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661/2020-20755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07-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JC00-2020-0004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台政发〔2020〕16号 |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 2020- 07- 14 15: 26 | 浏览次数: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市区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封闭区域(不含边界道路),全时段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1. 椒江区为疏港大道—市府大道—东环大道—东海大道—台州大道—椒江南侧岸线围合区域;
2. 黄岩区为二环东路—内环西路(黄岩段)—九澄大道—二环西路—二环北路围合区域;
3. 路桥区为吉利大道—迎宾大道—路院一级公路—财富大道—腾达路—东环大道—路桥大道(东)围合区域;
4. 台州湾集聚区为东环大道—市府大道—椒金路—开发大道—经中路—纬五路的围合区域。
执行应急抢险等任务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区范围影响。
二、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排气烟度检测结果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挖掘机、叉车、非公路卡车等)。
三、生态环境部门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者(或使用者)可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对完成信息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统一编码规则发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识别标识和信息采集卡,并将识别标识固定于非道路移动机械显着位置。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本通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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