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661/2018-197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06-12 |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18- 08- 20 11: 57 | 浏览次数: |
问题1:为什么要调整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程序和收取办法?
《台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规划局等关于进一步规范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台政发〔2013〕41号)出台实施后,对规范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起到了积极作用。其后,省、市又相继出台了涉及配套费的政策。随着“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深入推进,尤其是落实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最多跑一次”“最多30天”的要求,加之房屋登记制度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对配套费收取的影响,有必要对配套费的减免程序和收取办法进行调整。
问题2:调整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程序和收取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一)第一个依据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
(二)第二个依据是《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台州市区部分临时建设项目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的批复》(台政函〔2015〕71号);
(三)第三个依据是《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工业项目审批改革的意见》(台政办发〔2015〕39号)。
依据上述3个文件,对台政发〔2013〕41号文件中有关减免程序和收取办法进行调整。
问题3:调整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程序等事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第一部分是调整减免程序,主要包括:对台政发〔2013〕41号、浙政发〔2014〕13号和台政函〔2015〕71号文件所列的14个方面的减免项目,区分为3种减免程序,即第1种“由项目业主申请,市建设局(市规划局)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审核后办理”,第2种“由项目业主报所在地的区政府(含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同意后,市建设局(市规划局)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办理”,第3种“由项目业主报所在地的区政府同意,经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市建设局(市规划局)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办理”。
第二部分是调整收取办法,主要包括:一是鉴于房屋登记制度已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对《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工业项目审批改革的意见》(台政办发〔2015〕39号)中投资备案类工业项目的配套费收取由“领取房产证前”调整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前”。二是其余项目的配套费收取,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次性办理。
解读人:王加潮 林立近
联系电话:0576-88518256。
政策原文:http://www.bhmyzs.com/art/2018/7/2/art_30407_13448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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