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661/2020-84562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11-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JC01-2020-0034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台政办函〔2020〕39号 |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20- 11- 23 15: 13 | 浏览次数: |
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深化自然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落实省政府土地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0〕20号)精神,省政府已将土地管理有关事项审批权限委托下放给你们。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土地审批权限委托下放的落实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关于委托下放审批权限事项范围
(一)将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中心城区范围外除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省级规划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外,其他规划修改审批权限分别委托给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政府行使;
(二)台州市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包括调整〈撤销〉建设用地批文盘活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分别委托给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政府行使。以上委托审批权限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关于责任承担
此次下放的审批权限事项,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由你们承担具体审批责任。你们要组织相关部门切实做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确保下放事项依法依规行使。如出现重大问题,将收回委托下放的审批权限。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政办函〔2020〕39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土地管理有关审批权限委托下放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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