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661/2017-83840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06-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JC01-2017-0018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台政办发〔2017〕45号 |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17- 06- 12 16: 17 | 浏览次数: |
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妥善解决历史违法用地问题, 明确依法处置政策措施, 加 快全市历史违法用地依法分类处置工作,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 于印发全省 “除隐患、保安全、促转型”治危拆违攻坚战行动方 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54 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 一步加强 “三改一拆”拆后土地利用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30 号) 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 经市政府同意, 制定本意见:
一、 关于违法用地地类认定
(一) 用地行为发生在 1986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的, 由市、 县(市、区)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用 地审核意见后, 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办理确权登记。
(二) 用地行为发生在 1987 年 1 月 1 日至第 2 次土地调查 (2009 年 12 月 31 日) 之间的违法用地, 第 2 次土地调查时土地 利用现状地类已确认为建设用地的, 按建设用地直接办理项目供 地手续; 第 2 次土地调查时未调查为建设用地的, 按土地变更调 查程序变更后, 确认为建设用地。
(三) 用地行为发生在 2009 年 12 月 31 日之后的违法用地, 按现行法规政策规定认定。
二、关于规划审查与局部调整
(一)违法用地补办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产业发展规划等。
(二)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但不符合城乡规划的, 在 不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 可通过城乡规划修改 调整加以利用。
(三) 市人民政府审批(含授权下放) 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涉及违法用地规划调整的, 下列项目可根据违法所在地乡镇(街 道) 出具《暂缓执行处置意见》后, 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违法 用地处置意见》, 调整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 有条件建设区内的交通、水利、能源、社会公益、新农村 建设等建设项目;
2. 有条件建设区内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住宅项目;
3. 有条件建设区内已列入省以上重大产业项目库的项目。
(四) 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 不允许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属于道路、市政、教育、医疗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 设施项目, 有条件调整的, 在规划修编时予以调整。
三、 关于违法用地及地上建(构) 筑物处理
(一) 违法用地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的,原则上按原处罚决定执 行。其中已作出拆除处罚决定,现已经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变更处罚内容,或重新作出处罚决定。违法 用地行为未依法作出处罚的, 可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作出行政处罚。
(二) 已作出没收行政处罚的违法用地, 地上建(构) 筑物 由各县(市、区) 政府或委托属地乡镇(街道) 管理, 并根据实 际情况, 采取补办手续、出租、拆除等处置方式。
对公建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出资的公益事业等违法建设项 目, 其建(构) 筑物和其他设施, 经县(市、区) 政府批准, 可 以无偿返还。 对其他违法建(构) 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没收作价处 置, 由各县(市、区) 政府根据现行政策制定具体处置意见。
(三)已作出拆除并罚款行政处罚的, 违法用地地上建(构) 筑物已拆除到位, 但罚款因当事人经济困难尚未缴纳的, 经当事 人申请, 由违法所在地乡镇(街道) 审核, 报县(市、区) 历史 违法用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确认后, 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国土 资源部门批准, 该罚款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四)对农村村民住宅项目违法用地, 已作出拆除行政处罚, 但符合建房补办条件的, 地上建(构) 筑物及其他设施可由违法 所在地乡镇(街道) 出具《暂缓执行处置意见》 。
(五) 对村办公楼、文化礼堂等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 因村级集体经济薄弱, 对已经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的, 经村级集 体经济组织申请, 由违法所在地乡镇(街道) 审核, 报县(市、 区) 历史违法用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确认后, 由作出行政处 罚的国土资源部门批准, 该罚款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四、 关于违法用地审批手续补办
(一) 农村村民住宅违法用地。
1. 符合建房条件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的, 补 办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不 符合城乡规划的, 由违法所在地乡镇(街道) 会同建设规划、国 土部门联合会审, 允许调整相应规划的, 补办建设规划许可和用 地审批手续; 占用基本农田的, 不予办理。
2. 不符合建房条件的, 不予补办用地手续。
(二) 公共基础设施违法用地。
道路、市政、教育、医疗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 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水利等相关部门应优化报批程序, 简化手续, 限期办理。
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 应优先落实农用地转用指标, 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占用耕地的, 落实好耕地占补平衡; 报批税费由县(市、区) 政府负责在农用地转用时缴 纳。其中违法用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应当追究相 关人员的责任。
(三)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违法用地。
对村办公楼、文化礼堂等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符合补办 条件的, 应当予以补办。各县(市、区) 政府对村级集体经济相 对薄弱的村, 可适当减免报批费用, 具体政策由各县(市、区) 政府自行制定。
对占用村集体土地的经营性建设项目, 属自建自用, 经认定 为村留用地地块或使用挂账村留地指标,且符合其他报批条件的, 应当予以补办。
对农贸市场项目用地, 符合准入条件和市场布局的, 参照有 关规定办理。
(四) 工业企业违法用地。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违法工业用地, 可按以 下条件办理用地手续:
1. 用地行为发生在国发〔2006〕31 号文件(即 2006 年 8 月 31 日) 发布之前的违法工业用地, 按有关规定处罚到位后, 且同 时具备以下 4 项条件的, 可按协议方式补办项目供地手续。一是 已支付征地补偿费且被征地村无不同意见; 二是政府同意用地并 有相关证明材料; 三是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 四是建筑物质量应 当符合建工、安监、消防等部门要求, 企业生产经营和税收缴纳正常(以税务部门意见为准) 。符合上述补办条件的项目需相关 部门审查后报县(市、区)政府确认, 按照相关规定公示后办理协 议出让手续。
按现状未达到相应建设用地双控指标要求的项目, 可制定包 含产业性质、双控指标、规模布局、时序安排等内容的改造提升 方案, 作出项目建设承诺后, 先予办理供地手续。并按承诺的提 升方案以及相应的指标要求、规模布局等竣工复核验收。
2. 不符合协议出让办理条件的其他违法工业用地, 按现行政 策公开招拍挂出让。没收后的地上建(构) 筑物符合安监、消防 等部门要求的,经评估并会同财政部门确认后应当一并纳入出让。
五、关于违法用地拆除
违法用地拆除涉及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 可以暂缓拆除。
对不符合补办条件, 且又不具备暂缓拆除情形的违法建设, 应当予以拆除。
六、本意见所称的历史违法用地是指 1987 年 1 月 1 日以来 未依法处置到位且经当地国土部门认定的违法用地。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6 月 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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