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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2668661/2018-7965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3-13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8- 03- 13 17: 15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2.2  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2.3  现场指挥部

        2.4  专家组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4  事故分级

        4.1  I级

        4.2  II级

        4.3  III级

        4.4  IV级

        5  应急响应

        5.1  事故报告、核实

        5.2  先期处置

        5.3  事态评估

        5.4  分级响应

        5.5  响应具体措施

        5.6  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污染损害索赔与索赔取证

        6.3  回收的污染物处理

        6.4  环境恢复

        6.5  事故调查、总结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通讯保障

        7.2  队伍保障

        7.3  技术和设备保障

        7.4  交通运输保障

        7.5  医疗保障

        7.6  治安保障

        7.7  资金保障

        7.8  社会动员保障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和更新

        8.2  区域协作

        8.3  宣传、培训与演习

        8.4  监督检查与奖惩

        8.5  预案解释

        8.6  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1.1保护台州水域的生态环境,有效应对船舶事故造成的污染损害,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人身安全。

        1.1.2履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相关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环保政策。

        1.1.3建立和完善台州水域船舶污染应急反应体系,确保当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能迅速作出有效应急反应,尽可能地控制和清除污染物,将污染损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浙江省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相关国际公约,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属地为主,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军地联动、分级负责,科学快速、资源共享的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台州市行政管辖水域(简称台州水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工作。

        临近水域发生船舶污染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台州水域污染事故的,适用本预案。

        陆域污染源造成水域污染事故的,参照本预案执行。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应急领导小组)是台州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台州水域内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工作。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台州海事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市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其他上级有关部门关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

        (2)组织汇总、分析船舶污染事故形势,决定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

        (3)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台州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解决污染物控制、事故抢险、人员转移、敏感资源保护等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指挥、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督促、检查、指导有关单位贯彻落实本预案的相关工作。

        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船舶污染事故应对相关工作。

        台州海事局:组织、协调船舶污染应急反应工作;组织实施发生污染区域水上交通管制,发布航行通(警)告;组织开展海上污染的围控清除、监控监测工作;牵头制定市船舶污染应急反应能力规划;负责船舶污染应急反应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污染损害赔偿等工作。

        市应急办:协助做好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做好市应急指挥中心应急平台相关技术保障工作;参与事件调查与总结评估;检查指导应急预案落实情况;指导相关应急平台建设。

        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新媒体平台,适时报道船舶污染事故预警、救援信息及相关应急工作动态。

        市发改委:负责依法审核相关设备库建设项目;积极向上级争取海上防污染应急装备、应急设施项目建设的资金支持。

        市经信委:协调污染应急资源的调配,协助开展污染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做好相关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现场治安、交通秩序维护及必要的公众隔离;协助开展污染物的控制、清除和遇难人员的救援工作。

        市财政局:为船舶污染应急反应行动和应急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市环保局:负责陆岸及岸线相关污染因子的监测工作并核实污染损害情况,协助开展污染水域空气、水体的监测工作;协助做好陆岸、海滩及近岸水域的污染清除和污染废弃物的转运、处置;协助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受污染情况;负责陆岸污染风险源的收集和评估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提供必要的搜救资源和技术支持;负责事故发生期间的公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核查和报告受到或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饮用水水源地情况,提供内河水文资料及相关水质监测资料。

        市商务局:协助开展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 负责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组织开展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组织医疗机构及时对伤病人员进行救护;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别。

        市安监局:协助做好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最新敏感资源分布图等资料;及时提供事发地海洋水文、海况等资料;负责通知可能受到污染损害的水产养殖及渔业捕捞区,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负责提供受污染海域水质监测数据;负责组织对污染所造成的海洋与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失进行评估。

        市港航局:负责提供引航服务,为应急船舶的停靠和应急物资的运输提供停靠泊位;协助做好应急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运输工作;协助调用港作拖轮及事故海域的其他营运船舶参与清污。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事发区域气象实况信息;负责对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大气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台州军分区:根据需要,组织预备役部队、民兵并牵头协调辖区军兵种部队参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武警台州支队:根据需要,组织所属武警部队参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市消防支队:协助做好船舶污染事故所导致的火灾应急扑救工作;协查事故原因。

        电信、移动、联通台州分公司:做好事故应急行动的通信保障工作。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近岸海域重要敏感资源的防护;动员、调集人力和物力资源,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协助做好灾民安抚、安全疏散、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

