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000000000/2019-795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9-02-27 |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19- 03- 04 10: 37 | 浏览次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01月31日作出《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审批意见书》(浙土整字〔2018〕—0020号),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5.9650公顷。现将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台州市2018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一)。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详见附件。
三、被征地单位、征地面积和地类:
(单位:公顷)
序号 | 乡镇 | 村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 用地 |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交通 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其他土地 | 住宅 用地 | 交通 运输 用地 | 工矿 仓储 用地 | 城镇住宅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
1 | 三甲街道 | 滨海 村 | 5.9650 | 5.4261 | 0 | 0 | 0.3003 | 0.0838 | 0 | 0.1548 | 0 | 0 | 0 | 0 |
合计 | 5.9650 | 5.4261 | 0 | 0 | 0.3003 | 0.0838 | 0 | 0.1548 | 0 | 0 | 0 | 0 |
四、批准用途:工业用地。
五、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台政函〔2017〕150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安置方式:采取货币、社保安置等方式,社保安置按台政函〔2017〕131号文件执行。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的调查结果为准。凡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如对本次征收土地方案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用地范围示意图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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