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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2668661/2018-20785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10-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01-2018-0045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政办发〔2018〕63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和台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8- 11- 07 15: 00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和《台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专户资金存 放管理机制, 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 发挥财政间歇 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 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 2017〕76 号) 、《浙江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 知》(浙财预执〔2017〕86 号) 及财政专户管理等有关规定, 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资金, 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公 共财政管理职能, 按照规定可以开设财政专户进行存储的特定专 用资金, 包括非税收入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 国政府贷款及赠款资金、财政代管资金、事业收入资金、偿债准 备金、外币专户资金以及专项支出资金。

        参与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的银行,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 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及政策性银行。


        除国家有关政策已明确资金存放银行外, 财政部门应选择同 城银行经办机构作为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

        为提高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的安全性, 财政部门应加快建立财 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质押制度, 条件成熟时实施, 各银行须根 据可提供的质押品额度参加竞标。

        第三条  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依法合规。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 严 格按照廉政建设要求开展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工作。

        (二) 公正透明。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 程序透明, 结果透明, 兼顾效率; 财政部门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 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

        (三)安全优先。财政专户资金存放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 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四) 科学评估。综合考虑专户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 经济发展、收益性等因素, 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五) 权责统一。财政部门应当履行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 的主体责任, 组织好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工作, 保证资金存放 平稳有序。

        第四条  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 管理要求的资金外, 新开立财政专户或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应 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确定。

        第五条  财政专户资金一般在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 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 财政专户资金; 除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 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 织贷款和赠款资金外, 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 可以 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 期存款的, 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

        第六条  竞争性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在确保资金安全和资金 支付需要前提下,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 择优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第七条  集体决策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对备选银行进行评分, 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 集体决定资金存 放银行。

        第八条  除社会保险基金等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 理的资金外,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第二章  竞争性存放操作


        第九条  参与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操 作的银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在台州市本级(含台州湾产业集聚区、台州经济开发 区) 设有分支机构至少满 1 年;

        (二) 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内部管理机制健全, 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近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 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 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 上,但是不纳入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第十条  财政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按年组建财政专户资金 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团。财政部门和参与银行团成员共 同签订年度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协议, 载明双方权 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协议签订后, 年度内每期财政专 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不再单独签订协议, 如遇重大政策调 整, 及时变更。未组建参与银行团的财政部门应在每期竞争性选 择操作完成后, 与资金存放银行签订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定 期存款协议。

        新开立财政专户或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 由财政部门和开 户银行另行签订相应的账户管理协议。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科学预测资金流量, 在确保资金正 常支付需要的前提下, 制订并实施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 存放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确保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充足的响 应准备时间, 至少于每次招标前 7 个工作日, 通过“浙江政府采 购网”、台州市财政局门户网站等(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发布邀 请银行参与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的公告。

        第十三条  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设置, 原则上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等方面指标。具体指 标、权重由市财政局制定的操作规程予以明确, 评分指标数据由 市级各职能部门按要求提供。

        第十四条 根据评分指标, 对银行实行按月评分。月度评分 结果作为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和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 放的招标依据。综合评分指标、权重根据市政府对金融机构支持 地方经济发展以及围绕中心工作等情况, 可每年调整一次。

        银行存款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 不超过规定的各 档次上浮幅度上限。

        第十五条  每次开展竞争性存放操作前, 应按规定建立由财 政部门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 5—7  人单数人员的评选 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 成员 名单在竞争性选择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定 资金存放银行, 由财政部门负责人签字生效, 并于签字生效当日 通过指定网站对外公告。

        第三章  集体决策操作


        第十七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财政部核准新开设的财政 专户以及存量财政专户变更开户银行, 原则上通过竞争性方式确 定开户银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 1 )具备参与竞争性选择资格的银行少于 3 家, 或竞争性 选择公告发布后, 报名响应的银行少于 3 家; (2 )资金量较小, 采取竞争性方式成本相对较高; (3 )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采 用竞争性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急需; (4 )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 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第十八条  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对财政部门 的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相关业务部 门负责人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 不得将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在上述 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在采用集体决策方式时, 应当采用综合 评分法对备选银行进行评分, 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的具体设置参 照第十三条规定。

