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通过《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
|
|||||
4月27日上午,《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接下来将按照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这是我市首个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条例》共设5章36条,包括总则、文明规范、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将市民文明道德规范融入地方性法规体系、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 2017年,我市被授予“全国文明城市”荣誉称号。市委明确提出要持续巩固和扩大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努力实现“常态化文明、全域化文明、高水平文明”。站在新起点,围绕新目标,我市通过文明行为促进立法,深入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常态化、长效化的制度保障,巩固和拓展文明城市创建成果。 文明行为是公民个人素质的综合体现,也是一座城市软实力的象征。近年来,我市大力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弘扬大陈岛垦荒精神,深入开展“做文明有礼的台州人”主题实践活动,市民文明素养与道德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开展文明行为促进立法,既通过德治来奠定市民的基本认知和行为基础,又通过法治来进行刚性保障,对进一步提高市民文明素养、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条例》正式实施之后,将成为城市文明新的标尺,如同“助推器”,让更多市民告别不文明的行为,让城市变得更美好。 |
|||||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