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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2668661/2019-20775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12-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01-2019-0034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政办发〔2019〕59号 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9- 12- 16 11: 54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0—2022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7日

        (此件正文公开,附件不公开)


        台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2020—2022年)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

        一、总体要求

        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统揽,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加快推进政策性农险“提标、扩面、增品”,探索建立农业保险创新机制,进一步发挥财政支农惠农的综合效益,健全农业保障体系,提高台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深度和密度。

        二、实施内容

        (一)保险品种。1. 中央财政补贴的险种。包括水稻、小麦、油菜、生猪、能繁母猪、奶牛、商品林、公益林等8个险种。2. 省级财政补贴的险种。包括大麦、大棚、棚内蔬菜、露地蔬菜、大棚西瓜、露地西瓜、葡萄、柑橘树、鸡、鸭、鹅、淡水养鱼、稻田养鱼等13个险种。3. 特色试点险种。各县(市、区)已开办的葡萄种植(天台)、高山蔬菜种植(黄岩)、杨梅采摘期降雨气象指数(仙居、临海、黄岩)、甘蔗种植(温岭、黄岩)、黄牛养殖(天台)、茶叶低温气象指数(天台、仙居)、青蟹养殖(三门)、柑橘果种植产量保险(椒江、黄岩)、枇杷低温气象指数(黄岩、路桥)、甜瓜种植(椒江)、花卉苗木种植(椒江)等11个险种。县(市、区)政府根据产业特色,结合农户需求拟开办的新险种。4. 创新试点险种。稳步推广指数保险、区域产量保险、涉农保险,探索开发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综合险,将种养两业收入、人身意外、财产损失、经营责任等风险纳入保障范围,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的保险需求。

        (二)参保对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

        (三)承保机构。中央、省级财政补贴险种按规定采取联共保模式,由共保体具体负责相关业务。地方特色试点险种、台州农业创新保险试点项目由具有农业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单独或几家组建共保体经营。水产养殖业政策性保险由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和具有农业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单独或组建共保体实施,经营主体根据需求自行选择承保机构。

        (四)实施目标。到2022年,力争全市农业保险深度(保费/第一产业增加值)达到1%,农业保险密度(保费/农业从业人口)达到500元/人。

        (五)实施要求。1. 保险提标:落实中央、省定财政补贴险种提标工作,重点推进水稻、生猪、能繁母猪三类险种按省定最高保额标准投保(见附件1);开展地方特色险种保额提标,探索保额分档设置,在覆盖农业生产直接物化成本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保障水平。2. 保险扩面:重点推进水稻、生猪、能繁母猪、设施大棚、葡萄、大棚蔬菜及杨梅、茶叶、枇杷气象指数保险的扩面工作。确保应参保水稻参保率每年提高10个百分点,2022年达到80%;生猪、能繁母猪参保基本覆盖每年新增补栏量;设施大棚参保率每年提高10个百分点,2022年达到45%;葡萄参保率每年提高10个百分点,2022年达到30%;大棚蔬菜每年提高5个百分点,2022年达到15%以上;地方特色险种杨梅、茶叶、枇杷气象指数保险参保率在2022年底分别达到55%、40%、40%(见附件2)。支持各县(市、区)推进其他地方特色险种开展扩面工作,满足生产经营主体愿保尽保的要求。3. 保险增品:支持鼓励各县(市、区)选择本地特色主导或规模较大产业,自行开办地方特色农业保险新试点, 力争实现各县(市、区)主导产业政策性农业保险全覆盖;对符合条件且有意向申报省级“以奖代补”试点的,可按照规定评估、审定、申报。在“保基础、保成本、保大灾”基础上,鼓励各地扩大指数类保险试点,大力开发甜瓜、甘蔗、文旦、西兰花、柑橘果、草莓、桃、梨、猕猴桃、盘菜头、花卉苗木、海水池塘蟹虾贝混养、海水鱼类、浅海藻类、虾类等指数保险新险种,探索开发中药材、“红美人”柑橘等价格保险及农业机械综合保险、生猪强制扑杀保险等新险种,鼓励开展农业创新保险试点工作,力争2022年地方特色险种数量在原有基础上增加50%(详见附件3、4、5)。