        第二十条  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备选银行的 评分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议等内容应当在局长办公会议 纪要中反映, 并在单位内部显着位置予以公告。

        第四章  管理监督与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对银行参与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活动财政部门新选择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时, 应当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 承诺不得向财政部门相关 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 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涉及开立银行账户的, 应当 严格执行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财政部门不得以资金转出 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为由, 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财政专户。

        第二十四条  资金存放银行出现以下行为或情形之一的, 财 政部门应视情节轻重, 通知该银行划回存放资金、并决定暂停以 至取消其参与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

        (一) 1  年内未按规定及时汇划到期本息违约两次及以上, 或涉及金额较大的;

        (二) 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 导致财务恶化或 引起信用危机的;

        (三) 监管评级降低, 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四) 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 行为的;

        (五) 未按照存款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六) 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七) 可能危及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资金存放银行出现第二十四条所述情况或行为 的, 市财政局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备, 一经核实, 暂停以至取消 其在全市范围内参与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

        第二十六条  资金存放银行应加强对财政专户资金运用管 理, 防范资金风险, 不得将财政专户资金投向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的领域, 不得以财政专户资金赚取高风险收益。

        第二十七条  资金存放银行未按规定办理财政专户资金存 放业务, 造成财政资金管理风险或损失的,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发现有违反本办法 规定行为的, 及时纠正; 发现银行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的, 通报同 级银监部门和纪检监察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365bet在线娱乐_365be是啥; 涉嫌违法违纪的, 按规定及时移交 有关部门查处和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 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台州市市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 政发〔 2016〕20 号) 同时废止。



        台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 提高资 金效益, 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 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 见》(财库〔2017〕76 号)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 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 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5〕91 号) 、《浙江省财 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 知》(浙财预执〔2018〕5 号) 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365bet在线娱乐_365be是啥及其所属行政事业 单位、市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市本级行 政事业单位) 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是指市本级行政 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 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 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 不得转 存定期存款。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第四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是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招 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公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仅限于银行定期存 款。定期存款期限由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资金支付流动性需要自 行确定, 一般不超过 1 年。到期后不需要收回使用的定期存款可 以在原定期存款银行续存, 累计存期不得超过 2 年。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由市财政局牵头, 各 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组织实施。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招标, 市本级 行政事业单位依据招标结果办理资金存放。

        第六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 以下原则:

        (一)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 平、公正进行, 防范廉政风险。

        (二) 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科学测算现金 流量, 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 实 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七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测算的现金流量制订 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 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主管部门审 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统一制订招标方案。

        第八条  市财政局开展公款存放招投标工作应在“浙江政府 采购网”和台州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九条  参与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投标的银行是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 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银行参与投标应符合以 下条件:

        (一) 在行政事业单位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至少满 1 年;

        (二) 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近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 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 B 级及以 上, 但是不纳入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 制。

        第十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建立 5—7  人单数人员组成的 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 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以定期存款年利率为标的, 竞标银行定期存款投标利率应符合国家利率政策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指标 包括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等方面指标。 市 财政局根据综合评分法指标每月实行评分, 招标时根据评分结果 择优确定中标银行。综合评分法指标、权重根据市政府对金融机 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以及围绕中心工作等情况,可每年调整一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操作参照《台州市市本 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执 行。中标银行家数以招标公告为准。

        第十三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经招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招标结果生效后, 招标单位应向中标银行发出中 标通知书, 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台州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上 对中标银行及中标利率等中标信息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公告生效后, 各单位应 及时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 全面、清晰界定双方 权利义务关系。

        协议内容应包括中标银行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 处理、双方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 等。

        第十五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协议签订后办理定期存 款相关手续。中标银行收到定期存款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向市本 级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定期存单。

        第十六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办妥公款存放 15 个工 作日内将招标结果向市财政局报备。

        第十七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 可以不采取招投标方式:

        (一) 间歇资金量小于 500 万元的;

        (二) 资金间歇时间少于 3 个月的;

        (三)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四) 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情形。

        间歇资金是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正常支付前提下暂 时间歇、可用于定期存放的资金。


