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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2668661/2018-7966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5-10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8- 05- 10 15: 01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为指导开展我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 确保普查任务顺利 完成,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 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 „2016‟ 59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  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浙政 发 „2017‟ 10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第 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 143 号) 部 署要求, 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污染源数据是重要的环境基础数据, 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 情、市情调查, 是了解污染源数据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 是环 境保护、生态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做好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 作, 能摸清全市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 了解各类污染源的数量、 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 掌握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 健 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 有利于准确判断当前环 境形势, 制订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 划, 不断改善环境质量, 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台州建设, 补 齐生态环境短板, 为建设“山海水城、和合圣地、制造之都”的 生态台州和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

        二、普查工作目标


        (一) 摸清全市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 了解污染源数量、结 构和分布状况。

        (二) 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

        (三 )建立健全各类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 统计平台。

        (四) 为加强污染源监管、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 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三、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 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时期资料: 2017 年度资料。

        (二) 普查对象、范围和内容。

        普查对象为 2017  年度台州市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 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根据国家、省下发的普查单位初步名录, 组织地方开展入户 清查工作, 经查漏补缺后形成全市污染源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 依照名录库组织普查。

        1.  工业污染源。

        ( 1 )普查对象和范围。

        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 业活动单位。配合省普查办做好我市涉及可能伴生放射性污染的调查工作。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产  业集聚区), 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 等进行登记调查。

        (2 )普查内容。

        企业基本情况, 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 产生污染的 设施情况, 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 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 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等。

        废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氨、汞、镉、铅、铬、砷等。

        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 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 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 处置设施(场所) 情况。

        2.  农业污染源。

        ( 1 )普查对象和范围。

        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2 )普查内容。

        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 秸秆产生、 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 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 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 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 氨氮、总氮、总磷等, 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 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 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等。

        3.  生活污染源。

        ( 1 )普查对象和范围。

        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  (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 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 排污口, 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 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2 )普查内容。

        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 城乡 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 排 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 氧量、动植物油等。

        废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等。

        4.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 1 )普查对象和范围。

        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和污水的 单位, 包括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 位)、一般工业固废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 位(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 填埋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和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 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和集中 式污水处理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农村 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等)。

        (2 )普查内容。

        单位基本情况, 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弃物处理情况, 次 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 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等。

        废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 铬、砷等。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 等产生、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情况。

        5.  移动源。

        ( 1 )普查对象和范围。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 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2 )普查内容。

        各类移动源分类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 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 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 化硫排放情况。其中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根据国家数据统 一核算。

        四、普查技术路线

        (一) 工业污染源。

        1.  全面入户登记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基本信息、 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 析, 根据国家、省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 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 放量。

        2.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 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 查信息。园区内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 农业污染源。

        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 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和开展抽样调 查, 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 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 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 生活污染源。

        1.  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污染治理情况等, 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  通过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 结合产排污系数核 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3.  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 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相关活动水平信息, 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 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4.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 结合实地排查, 获取市政入河(海) 排污口基本信息, 并分雨季、旱季开展排水水质监测, 获取污染 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海) 排污口调查与监测 结果、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 及排放情况, 整体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

        5.  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 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 水基本信息, 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 和排放量。

        (四)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弃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 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 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 移动源。

        利用公安、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海洋与渔业、海 事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 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 获取移 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 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 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 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 结合典 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 更新完善机动 车排污系数, 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 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 获取保有量、燃 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 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五、普查实施

        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普查试点、全面普查、 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 2017  年完成前期准备工作, 2018  年完成 全面普查, 2019  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一) 前期准备。

        1.  建立组织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参照浙江省、台州市成立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 普查领导小组, 根据各地的部门管理职能, 设立相应的污染源普 查领导小组, 领导和协调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 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要及时采取措施, 切实予以解决。

        县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 具体负责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 民委员会和工业 园区(产业园区) 应落实相应机构或专职人员, 积极参与并认真 做好辖区污染源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 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 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 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 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 借助 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 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 高校和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 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污染源普查, 充实普查技术力量。