        根据具体情况,可适时增加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作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2 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台州海事局,具体由市海上溢油应急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中心)承担,主任由台州海事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市应急中心主要职责:

        (1)承担市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相关应急反应措施。

        (2)制订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年度计划、预算等,落实市应急领导小组各项工作部署。

        (3)承担24小时日常值班工作,负责接收、报告船舶污染事故信息,并做好事故(险情)的监测预警工作。

        (4)报请市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或终止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响应。

        (5)组织对事故等级和严重程度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

        (6)总结、分析船舶污染事故预防及应对工作,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对策建议。

        (7)组织、落实相关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活动。

        (8)提出应急队伍建设、设备器材配备和设备库建设维护的规划意见和建议。

        (9)牵头实施台州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更新和管理。

        2.3现场指挥部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市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长。市级响应未启动前,事发地或牵头处置单位可先行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明确指挥长。现场指挥部可视事故具体情况组成信息处理小组、污染清除小组、警戒监视小组、消防小组、事故调查小组、医疗救护小组、防化防疫小组、后勤保障小组等应对小组;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协助处置。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受市应急领导小组直接领导,贯彻落实市应急领导小组指令。

        (2)决定现场指挥部各行动小组组长,负责污染现场的应急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3)负责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4)指导事故现场船舶、设施和人员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负责现场交通管制,维护通航秩序。

        (6)及时向市应急中心报告现场情况或请示紧急事项。

        (7)提出应急行动的请求和建议;当污染事故发生变化或出现特殊情况时,根据实际情况有权采取更改应急反应方案的合理行动。

        (8)组织现场清理和撤离工作,并做好相应善后工作。

        (9)组织现场取证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2.4专家组

        市应急中心应牵头建立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专家库和专家组,成员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为船舶污染事故应对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市应急领导小组可临时邀请其他相关咨询机构的专家参加。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预警信息

        市应急中心负责船舶污染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评估,对可能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进行预警,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按照船舶污染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应采取的措施等。

        3.2预防预警行动

        各有关单位、船舶业主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积极的预防和应急措施。

        当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事故船舶、事发地码头负责人等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行动,并及时上报事故情况。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海事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力量,全力控制事故进一步发展。市应急中心接到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收集相关信息,分析事故影响范围和程度,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应的监测、预警措施。

        4事故分级

        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水上船舶污染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船舶污染事故等级分为四级,分别为I级(特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

        4.1 I级

        出现下列任意一种情况时,为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

        (1)溢油1000吨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以上;

        (2)因污染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严重水域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或严重威胁环境敏感区及取水口;

        (3)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污染事故。

        4.2 II级

        出现下列任意一种情况时,为重大船舶污染事故:

        (1)溢油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不足2亿元;

        (2)因污染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水域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或威胁环境敏感区及取水口;

        (3)其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污染事故。

        4.3 III级

        出现下列任意一种情况时,为较大船舶污染事故:

        (1)溢油100吨以上不足5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

        (2)因污染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规模水域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

        (3)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污染事故。

        4.4 IV级

        出现下列任意一种情况时,为一般船舶污染事故:

        (1)溢油不足1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0万元;

        (2)其他可能造成一般社会影响的污染事故。

        5应急响应

        5.1事故报告、核实

        任何船舶、单位和个人发现(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应立即通过“12395”海上报警专用电话或其他通讯手段向台州海事局报告。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市应急中心值班人员在接到事故报警后,应迅速核实情况,如实详细做好记录,并立即按照事故报告制度上报市政府和省有关应急处置机构。

        5.2先期处置

        当台州水域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事故船舶应立即采取必要控制措施,防止事故范围进一步扩大;事发地乡镇(街道)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船舶污染事故相关险情后,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先期救援和抢险处置措施,尽力控制事态发展;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有关责任单位接到险情报告后,要第一时间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必要时组织受威胁区域人员紧急转移。达到本级政府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条件的,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5.3事态评估

        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市应急中心应及时组织专家或利用相应的辅助决策系统,综合事故原因、现场监测数据、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及应急资源等因素,对事故等级和严重程度进行评估判断,并按照事故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提出事故应急响应级别等建议。

