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索引号: 002668661/2018-20751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3-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01-2018-0012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政办发〔2018〕17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8- 04- 11 10: 39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台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评审和授予工作,根 据2017 年 10 月30 日台州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 过的《台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授予、撤销荣誉市民称号工 作的协调、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外籍人士 和市外其他人士为本市作出突出贡献的认定和明确台州市荣誉市 民在本市可享受的礼遇。

        第四条 台州市荣誉市民人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认定其 为促进本市对外友好交往、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贡献突出。

        ( 一)在其所在国家或地区享有较高社会地位、有较好声誉 和较大影响力,在推动本市缔结与发展国际国内友好城市关系中 成果显着或有重大贡献的;

        ( 二)为本市开展各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提升城市形象发 挥积极作用,成效显着的。

        第五条 台州市荣誉市民人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认定其 为促进台(州) 台(湾) 交流合作和祖国统一贡献突出。

        ( 一)在推进本市与台湾地区创业创新、产业合作等方面作 出重大贡献的;

        ( 二)长期致力于促进本市与台湾地区各领域交流,为本市 与台湾地区人员往来以及民间团体对接创造条件,并取得显着成 果的。

        第六条 台州市荣誉市民人选符合以下条件的,认定其为本 市制订经济发展战略、城乡发展规划、保护环境和合理开发、科 学利用资源等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提出重要建议贡献突出。

        在经济发展、城乡发展、保护环境和合理开发、科学利用资 源等方面,首次向市人民政府正式提出系统意见和完整方案,经 市人民政府采纳后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 益,或使事件得以有效处置的。

        第七条 台州市荣誉市民人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认定其 在本市直接投资,为本市引进资金,拓展国内外市场,促进经济 建设和经贸活动等贡献突出。

        ( 一)本人或其独资、控股企业在本市直接投资,累计实际 投资额折合人民币 5 亿元以上(含 5 亿元);

        ( 二)本人或其独资、控股企业在本市直接投资,纳税额最 近三年连续在全市排名前五十的;

        ( 三) 为本市引进重大项目投资并取得显着经济社会效益; 帮助本市企业走出去,在开拓国际市场、促进经贸活动等方面作 出重大贡献的。

        投资先进制造业、生态农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标准可适 当放宽,房产性投资不在此范围。

        第八条 台州市荣誉市民人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认定其 为本市引进高新技术、高端人才,对本市科技进步、创新驱动发 展贡献突出。

        ( 一)对本市创新驱动发展以及社会事业发展贡献突出的顶 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端人才;

        ( 二)为本市引进科技创新相关技术,该技术处于国际领先 水平,填补国内行业空白;

        ( 三) 为本市引进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及重大高 层次人才项目,且引进的人才项目在本市产业优化升级、社会事 业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九条 台州市荣誉市民人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认定其 为本市发展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贡献突出。

        ( 一)大力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出资兴办优质基础教育学校, 成效卓着的; 为台州高等院校提高办学水平、扩大对外影响提供 帮助和支持,并作出重大贡献的;

        ( 二)大力支持基本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 无偿捐赠若干文 物给本市博物馆永久收藏,经省级以上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珍贵文 物的; 知名文化艺术届人士大力宣传台州并取得明显成效的;

        ( 三) 大力支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出资建成特色鲜明的专 科医院,填补市内空白,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的; 在有效预防、 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 与生命安全上作出突出贡献的;

        ( 四) 代表台州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取得特别优异 成绩的; 引领体育项目发展,为台州培养高水平体育人才,推动 全民健身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十条 台州市荣誉市民人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认定其 为热心资助本市社会公益事业或慈善事业贡献突出。

        ( 一)以个人名义或其独资、控股企业(按比例结算) 名义, 一次性无偿捐赠折合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的,或 累计无偿捐赠折合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 的;

        ( 二)热心参与社会救助,在造血干细胞捐赠、人体器官捐 献、无偿献血或应急救护中作出突出贡献并得到社会公众广泛认 可的。

        第十一条 对本市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也可作为荣誉市民 推荐对象。各领域满足条件的候选人根据优选原则进行推荐评审。

        第十二条 授予荣誉市民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推荐或自荐: 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 各有关部门、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根据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 条件,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填写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台州 市荣誉市民推荐表》( 自荐的填写<台州市荣誉市民自荐表>),连 同被推荐人确认的申报材料,向受理部门申报,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在申报前应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 机构意见。

        被推荐人或自荐人是港澳同胞、海外华侨、外籍人士的,向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申报; 属台湾同胞的,向市政府台湾事务 办公室申报; 属市外其他人士的,向市级相关主管部门申报。

        ( 二)初审:受理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研究提出初审意见, 经市人民政府分管线领导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 政府办公室根据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汇总,提交市荣誉市民 评审委员会评审。

