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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2668661/2019-2076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08-02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集聚工作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9-09-05 10: 26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人才生态,加强高校毕业生集聚工作,夯实基础人才保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大学生购房补贴。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且已连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的正高职称人员(特级技师)、副高职称人员(高级技师)和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或取得技师证书的毕业生,5年内(从缴纳社保之日起算)购买商品住房,按购房款的20%、15%、5%、3%,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25万元、20万元、15万元、3万元房票补贴。(牵头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

        二、实施大学生租房补贴。对新引进的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真实租房的,按照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给予最长为期3年的租房补贴。具体标准为: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或技师分别每年给予12000元、9600元、6000元。台州大专院校全日制专科毕业生留台就业创业的,租房补贴标准参照全日制本科生执行。(牵头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

        三、加强人才社区建设。三区三市、三县3年内配置“拎包入住”式人才公寓分别累计达2.5万、2万平方米,其中安排不少于三分之一的面积用于高校毕业生临时住宿。(牵头部门: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

        四、落实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及配偶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在购买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时,允许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首付。(牵头部门:市住房公积金运行保障中心)

        五、实施“智汇台州·才聚天下”四季巡回引才活动。市、县两级联动分片区开展覆盖全年的四季巡回专题引才活动,春季、秋季统一以台州名义集中赴人才、高校集聚城市举办专场招聘会,夏季、冬季在台州市内举办高校毕业生大型综合招聘会。对参加组织、人力社保部门举办的招聘活动的企业,按照市外省内每次1000元、华东地区每次2000元、华东以外地区每次最高3500元,给予企业招聘补贴;对应邀来台参加组织、人力社保部门举办的大型招聘活动的应届毕业生,按照市外省内每次300元、华东地区每次500元、华东以外地区每次1000元,给予应聘补贴。结合引才活动,同步开展台州城市魅力系列宣传活动,全面宣传台州城市环境、创业创新环境和人才政策。(牵头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团市委、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委宣传部)

        六、实施“台燕归巢”行动计划。完善“在外台州籍大学生信息库”“在读硕博人才信息库”,建立常态化反馈机制,精准对接企业用工需求。大力推进亲情引才模式,开展台州籍学子寒暑假家乡行、预备班和毕业班学子亲情访问等活动。(牵头部门:团市委、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妇联)

        七、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毕业3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我市非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国有非绝对控股工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毕业起3年内给予就业补贴,其中,对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及以上的毕业生,给予每人600元/月的补贴;对取得本科学历学位或取得技师证书的毕业生,给予每人450元/月的补贴;对大专毕业或取得高级技工证书的毕业生给予每人350元/月的补贴。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牵头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八、加强就业见习扶持。对应邀来台参加见习活动的在校大学生和带队教师,按照市外省内300元、华东地区500元、华东以外地区1000元的标准给予交通补贴,每人每年补贴一次,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给予保障。见习基地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先行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由政府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被评为市级和省级以上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见习补贴分别再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和120%。参加见习活动的大学生被见习企业直接招用,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补助资金列支。(牵头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九、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再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创办企业的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创办个体工商户,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正常经营满1年,给予企业最长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并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台创业的可申请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享受3年全额贴息。(牵头部门:市人力社保局、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

        十、加强市场化引进高校毕业生。在部分重点高校建立引才联络站,根据成效给予每家每年最高5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经备案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从外地高校、职业技术学校为一家企业一次性引进本科、专科毕业生5人以上来台州就业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按每名500元给予补贴。(牵头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团市委)

        十一、强化大学生引育服务。畅通大学生落户渠道,在企业、社区建立集体户,对在台州就业、创业并定居生活的高校毕业生,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均可在台州落户。每年举办百场以上大学生交流会、联谊会、创业分享等活动,搭建大学生交流互动平台。(牵头部门:市公安局、团市委、市妇联、市侨联)

        十二、完善政策兑现机制。本意见所指的大学生是指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是指距离毕业1年内的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后一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所指企业一般是指依法纳税的非公企业、国有非绝对控股工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意见所涉及的政策兑现标准适用于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产业集聚区(不含临海、温岭部分)和台州高新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或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对已实施项目的政策兑现资金,按原渠道列支;对新增项目的政策兑现资金,由市、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自行列支。涉及同类经费补助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期限为3年。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项人才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政办发〔2019〕37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集聚工作的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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