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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2668661/2018-20795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7-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01-2018-0035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政办发〔2018〕49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8- 09- 05 09: 34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改善提升城市水生态环境质量,提高城市雨洪灾害防灾能力,加快推进“山海水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 坚持 “规划引领、示范引路,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分类实施、 统筹推进”原则,实施“试点先行、点面结合、整体提升”步骤, 科学规划和统筹实施城市水系统、园林绿地系统、城市道路系统、 建筑小区系统等四大系统建设,以海绵城市试点城市和示范区域 建设为龙头,以项目建设为抓手,全面推广应用低影响开发建设 模式,切实提高城市防洪排涝削污减灾等综合能力。

        二、目标任务

        将自然积存、 自然渗透、 自然净化的 “海绵城市”建设理念 全面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中,综合采取 “渗、滞、蓄、净、用、 排”等措施,就地消纳和利用 70%以上的降雨,最大限度地减少 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使城市河湖水系和山水林地田 等生态空间得到有效保护。

        到 2020 年,市区建成区 25%以上的面积、县(市)建成区 20%以上的面积达到上述目标要求; 各区(市) 和台州湾产业集 聚区、台州经济开发区都要形成一处在全省有影响的 5 平方公里 以上的综合示范区域,各县要形成一处 3 平方公里以上的综合示 范区域,各地都要建成一定数量的各种类别示范项目。到 2030 年,市区、县级市建成区 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其他县 城建成区 5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台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对 标国家海绵城市试点建设标准,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各县(市、区) 要依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全面落实各城市新区、成片开发( 改造) 区、易涝片区,以及建筑小区、公共建 筑、市政道路、绿道、公园广场、河网水系等新建( 改建) 项目 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具备条件的各类园区等也要实施海绵城市 建设要求。温岭市(东部新区和铁路新区) 和台州湾产业集聚区 东部新区、台州中央创新区、台州铁路中心站区块、台州商贸核 心区等城市新区要全区域实施海绵城市建设。

        三、工作要求

        ( 一)完善规划体系。在《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4—2020

        年) (2017 年修订) 》和《台州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基础上, 编制城区控制性详规时,落实径流总量控制、径流污染控制、雨 水资源化综合利用等目标,并结合用地功能和布局,设定可渗透 面积比例、绿色屋顶比例、下沉式绿地比例、雨水资源化利用率 等相关数据比例的条件。各县(市) 要抓紧完成海绵城市专项规 划,将海绵城市建设标准纳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等各类规划编制内容。

        (二)加强源头管控。落实规划条件,坚持规划刚性,将低 影响开发理念融入城市规划的各个层面,确保低影响开发控制指 标和技术要求落到实处。规划部门在建设项目选址和规划条件出 具时,要把海绵城市建设有关指标列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国土资源部门要将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 地供地方案。设计单位在项目设计方案编制时要落实海绵城市专 篇,明确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地面、下凹式绿地等海绵城市有关技术指标要求和措施。

        ( 三)严格项目把关。落实全流程监管,发展改革、国土资 源、环保、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要 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立项、土地出让和用地许可、规 划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城市规划建设 各个管控环节,并建立长效管理制度,实现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 管理流程全覆盖。低影响开发雨水综合利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 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 四)加快项目建设。按照 “滚动建设、动态调整”和 “系 统治理、注重连片建设效应”原则,旧城区以问题为导向,新城 区以目标为抓手,编制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制订海绵城市建 设项目计划,将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目标、具体指标分解落实到 城市水系统、园林绿地(绿道) 系统、道路交通系统、公共建筑 和小区等工程项目,围绕 “渗、滞、蓄、净、用、排”等工程措 施,大力实施生态水系构建、黑臭水体治理、污水零直排区建设、 老旧小区改造、低洼易涝点和河道整治、排水能力提升、道路低 影响开发、绿色建筑与小区建设等工程,整体解决流域内涉水问 题。

        (五) 健全体制机制。建立健全低影响开发设施的项目审查 办法、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专 业能力,确保低影响开发设施规范建设和正常运行。按照海绵城 市建设的要求,修订、完善城市防洪排涝管理办法、公园绿地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城市雨水调蓄利用实施办法等制度。 建立健全防洪排涝应急预案制度,明确成员单位职责,落实工作 机构、应急队伍和抢险物资装备等,不断增强低影响开发设施的 风险防范水平和应急能力。

        四、保障措施

        ( 一)加强组织领导。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 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建立督导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联席 会议制度和联动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配套制度,包括规划建设管控制度、 技术标准体系、财政支持鼓励制度、督查考核制度等。各县(市、 区)和台州湾产业集聚区、台州经济开发区要建立相应组织机构, 充实工作力量,切实加强领导和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发改委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计 划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等相关城市建设投资计划相结 合,纳入年度相关计划,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向上级争取海绵城市建设资金。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落实土地 供应。

        市环保局配合完成项目前期审批工作,提供相关环境监测数 据。

        市建设局(市规划局) 负责在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中积极落 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划定城市绿线、蓝线,严格各类 “线”的控制和管理,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污染物削减率和透水铺装率、 下沉式绿地率、屋顶绿化率等低影响开发设施的指标要求纳入控 规指标; 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要求,对城市道路、园林绿化、 建筑小区等项目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和规划条件管控,在 “一书两 证”审批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刚性指标; 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 工程措施要求纳入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 竣工验收和备案等环节,确保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保质保量完成;  负责编制完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 案,制定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的技术标准、技术导则和标准图集、 施工验收标准和养护标准等; 拟定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库和考评办 法等; 督促指导、协调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城区范围内新建交通道路项目的海 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

        市水利局负责修编生态水系专项规划; 对城市水利项目建设 进行技术应用指导和管控。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负责海绵城市有关项目 的后期养护管理,建立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监测和评估机制; 将海 绵城市建设纳入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改造提升工程。

        市气象局负责对全市降雨进行精细化监测,特别是针对试点 ( 示范) 区域的雨量监测,提供气象资料(包括降水、风、温度 等) 的气候分析,参与工程项目的气象标准建设,建立全市暴雨 监测预警体系。

        各县(市、区) 政府和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各自管辖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 三)强化宣传培训。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深入宣传海 绵城市建设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及时公开海绵城市项目建设 进展情况,注重总结典型经验,拓展群众参与和监督渠道,引导 市民群众养成生态环保的用水习惯,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海绵城市 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特别是要加强对相关部门监管人员及设 计、施工、监理等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知识更新; 积极开展海绵 城市建设学术交流、技术研讨等活动,加强对外交流合作,不断 提高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 四)落实保障措施。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建立项目补 助奖励机制,在年度建设计划中要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 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补助,多渠道落实本区域海绵城市建设资金; 研究制订符合海绵城市建设特点的新型融资策略,鼓励和引导社 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拓宽海绵城市建设融资 渠道;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落实第三方技术咨询服务,多途 径增强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技术能力。

        (五) 严格督查考评。各地要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目标 责任制考核范围。市建设局(市规划局) 要牵头并会同有关部门 建立督查考核制度,对各地海绵城市建设推进情况进行考核,对 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区和示范项目在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治理、水资源利用等方面的工作成效进行评价。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政办发〔2018〕49号关于全面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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