        5.4分级响应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事故等级和有关规定,实行分级响应。

        5.4.1Ⅰ、Ⅱ级响应

        当台州水域内发生特大或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时,经核实后,市应急领导小组先期开展应急处置行动,并在第一时间向省有关应急处置机构报告情况,请求省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在省级响应未启动前,市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本预案,启动Ⅰ、Ⅱ级响应;在省级响应启动后,应急指挥权交由省级应急指挥机构指挥。

        5.4.1.1市应急领导小组的响应

        (1)市应急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各成员单位及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参加,对抢险救援等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及时向上级报告船舶污染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3)拟定现场指挥部成员名单,及时组建现场指挥部。

        (4)组织技术专家会商评估;根据需要赴事发现场或派出工作组指导救援工作,必要时派遣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研究、解决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提出的应急请求事项,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应急救援支持措施。

        (6)全力执行、落实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决策部署。

        (7)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5.4.1.2市应急中心的响应

        (1)执行、落实市应急领导小组决策部署。

        (2)实行24小时值班,组织险情会商,及时汇总掌握事故救援工作动态信息,并向市应急领导小组实时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3)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实施应急救援措施,迅速开展应急处置。

        (4)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5.4.2 Ⅲ级响应

        当台州水域内发生较大船舶污染事故时,市应急中心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本预案,启动Ⅲ级响应,并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省级有关应急处置机构。

        5.4.2.1市应急领导小组的响应

        (1)市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各成员单位及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参加,分析事故形势,研究落实抢险救援措施。

        (2)及时向上级报告船舶污染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3)组建现场指挥部;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赴现场,按照现场指挥部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和监测预警工作。

        (4)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5.4.2.2市应急中心的响应

        (1)执行、落实市应急领导小组决策部署。

        (2)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掌握事故和救援等工作动态信息,并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救援进展等情况。

        (3)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实施应急救援措施,迅速开展应急处置。

        (4)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5.4.3 Ⅳ级响应

        当台州水域内发生一般及以下船舶污染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市应急中心给与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具体响应措施如下:

        (1)会商、研判事故发展趋势,掌握灾情和应急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督促、指导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转移受威胁区域人员和做好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根据需要,调派市级应急资源支援抢险救援。

        (4)研究、落实其他必要的应急支持措施。

        5.5响应具体措施

        5.5.1应急力量的调动

        市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污染事故等级、危害程度和范围,及时调动相应的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当事故发展超出本级政府处置能力时,及时向上级政府申请支援。

        5.5.2警戒与交通管制

        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应急行动情况,需实施水上警戒和交通管制的,台州海事局应及时发布航行通(警)告,警戒监视小组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实施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水上交通秩序,设置警戒区域,撤离无关人员。如事态严重,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向可能受污染岸线附近的单位和群众发布预警信息,并做好随时撤离的准备。

        5.5.3人员救治、防护与疏散

        当污染造成人员伤害时,现场指挥部医疗救护小组应立即开展救治和处置工作。当污染危及周边地区人员安全时,应及时制定实施人员紧急疏散方案,明确疏散的范围、时间、程序和方向。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指令,及时、有序、全面、安全地组织人员疏散,妥善解决疏散人员的临时生活保障等问题。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5.5.4监测与监视

        现场指挥部警戒监视小组应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和制定的应急监视监测方案,派出巡逻艇对污染的水域、大气等进行监测,必要的时候调用直升机到现场监视取证,并及时将监测监视结果上报现场指挥部。需要时,根据具体的污染物属性采用远程紫外线、红外线、温差或者其他遥感技术对污染物进行检测。持续跟踪事故动态,为制定、改进现场应急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5.5.5防火防爆

        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现场指挥部消防小组应随时处于应急待命状态,调派消防车和消防船到现场戒备;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严禁一切火源,采取有效措施清除火灾爆炸隐患;一旦溢油引发火灾,迅速开展灭火作业。

        5.5.6水上救援与清污

        根据船舶事故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气象、海况等因素,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力量和设备,第一时间救助遇险人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源,封死泄漏口,并对污染物进行控制、清除与回收,根据要求喷洒消油剂等,尽力减轻污染损害,并将事故船舶妥善拖至安全区域。

        5.5.7敏感资源的防护

        当污染危及环境敏感区,特别是饮用水源地、自然(生态)保护区、旅游区、水产资源保护区时,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同时根据资源敏感程度、被污染后清理的难易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因素,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确定优先保护的次序,制定行之有效的保护方案。