        ( 三) 评审: 市人民政府设立台州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对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定后, 确定台州市荣誉市民人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 四) 审议: 审核确定的荣誉市民人选名单,经市人民政府 常务会议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向社会公告。

        (五)授予称号: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审议决定意见,举行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仪式,向被授予 “台州 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第十三条 台州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 市长担任主任,组成部门和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日常工作由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担。

        第十四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次(逢双 年),于当年 6 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荣誉市民证书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由市长签署。证书上用中英文印有 “为表彰×××对台州市经济建设和社 会发展作出的贡献,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提议,经台州市第×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决定,特授予‘台州市荣誉 市民’称号”的字样。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及开展各项活动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台州市荣誉市民在本市可以享受下列礼遇:

        ( 一)应邀列席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等重要会议;

        ( 二)应邀出席市人民政府主办的重大庆典活动;

        ( 三) 应邀参加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主办或承办的全国性和国 际性赛事、会议、经贸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 四) 应邀参加立法听证会、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等涉及社 会民生领域的听证会;

        (五)应邀参加专题调研、决策咨询、国内考察等活动;

        ( 六) 进出台州有关客运 口岸时,凭荣誉市民证,由各查验 单位提供礼遇通道或通关便利;

        (七) 荣誉市民子女,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读学前教 育、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的公办学校;

        (八) 荣誉市民本人按台州市二级保健标准享受医疗保障服 务; 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开通就诊绿 色通道;

        (九) 本人可凭荣誉市民证免费进入公办的公园、旅游景点以及体育健身等场所;

        (十) 本人及其乘坐车辆可凭荣誉市民证出入全市各级行政 中心。

        台州市荣誉市民享受礼遇的具体实施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并做好联络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 作机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台湾事务主管部 门和市级有关部门与荣誉市民保持经常沟通和联系,定期或不定 期召开座谈会、组织专题考察及邀请参加相关活动,及时提供本 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信息,听取荣誉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做 好相关服务。

        市人民政府设立台州市荣誉市民荣誉墙,进行集中宣传,并 适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荣誉市民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原推荐单位提出 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由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组织审查 并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撤销,并予以公告。

        ( 一)触犯法律法规,受到刑事追究的;

        ( 二)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影响恶劣的;

        ( 三) 发生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部门确定为失信惩戒对象 的;

        ( 四) 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荣誉市民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

        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8 年 4 月 2 日起施行。

        附件: 1.  台州市荣誉市民推荐表

        2.  台州市荣誉市民自荐表


        附件 1

        台州市荣誉市民推荐表

        被推

        荐人

        姓名

        中文


        标 准 照 片

        外文


        性 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国 籍


        祖籍地


        联 系 地 址

        境 内

        单位地址:

        本人住址:

        境 外

        单位地址:

        本人住址:

        电 话


        手 机


        电子邮箱


        传    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推

        荐人

        简介

        单位名称及职务:

        社会职务:

        主 要 事 迹



        本 人 意 见

        签 名:                         年    月    日

        推荐

        单位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市级

        有关

        部门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市政府

        分管线

        领导

        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项

        1.随本表的附件必须有:

        ① 被推荐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② 不少于 500 字的被推荐人事迹简介(含评审条件对照情 况,个人来台时间、获得荣誉和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

        ③ 属投资类的必须提供公司的验资报告等证明材料,属捐赠 类的必须提供受赠单位发票或收据。

        2.推荐单位在提交纸质推荐表版本时需一并提交电子文档版 本。

        3.“被推荐人简介”“主要事迹”栏不足填写可另纸。

        4.本表可在台州政务网(www bhmyzs.com )下载。


        附件 2

        台州市荣誉市民自荐表

        自荐人 姓名

        中文


        标 准 照 片

        外文


        性 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国 籍


        祖籍地


        联 系 地 址

        境 内

        单位地址:

        本人住址:

        境 外

        单位地址:

        本人住址:

        电 话


        手 机


        电子邮箱


        传    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自荐人

        简介

        单位名称及职务:

        社会职务:

        主 要 事 迹



        本 人 意 见

        签 名:                         年    月    日

        自荐人

        单位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市级

        有关

        部门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市政府

        分管线

        领导

        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项

        1.随本表的附件必须有:

        ① 自荐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② 不少于 500 字的自荐人事迹简介(含评审条件对照情况, 个人来台时间、获得荣誉和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

        ③ 属投资类的必须提供公司的验资报告等证明材料,属捐赠 类的必须提供受赠单位发票或收据。

        2. 自荐人在提交纸质自荐表版本时需一并提交电子文档版 本。

        3.“自荐人简介”“主要事迹”栏不足填写可另纸。

        4.本表可在台州政务网(www bhmyzs.com )下载。


        台政办发〔2018〕17号关于印发台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