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661/2017-2074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09-21 |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17-10-13 11: 29 | 浏览次数: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瞪羚企业”培育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瞪羚企业”培育计划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制造之都”建设,培育发展一批科技实力突出、创新能力强劲、发展潜力巨大的高成长型企业,助推我市早日跻身全省经济总量第二方阵,市政府决定实施“瞪羚企业”培育计划,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市五届一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制造之都”建设,强化创新驱动、开放发展意识,以实施“科技新长征”和“128”股改上市三年行动计划为重要抓手,着力培育一批具有高成长裂变发展潜力的“瞪羚企业”。
二、培育对象
在兼顾区域和行业分布的前提下,在全市筛选100家左右具有高成长裂变发展潜力的企业,建立“瞪羚企业”培育库。具体条件如下:
(一)在本市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已股改企业中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对我市五大千亿级主导产业和五大百亿级倍增新兴产业的企业进行重点培育。
(三)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幅30%以上、利税平均增幅25%以上。
(四)企业信用良好且近两年内无重大安全生产、质量、环保事故发生。
培育企业经所在县(市、区)政府推荐,由市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初审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每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增补,对成长指标下滑较快的企业予以调整。
三、培育目标
力争到“十三五”末,列入培育库的“瞪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年平均增幅达到35%以上,利税年平均增幅达到30%以上,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超4亿元企业50家、超1亿元企业80家,新增上市上柜企业50家,形成一批新兴产业的领跑者、转型升级的示范者和大企业大集团的后备军。
四、扶持政策
对于列入培育库的“瞪羚企业”,享受以下十条扶持政策:
(一)强化土地资源保障,对于确有土地需求的“瞪羚企业”优先给予土地保证;土地指标由市级统一协调,市、县国土部门重点倾斜;符合省、市产业导向且用地集约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瞪羚企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时,可根据市、县(市、区)政府对经济转型、产业升级、节约集约等要求,统一决策部署设置产业类型、投入产出、生产技术、能耗、税收要求等内容。
(二)对“瞪羚企业”地方贡献增长30%以上的部分, 按50%予以补助。
(三)对“瞪羚企业”聘用的职业经理人、技术高管地方贡献部分,按70%予以补助。
(四)各类政府引导基金重点保障“瞪羚企业”融资需求,按其融资额度的10%—30%比例予以扶持,5年后或上市前退出。
(五)加大对“瞪羚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实施金融专项培育,把“瞪羚企业”纳入台州市金融服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培育池。鼓励银行机构探索开展投贷联动,向企业发放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等,在授信额度、利率上给予优惠支持。
(六)将“瞪羚企业”作为台州市政策性担保公司(筹)重点担保对象,担保费5年内予以全免。
(七)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瞪羚企业”在享受技改资金补助的同时,可在原有政策扶持标准基础上提高30%,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八)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对评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补助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经省级部门认定为国内、省内装备制造业首台(套)的,分别补助100万元、50万元。
(九)建立“瞪羚企业”评价制度,每年对综合评价指标排名前十名的“瞪羚企业”,授予称号,在新闻媒体上重点宣传报道。
(十)建立市、县联动的“瞪羚企业”联系制度,每家“瞪羚企业”都要有一名县(市、区)领导负责联系,全程跟踪服务,“一事一议”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县级层面不能解决的问题提交市级层面协调解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成立“瞪羚企业”培育计划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协调机构,积极开展工作。
(二)优化培育环境。“瞪羚企业”享受各级政府和各涉企部门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依法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对“瞪羚企业”的各类执法检查和服务指导;每年组织“瞪羚企业”负责人培训,切实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文化软实力。
(三)建立评价机制。建立全市“瞪羚企业”培育工作评价制度,每年年底由第三方机构对各县(市、区)培育企业的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加分项目。
六、附则
(一)本方案所涉及的奖补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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