        不采取招投标方式存放的资金, 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 不得 跨行转存。

        第十八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招标确定的定期存款到期后 需续存原中标银行的, 可不重新组织招投标, 但需经单位领导班 子集体研究决定, 且续存利率不低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 争性存放在“浙江政府采购网”或台州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的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规范间歇期资金存放, 各单位应统筹规 划, 尽量减少存款到期与实施竞争性存放招投标的间歇期。

        第十九条  定期存款存放中标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市 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提前收回定期存款, 并有权拒绝其在以 后 2 至 5 年内参与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

        (一) 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 化的;

        (二) 监管评级降低后低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 监管部 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三) 进行不正当投标的;

        (四) 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五) 不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单位账户的;

        (六) 存在其他妨害资金安全行为的。

        第二十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各 类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转为定期存款或为其他单位、 个人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一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切实履行本部门公款竞 争性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市财政局原则上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 位公款实行一季度组织一次招标, 资金金额较大可另行报市财政 局组织招标。各部门在季末前 10 日应将下季度招标计划汇总报市 财政局。市本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公款存放的管理, 定 期对所属单位公款存放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不按规定存放的, 应 及时督促纠正; 纠正无效的, 应提请市本级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 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确定中标银行时, 应当要 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 承诺不得向单位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 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 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 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资金,  并由市财政局进行通报, 在 1 年内取消该银行参与市本级行政事 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资格。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 市监委、市审计局等监管部门在各 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实施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应加强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业 务指导, 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审计局等其他监管部门 应结合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等各类审计和专项检查, 对市本级行政 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发现银行机构违反本办法的, 应按规定及时移交市 本级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监管部门在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监督 检查时, 受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公款存放情况, 不得以任何理由 拖延、拒绝、阻挠、隐瞒; 有关银行机构应如实提供受检查市本 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及银行账户的资金收付等情况, 不得隐 瞒。

        第二十五条  各监管部门在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 实施监督检查中, 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 正违规行为外, 应函告市财政局, 由市财政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作出暂停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拨款的决定; 对应追究市本级行 政事业单位有关人员责任和银行机构有关人员责任的, 移送市本 级相关部门处理;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365bet在线娱乐_365be是啥处理:

        (一) 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公款竞争性存放的;

        (二)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三) 违反《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 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规定的;

        (四) 其他违反公款存放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市本级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公款竞争性存 放管理的重要性, 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 加强公款存放竞争 性管理工作。市本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 监管指导工作,并于每年 1 月 20 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本部门上年度《市直单位规范公款存放管理情况汇总表》 。

        市本级主管部门对下属企业的公款存放按市国资委的企业 公款存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 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台州市人民政 府关于台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 法》(台政发〔2016〕21 号) 同时废止。


        附件: 1.  台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协议书

        2.  廉政承诺书

        3.  市直单位规范公款存放管理情况汇总表



        附件 1


        台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公款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协议书


        编号:           甲方:                               

        乙方:                              银行(或分行)

        为明确双方在台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商业银 行定期存款(    年   期)业务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 甲、乙双 方达成本协议。

        一、总则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台州市市本级行政 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经市财政局统 一招标, 甲、乙双方平等协商, 签订本协议。

        (二) 甲方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竞争性存放的定期存款 银行, 其定期存款有关的资金管理、本息收回等活动适用本协议。

        (三) 经招投标确定, 甲方在乙方开立定期存款账户, 存入 定期存款    万元, 按人民银行同期限基准利率上浮     %,到 期计付利息。未到期存款在到期后按中标上浮率办理存款事宜。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 监督乙方履行本协议;

        (二) 要求乙方提供存款证明;

        (三) 对定期存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四) 按规定在乙方办理定期存款存放;

        (五) 及时与乙方核对账务。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 按中标金额取得甲方定期存款;

        (二) 及时办理定期存款并向甲方提供存款证明;

        (三) 存款到期及时足额缴清甲方存款本息;

        (四) 确保甲方定期存款在乙方存续期间的资金安全;

        (五) 接受甲方对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管理;

        (六) 及时与甲方核对账务。

        四、违约责任

        除发生不可抗力外, 违约责任按以下条款执行:

