 | 4.5 | 3 | 最佳种植密度为 55—60 株/亩,最 高种植密度控制 在 90 株/亩内。 | ||||||
初果期(3—6 年) | 120—460 | 110—250 | 2.8 | 1.5 | |||||||
幼龄期( 1—2 年) | 50—110 | 50—100 | 0.9 | 0.6 | |||||||
杨梅 | 生长期 | 单株补偿价(元/株) | 最高补偿价(万元/亩) | 参考种植密度 | |||||||
东魁 | 荸荠种 | 本地梅 | 东魁 | 荸荠种 | 本地梅 | ||||||
盛果期( 12 年以上) | 800—1500 | 550— 1100 | 350—650 | 4.5 | 3 3 | 2 | 最佳种植密度为 25—30 株/亩,最 高种植密度控制 在 50 株/亩内。 | ||||
初果期( 7—11 年) | 410—750 | 300—520 | 200—330 | 2.3 | 1 6 | 1 | |||||
幼龄期( 1—6 年) | 70—400 | 60—280 | 50—180 | 1.2 | 0 9 | 0.7 | |||||
李树、 梨树等 | 生长期 | 单株补偿价(元/株) | 最高补偿价(万元/亩) | 参考种植密度 | |||||||
盛果期( 5 年以上) | 350—700 | 3 | 最佳种植密度为 45—50株/亩, 最 高种植密度控制 在 80株/亩内。 | ||||||||
初果期(3—4 年) | 160—340 | 1 8 | |||||||||
幼龄期( 1—2 年) | 50—150 | 1 |
说明: 1. 各类果树根据种植密度、品种、树龄、管护程度、长势长相、果实市场估值等因素,确定 评估价格; 2. 本表未包含的果树补偿指导价格可以参照本表类似果树补偿标准,也可以另行按实评 估补偿; 3. 各类未出圃果苗一般作迁移处理,对迁移费用及迁移过程中产生的损失进行评估后给予 补偿,一般最高不超过 2 万元/亩; 4. 因山坡地实际种植面积大于投影面积,可按 1. 1 系数予以补偿。
附件 3
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品 种 | 单 位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
沟渠 | 砖砌沟渠 | 元/米 | 50—80 | |
U 型渠道 | 元/米 | 30—60 | ||
水泥路面 | 元/平方米 | 30—60 | ||
水泥地 | 元/平方米 | 20—40 | ||
机埠 | 元/只 | 3000—6000 | ||
农用低压电杆 | H7 米 | 元/档 | 300 | |
H9 米 | 450 | |||
H13 米 | 650 | |||
水井 | 直径 100 厘米 | 口 | 1000 | |
直径 80 厘米 | 600 | |||
直径 50 厘米 | 400 | |||
直径 40 厘米 | 300 | |||
配套简易房 | 元/平方米 | 150—300 | ||
围墙 | 泥 | 元/平方米 | 10—20 | |
砖、石 | 30—60 | |||
铁艺 | 100—120 | |||
果蔬大棚 | 钢架大棚 | 元/亩 | 3500—4500 | 大棚内其他配套设施另 行补偿。 |
竹架大棚 | 2000—3000 | |||
水泥桩 | 标高 2 米及以上 | 元/根 | 20 | |
标高 2 米及以下 | 10 | |||
板坑 | 口 | 300—500 | ||
粪坑 | 口 | 100 | ||
养殖塘 | 元/亩 | 3500—7000 | 本项为搬迁补偿费,其他 附属设施补偿费用另行 补偿。 | |
坟墓 | 元/穴 | 1800—3500 | 本项为迁移补偿费用,根 据建造材料不同确定补 偿价格; 安置费用按当地 政策另行补偿。 |
说明: 本表未包含的其他地上附着物按实评估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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