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661/2017-20731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08-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JC00-2017-0007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台政发〔2017〕15号 |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 2017- 08- 21 16: 35 | 浏览次数: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为落实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要求,确保飞行安全,现将台州路桥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和控制要求通告如下: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
东边界:椒江区前所街道松浦闸村——椒江区三甲街道四甲村——路桥区蓬街镇新南村——温岭市泽国镇新秋村——温岭市城东街道楼山村。
南边界:温岭市城东街道楼山村——温岭市横峰街道汇川王村。
西边界:温岭市横峰街道汇川王村——路桥区峰江街道钟家村——路桥区南官大道——椒江区下陈街道南岸里村——椒江区前所街道朝西村。
北边界:椒江区前所街道朝西村——椒江区前所街道松浦闸村。
二、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五)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六)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七)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
(八)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或其他升空物体;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以及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十)燃放烟花爆竹;
(十一)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二)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十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三、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应当满足净空限制高度要求,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净空审核手续。
四、在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外、距机场基准点55公里范围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高大物体,可能影响机场运行安全,应当进行航行研究,办理净空审核手续。
五、机场进近灯光场地保护区范围内,除了导航所必需的设施外,不应当有突出于进近灯光芯高度以上的物体。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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