        (一) 甲方未及时办理资金存放, 应按未划拨资金额, 以当 期存款协议中定期存款利率的 2 倍折成日利率, 按日向乙方支付 违约金。

        (二) 乙方对通过投标取得的定期存款在存续期间不得提前 终止。若提前终止, 存期利息按其中标的定期存款利率按日折算, 并处以已计利息的 1 倍罚息。

        (三) 乙方未及时向甲方缴清到期存款本息的, 应以当期定 期存款利率的 2 倍折成日利率, 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甲方应当提前收回定期存款:


        1.  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

        2.  监管评级降低, 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评级降至 B 级以下;

        3.  有严重不正当投标行为;

        4.  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5.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将存款本息足额缴入相关账户;

        6.  其他妨害资金安全的行为。

        五、 提前支取。 经与乙方协商, 甲方有权在到期日前提前支 取定期存款, 甲方至少应在 5 个工作日前通知乙方, 提前支取金 额按支取时国家有关利率政策计付利息,存续金额仍按原起息日、 期限及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六、特殊事项。

        七、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执行中如对本协议产生争议, 通过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协商 解决的, 提交台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


        乙方(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 :

        年   月   日



        附件 2


        廉政承诺书


        部门(单位) :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 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 2017〕76 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 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预执〔2018〕5 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台州市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和台州市市 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

        〔2018〕63 号) 相关规定, 现就本行参加贵单位     年第   期 公款竞争性存放作出如下承诺:

        1.  不向贵单位负责公款存放管理的领导及相关人员进行利 益输送;

        2.  不将公款存放与贵单位负责公款存放管理的领导及相关 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的业 绩、收入、晋升等利益挂钩;

        3.  严格执行利益回避制度, 贵单位负责公款竞争性存放相关 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为本行工作 人员的, 不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

        4.  不发生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任何利益输送行为。



        未遵守以上承诺的, 本行自愿接受财政部门通报和处理, 承 担相应的一切后果。


        银行(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 3


        (主管部门盖章)


        市直单位规范公款存放管理情况汇总表

        年度:         年

        金额单位: 万元



        序号


        单位 全称

        市直单位(不含企业) 自查情况

        非国资委监管的市属企业及市 直单位下属企业自查情况


        备 注

        年末银

        行账户

        数量

        (个)


        年末公 款余额


        定期存 款余额

        本年度

        间歇资

        金累计

        规模

        符合《台州市市本级行

        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

        性存放管理办法》第十

        七条规定可不采取招

        投标方式存取的资金

        规模

        实际已进

        行公款竞

        争性存放

        招标累计

        金额

        符合《台州市市本级 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 争性存放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规定进行续

        存的定期存款金额

        应进行但未

        进行公款竞

        争性存放招

        投标金额

        截至年末已

        按要求纳入

        竞争性存放

        管理资金余


        截至年末应纳入但

        未纳入竞争性存放

        管理资金余额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5-6-7-8

        10

        11

        12

        合计

        ——












        1













        2













        3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 1.  本表由主管部门在“合计”栏填列本部门合计数, “合计”栏下分单位填列本部门所属单位情况。市直属单位( 不含企业)

        填报本表 1 到 9 栏、 12 栏,非国资委监管的市属企业及市直属单位下属企业填报本表 1 栏、 10 到 12 栏。部门汇总后加盖公 章连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市财政局预算执行局。

        2.  银行账户数量, 是指截至年末单位开设的银行活期账户个数。

        3.  本年度间歇资金累计规模, 即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 暂时间歇不用的资金余额, 多个间歇期  的同笔资金按累计计算,举例:某单位 1 月间歇资金 1000 万元,至 4 月开展 3 个月的竞争性存放招投标, 7 月至 9 月又间歇3 个月, 10 月份再次开展 3 个月的竞争性存放招投标,本年该笔间歇资金累计规模应为 2000 万元。

        4.  实际已进行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累计金额,指本年度采取招标方式竞争性存放的定期存款金额, 同笔资金本年度多次招标的, 按累计计算。

        5.  第 9 栏和第 11 栏金额不为零的,应在“备注”栏中说明详细原因。

        6.  表格中空白行可根据需要删减或复制增加。

        台政办发〔2018〕63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和台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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