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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331000000000/2019-7954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07-22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方案的通告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9- 07- 19 12: 00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2019〕—0029号)批准同意我市2018年度第4批次(开发区1)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同意征收集体土地16.2744公顷。现将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台州市2018年度第4批次(开发区1)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详见征地范围示意图。

        三、被征地单位、征地面积和地类:

        单位:公顷

        序号

        乡镇(街道)

        村(经济合作社)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耕地

        园地

        交通

        用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其他

        土地

        住宅

        用地

        交通

        运输

        用地

        工矿

        仓储

        用地

        城镇住宅用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1

        下陈街道

        日山

        份村

        4.5121

        0.98

        1.0428

        0.0756

        0.3039

        0.2670

        1.0786

        0.0011

        0

        0

        0.7631


        2

        下陈街道

        巨东村

        0.6104

        0

        0

        0

        0.0223

        0

        0

        0

        0

        0.5881

        0


        3

        下陈街道

        沙北村

        8.1024

        0.59

        1.4522

        0.0616

        0.7846

        0

        4.1767

        0.0076

        0

        0

        1.0297


        4

        下陈街道

        南岸

        里村

        0.7305

        0.023

        0.0949

        0

        0.0316

        0

        0

        0

        0

        0

        0.5810


        5

        海门街道

        沙田股份经济合作社

        1.6668

        1.4142

        0.1631

        0

        0.0247

        0

        0

        0

        0

        0.0648

        0


        6

        海门街道

        赞扬村

        0.2254

        0.0142

        0.0022

        0

        0

        0

        0

        0

        0

        0

        0.2090


        7

        三甲街道

        半坦村

        0.4268

        0.3355

        0

        0

        0.0913

        0

        0

        0

        0

        0

        0


        合计

        16.2744

        3.3569

        2.7552

        0.1372

        1.2584

        0.2670

        5.2553

        0.0087

        0

        0.6529

        2.5828


        四、批准用途:住宅用地。

        五、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台政函〔2017〕150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安置方式:采取货币、社保安置等方式,社保安置按台土资发〔2018〕40号文件执行。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的调查结果为准。凡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本通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如对本次征收土地方案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本通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通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通告。


        附件:征地范围示意图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政发〔2019〕23号关于征收土地方案的通告2018年度第4批次开发区1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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