        2.  人员培训。

        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台 州市行政区域内普查机构人员及普查师资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 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相关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 路线、普查方法、对普查对象的清查摸底、普查表各项指标的解 释及填报方法、入户登记技巧、快速汇总、人工数据审核方法、 软件使用、数据库管理等, 通过培训使普查员能够准确、高效、 及时地完成普查任务。县(市、区) 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 其余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

        3.  宣传动员。

        制定普查宣传方案,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 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浙政发 „2017‟ 10  号) 要求, 充分利 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 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污染源普查, 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二) 清查建库。

        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根据国家下发的普查 单位初步名录, 开展普查清查, 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排查 市政入河(海) 排污口名录, 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

        (三) 普查试点。

        选择一个有代表性的建制镇(街道) 和一批典型行业进行普 查试点, 不断完善普查制度、技术规范和信息系统, 为全面普查提供经验。

        (四) 全面普查。

        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 与评估、建立数据库等工作。

        1.  入户调查登记。

        按照普查单位名录分类发放普查表, 进行各项具体的登记工 作。各普查员对普查对象进行访问, 并按规范登记填写普查表。

        2.  复查及审核。

        普查登记工作完成之后, 由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按照普查实施细则和质量检查要求, 制订详细的质量检查方案, 对普查登记的数据进行复查和人工审核, 对发现的填报差错做好 记录, 将普查登记数据控制在质量要求范围之内。对具有普遍性 的问题认真总结, 汇总报告上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  组织验收和上报。

        使用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的计算机数据处 理软件, 录入人工审核后的普查表, 并进行机器审核和汇总。数 据处理和质量监控工作的各个环节必须以质量为中心, 严格按照 要求做好质量管理。数据经审核后, 上报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 办公室, 迎接省组织的验收。同时组织对各县(市、区) 普查领 导小组验收。

        完成录入后的普查表要进行封装, 确保调查表不折不皱、整 齐清洁。

        (五) 总结发布。

        对工作全过程各个环节及结果进行全面总结, 评估普查方案 设计及组织实施方式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分析数据处理软件存在 的问题, 提出针对性的修改建议。而后建立全市污染源数据库, 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普查数据, 开发利用普查成果。

        六、普查数据管理

        根据国家和省两级部署的普查数据信息管理系统, 普查对象 和市、县两级普查部门通过互联网访问省级系统, 开展普查数据 录入汇总、审核分析等相关工作。

        七、普查保障措施

        (一) 质量保证。

        1.  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全市 普查质量管理工作, 根据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 办公室的要求, 确定普查考核办法。

        2.  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 度,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 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 任, 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 依法开展普查数据 核查和质量评估, 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3.  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 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 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4.  聘请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参与普查全过程工作, 依托专 家对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重要技术规定进行评审和论证, 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5.  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 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 在各主要环节, 按一定比例抽样, 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市各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 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必须重新调查。

        6.  设立工作简报制度, 用于加强普查经验的交流, 及时掌握 各地普查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存在的问题有效解决。

        7.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 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 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必须履行保密 义务。

        (二) 人员保证。

        各乡镇(街道) 和重点村(居)、企业要配合相应的普查人 员, 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普查中, 可在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365bet在线娱乐_365be是啥、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 政 府、村(居) 民委员会、学校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

        (三) 普查经费。

        1.  经费来源。

        普查所需经费除中央、省级财政负担部分外, 由各级财政根 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 工作方案确定年度工作任务计划, 领导小组成员据此编制年度经 费预算, 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 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 分年度按时拨付。

        2.  经费用途。

        经费主要用于各地普查实施总体方案制定, 组织动员、宣传、 培训, 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 普查人员经费补助, 办公场所及运 行经费保障, 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 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  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 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 总结等。

        3.  经费使用监督。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严格控制支出, 做到专款专用。

        台政办发〔2018〕25号关于印发台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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