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661/2018-2078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10-19 |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18-10-29 14: 39 | 浏览次数: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强化“亩均论英雄”导向,重点保障优质项目的资源要素供给,促进本地优质企业留驻台州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实行“标准地”分类管理
根据《台州市工业项目出让“标准地”实施方案》规定的8项指标分行业标准要求,将“标准地”分为AAA类、AA类、A类和普通类。其中全员劳动生产率、能耗标准、环境标准、R&D经费支出占比和规划条件等5项指标达到准入标准,且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等3项指标按行业分类均达到《浙江省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规范指南》规定标准的1.8倍以上(含1.8倍)的列为AAA类,1.5倍以上(含1.5倍)的列为AA类,1.3倍以上(含1.3倍)的列为A类,1.3倍以下的列为普通类。
二、建立优质项目库
加强“标准地”分类与优质项目分类的有效衔接。以“标准地”的分类标准筛选建立优质项目库,达到AAA类、AA类、A类“标准地”分类标准,且符合《台州市重点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18)(试行)》、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原则在1亿元以上的新建产业项目,分别确定为AAA类、AA类、A类优质项目。
优质项目实行部门联审制度,由项目所在地的经信、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和环保等部门联合审查后,报当地政府或管委会研究确定。各地将确定后的优质项目库行文上报市促进本地优质企业留驻台州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留驻办”)备案。
优质项目库由各县(市、区)、台州湾产业集聚区、台州经济开发区项目库共同组成。各县(市、区)政府、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均应建立本地优质项目库。
三、优化“标准地”出让管理
土地出让按照《台州市工业项目出让“标准地”实施方案》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标准地”类别经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集体研究确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标准地”出让方案编制,经信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出让方案及时推送符合条件的优质项目业主参与公开竞拍。
四、保障土地资源要素
各地要按照本地优质企业留驻台州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综合梳理优质项目用地需求,统筹安排土地出让计划,重点配置“亩产效益”高的“标准地”,切实加强对优质项目的要素保障。各地每年应根据优质项目用地需求,安排不少于40%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工业项目建设,重点保障A类及以上“标准地”。
对AA 类及以上“标准地”,用地意向选址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且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可优先安排规划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地应优先保障 A 类及以上“标准地”的土地供应。“标准地”出让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设定出让底价;AAA 类“标准地”出让,投资项目属于符合省、市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项目,且用地集约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