        (六)保障政策。1. 财政补贴政策。财政补贴由县(市、区)承担,各县(市、区)政府应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测算并将其足额纳入年度预算,统筹安排涉农专项资金并积极向上争取支持。鼓励各地创造条件减轻参保主体负担,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各县(市、区)开展农业创新保险试点。2. 保费优惠政策。探索实行连续投保保费下浮政策,不断扩大保费下浮的险种覆盖面。探索开展参保主体全险种无赔款优待政策,提高主体投保积极性。

        (七)资金管理。1. 加强资金拨付管理。各县(市、区)共保体或保险公司编制本地承保情况,经县级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后,报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市级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中央、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按规定程序办理,地方特色险种的承保和财政补贴情况应在县(市、区)政府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程序办理拨付手续。县级政策性农业保险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掌握当地各级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进度情况。各保险承办机构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2. 加强资金使用监督。各县(市、区)政府应严格执行中央和省级的有关管理办法规定,规范各级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要追回相应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各县(市、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向台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度。

        (八)运行规范。1. 承保管理。坚持投保自愿原则,严禁保险机构以各种方式欺瞒、误导或者强制农户投保。严格执行承保公示、“见费出单”和单证发放到户制度,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户。支持保险机构探索开展特定险种提前承保工作,对因农事生产特点无法在农作物可能受灾时期办理投保业务的,生产主体与承保机构按上一周期生产规模的一定比例签订投保意向协议,待本年度生产计划完成并通过承保机构核定后,转签正式投保合同,意向协议期内受灾的可根据约定按正式合同理赔。    2. 理赔管理。采用指数定损方式的,发生自然灾害、市场风险达到起赔标准的,保险公司可根据政府部门或事先约定的第三方机构发布的气象指数、价格指数数据,按照合同约定直接赔付。采用现场定损方式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承保主体因灾害、意外、生物疫病等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赔偿。鼓励探索更科学、更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新型理赔方式。3. 信息管理。市、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要督促承保机构认真落实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等“五公开”服务规范。各乡镇(街道)、自然村需设置公示栏,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公示相关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农户满意度。4. 协调机制。市、县两级建立责任心强、业务精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专家小组,帮助协调定损争议。如对定损结论有异议的,参保主体和承保机构均可根据合同约定提交当地政策性农业保险专家小组鉴定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两级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协调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提标扩面增品”工作。各级农业农村、林业、畜牧业、渔业等业务主管部门要跟踪保险实施情况,及时协调出现的问题;财政部门要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监管、结算等工作,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气象部门要提供灾害预报、预警服务,科学规划设置气象观测点;银行保险业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农民利益;共保体要严格依法规范经营,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市政府将加大考核力度,严格奖惩。

        (二)健全服务体系。各县(市、区)应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农业综合服务站等场所开设政策性农险服务窗口,落实专兼职人员开展保险咨询、受理业务。鼓励乡镇(街道)、保险机构培养一支政治素质高、自身业务硬、群众威信高的政策性农险协保员队伍,帮助农户开展保险代办业务。保险机构应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梳理优化服务流程,简化承保、定损、理赔程序,积极运用远程查勘、电子保单等现代化手段,方便参保主体投保和理赔;按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限时结案制,在重大灾害等特殊时期开通小额案件速赔、大额案件快赔等绿色通道,提高理赔效率;完善农户“家门口”保险公司的服务功能,打通农险服务“最后一公里”。探索构建涵盖财政补贴基本险、商业险和附加险等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满足多元化的风险保障需求。

        (三)强化宣传发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及新媒体等方式,宣传普及政策性农业保险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知晓度,增强农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参保意识。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各级财政给予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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