        5.5.8信息发布

        按照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发布信息。应急反应行动各阶段的信息由市应急中心组织专人进行采集、整理、分析和定稿,会同市委宣传部按照突发事件报道管理规定发布相关信息。

        5.6响应终止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对应急反应方案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反应行动终止的建议。经专家综合评估后,认为事故的污染源已得到有效控制,污染物回收(清除)达到预期目的,继续清污作业已无效或继续清污代价与收效相比极不合算时,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应急行动结束。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制订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对在船舶污染事故处置中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财物等,按照规定给与补助或补偿。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障社会稳定。

        6.2污染损害索赔与索赔取证

        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行动中,及时收集船舶污染损害索赔证据,落实索赔工作。应急响应结束后,事故调查小组应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索赔证据的收集、汇总、整理,做好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和索赔工作。各有关单位应指定专人对污染损害情况和事故处置中所投入的人力、物力等进行记录,并及时报告市应急中心登记;利用拍照、摄像、污染物提取等手段做好原始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工作。

        6.3回收的污染物处理

        回收的污染物应按有关环保法规和规定进行妥善处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6.4环境恢复

        环保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制订污染损害场所的恢复计划(方案),并进行跟踪监测。

        6.5事故调查、总结评估

        在应急响应结束后,及时成立调查组,查明事件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置建议,形成调查报告报市政府。同时开展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对应急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情况,应急行动效果、应急力量的功能发挥以及预案的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分析,总结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建议,并为预案的修订与完善提供依据。

        7应急保障

        7.1通讯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挥等处置工作通信畅通。

        7.2队伍保障

        根据台州水域实际情况,由政府、企业共同出资建设船舶污染应急专业队伍,并组建兼职应急队伍;军队、武警、公安以及各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根据实际需要参加相应的应急反应行动。市应急中心不定期开展针对性的业务培训,提高应急队伍的知识技术水平,不断增强各队伍的实战能力。

        7.3技术和设备保障

        海事、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应在市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做好水域环境功能区划,绘制敏感资源图;建立污染物扩散预测模型,创新船舶污染风险预评价方法;研发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信息和决策支持系统;完善污染物监视监测技术系统,建立完善的污染物应急反应技术支持系统;建立防污应急设备库,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

        7.4交通运输保障

        市应急中心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为指挥人员和应急队伍赶赴事发现场,以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

        7.5医疗保障

        市应急中心与市卫生计生委建立医疗联动机制,执行水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医疗移送和收治伤员等任务。

        7.6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污染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和陆上交通管制;台州海事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负责污染事故现场水上交通管制。

        7.7资金保障

        台州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保障资金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由审计、财政部门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7.8社会动员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动员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参加应急反应行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8附则

        8.1预案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台州海事局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出现下列情况时,台州海事局应会同有关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1)污染物应急处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职责、应急资源及应急力量等发生较大变化。

        (2)预案中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

        (3)经演练、实战检验发现重大缺陷。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报市应急中心备案。

        8.2区域协作

        为共同抵御船舶事故污染风险,应加强与相邻水域应急领导小组或其他机构的合作,制定区域联动和合作协议,明确协议的内容和提供援助的程序。

        8.3宣传、培训与演习

        8.3.1公众宣传教育

        市应急中心会同市应急办有计划地向公众广泛开展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宣传教育活动,公布报警电话,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开辟船舶污染应急宣传公益栏目,介绍应急法律法规和船舶污染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8.3.2人员培训

        市应急中心负责组织各类应急人员进行应急知识培训,并进行考核,不断提升履行职责所需的业务能力。

        8.3.3演练

        市应急中心牵头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演练,编制相应的操作手册,提高实战能力。同时,有关装卸石油或危险化学品的港口、码头和装卸站也应定期举行应急演练。

        各专业应急力量应当根据自身特点,不定期地组织演练以提高人员的实战技能,并将演练情况报市应急办和市应急中心备案。

        8.4监督检查与奖惩

        8.4.1监督检查

        市应急中心会同市应急办对本预案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定期对日常人员培训、设备养护、演练等内容进行检查,并形成监督检查报告。

        8.4.2奖惩

        对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行动中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或对应急反应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甚至干扰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台州海事局负责解释;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6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台政办发〔2018〕14号关于印发台州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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