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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2668661/2018-20768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6-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01-2018-0029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政办发〔2018〕35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8- 07- 02 16: 10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近年来,我市高层建筑数量急剧增加,由于高层建筑楼层高、功能结构复杂、人员疏散困难等因素,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面排查整治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预防和遏制高层建筑火灾的发生,决定在全市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8〕42号),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高标准推进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到2018年年底,高层建筑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基本整改到位,百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火灾隐患基本消除,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率达到100%,消防设施功能完好率达到100%,消控室人员和制度管理落实到位,消防安全状况明显改善,微型消防站应设尽设,灭火救援能力显着提升。

        二、治理重点

        (一)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

        1. 高层建筑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

        2. 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防护层破损开裂、脱落,未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

        (二)建筑消防设施。

        1.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及标准化建设未落实。

        2. 消防控制室设备故障,控制功能及联动运行不正常。

        3. 高层建筑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或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安全要求。

        4. 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损坏或瘫痪,不能保持完好有效。

        (三)安全疏散设施。

        1. 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疏散楼梯间设置形式不符合标准;避难层(间)堆放杂物或擅自改变用途;避难区内穿越通风风管、排烟风管、电缆桥架和采用可燃材料包覆管道。

        2.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门损坏或构件缺失影响防火防烟功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楼层指示标识的设置位置、数量、照度等不符合标准。

        3. 疏散走道、楼梯间内部装修材料不符合标准。

        (四)管道井。

        1. 电缆井、管道井等未独立设置,井壁耐火极限达不到1.00h、管井检查门未采用丙级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未在每层楼板处进行严密封堵,电缆桥架等未在防火分隔处采用有效措施进行防火封堵。

        2. 管道井内堆放杂物或被占用,管井井壁、检查门破损,日常维护管理不到位。

        (五)电气燃气管理。

        1. 电气线路乱拉乱接或敷设不符合规范,电气设备容量负荷超标或安装不规范。

        2. 消防用电负荷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未落实任何情况下不得切断消防电源的安全保障措施。

        3. 使用燃气的场所、部位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公共建筑使用燃气部位未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

        4. 对电气、燃气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等管理措施不落实。

        5. 用火、用电、用气不规范。动用明火作业时,未落实现场监护和安全措施。

        6. 是否结合本地智慧用电安全管理系统、智能燃气管理系统建设,对高层建筑安全用电用气实施远程监控管理。

        (六)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1. 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设立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未明确公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经理人和消防安全楼长。

        2. 管理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巡查不落实,对共用消防设施未定期维护保养,不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3. 建筑外墙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 未按标准组建微型消防站,未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三、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统一领导,市、县(市、区)消安委办要成立专项整治组,每季度牵头组织综治、公安、建设(规划)、综合行政执法、消防等相关单位研究分析治理工作,协调开展辖区高层建筑排查整治,建立火灾隐患清单,明确整改的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落实整改时限、资金。

        各县(市、区)政府要在2018年底前组建高层建筑灭火救援专家组,系统研究侦察、救人、内攻等实战处置难点,破解高层建筑火灾扑救难题,并进一步健全社会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综合性演练,每年至少进行1次联合会商;同时要将老旧高层住宅消防安全治理作为政府民生实事,对列入改造计划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小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落实改造所需资金;要推动在住户2000户以上的高层住宅小区和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城市综合体建立消防体验室。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管理范围,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督促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落实群防群治责任,组织群众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和参加培训演练。

        综治部门要充分发挥综治中心作用,深化网格化服务管理,推动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要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纳入平安市、平安县(市、区)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的重要内容。

        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台州市消防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按照规模化、高精尖、实用性配置要求,增配一批举高消防车、高层供水车、消防机器人等特种装备,2019年底前,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应配备50米以上举高车和25米以上高喷车。

        公安部门要督促基层派出所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严格落实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在管理区域设立固定消防安全宣传橱窗并定期更新,开展常态宣传教育。

        民政部门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高层住宅建筑检查排查。

        建设(规划)部门要强化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及测绘、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确保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规范和施工质量;配合做好城市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设立应急备用金,用于涉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的共有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如发生紧急情况,依法及时启动应急程序,指导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者社区居委会对公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高层住宅共用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及依法履行其他法定职责。加强高层建筑燃气安全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消防部门要指导公共高层建筑和住户在2000户以上的高层住宅小区组建微型消防站,开展联勤联训。要推进城乡一体化调度指挥系统应用,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纳入“119”大集中接处警系统,充分应用移动指挥平台,实现各类信息的无缝对接。要组建高层建筑灭火救援专业队,制定高层建筑灭火救援预案,提高快速响应、科学调度和高效处置能力。

        城市供水企业要落实消防供水管理责任,健全维护管理机制,确保2018年年底前城市、县城和建制镇市政消火栓建有率、完好率均达到100%。

        电力部门负责开展供用电安全检查,为相关部门开展高层建筑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维护等环节安全隐患综合治理提供技术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临时停车管理和消防安全巡查,在高层住宅小区合理增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对占用消防通道和登高场地、在高层建筑楼道内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等行为,应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

        业主委员会要将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等服务事项和相关费用纳入物业服务合同,并按规定审核、列支、筹集专项维修资金,及时维修、更新和改造共用消防设施。

        四、工作步骤

        综合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再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6月底前)。

        各地要对前期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整治情况进行梳理分析,找准薄弱环节和工作难点,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会议进行部署,明确治理目标、任务、措施,按照责任分工,全面深入推进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7—11月)。

        各地要在前期排查整治的基础上,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按照整改难易程度及危害后果进行分析研判,逐一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资金,以“挂图对表”的方式实施整改。整改期间,要严格落实火灾防范措施,严禁在高层建筑外墙违规动火用电。加强消防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维护市场秩序。

        各地要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报使用绿色通道,简化申领程序,出台物业维修资金快速划拨制度和物业管理退出准入机制,全面提升管理水平,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整治提供支持。对使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且与基础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建筑,要组织建筑产权单位进行论证评估,“一幢一策”精准整治,在2018年6月底前逐栋制定整改方案,11月底前全部整改到位。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8年12月)。

        各地要成立检查组,对高层建筑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市消安委办对各地抽查验收情况纳入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内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固化好的经验做法,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要进行专题研究并及时完善有关整治技术标准,健全高层建筑火灾防控长效工作机制。

        (四)巩固提升阶段(2019年1—12月)。

        各地要继续加强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推广实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机制,大力推动物联网等信息技术运用与火灾防控工作深度结合,积极推广运用智慧用电、智慧用水、智能预警、智慧充电桩等技防措施。严格落实《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和《台州市消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要不定期开展隐患整治单位“回头看”工作,特别是整改难度大、推进速度慢的建筑,实施政府挂牌督办整改,确保隐患整治彻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清醒认识高层建筑火灾的严重危害性,认真查找本地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短板,制订治理工作方案,层层分解工作责任,切实将整治任务落实到各级领导、各个岗位和每个环节;要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履职监督机制,加大平时工作督查力度。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对玩忽职守、工作懈怠、推诿应付、治理不力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对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查清责任并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二)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台政办发〔2017〕79号)要求,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切实形成整治合力。要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广泛发动社区网格员、治安巡防员、平安志愿者等群防群治力量参与本次行动,营造齐抓共治的良好氛围。

        (三)标本兼治,长效管理。要以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健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履职监督和消防设施管理等长效机制。全面落实高层公共建筑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和高层住宅建筑楼长制度,推动履行管理主体责任。要加大消防科技创新研究,加快推进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切实提升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智能防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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