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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2668661/2017-20728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8-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01-2017-0030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政办发〔2017〕55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7- 10- 11 16: 36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提高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利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9号)、《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发展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6〕10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把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建设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创新机制、社会参与”的总体思路,抢抓发展机遇,充分运用相 关政策措施,统筹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应急防灾等全 过程。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探索地下综合管廊可持续发展 的建设模式、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逐步提高城市道路配建地下 综合管廊的比例,全面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注重衔接,充分发挥规划控制和引领作用。

        ——坚持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技术路线。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 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

        ( 三)目标任务。

        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点带面、梯度推进的要求,有 序推进全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近期目标: 到 2020 年,全市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100 公里, 其中市区建设 75 公里,建成一批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 廊,初步建立城市片区干线管廊、支线管廊和缆线管廊协调发展 的格局。

        远期目标: 到 2030 年,全市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200 公里, 其中市区计划建设 150 公里,逐步形成连片成网的环状管廊体系,地下综合管廊发挥规模效应,城市“马路拉链”“蜘蛛网”问题得 到明显改变,主要街区地面景观明显好转,地下管线应急防灾、 安全运营水平明显提升,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管理处于国内先 进水平。

        二、工作重点

        ( 四)加快规划编制。按照 “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 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规划编制指引》 (建城〔2015〕70 号) ,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各类地 下管线、道路和轨道交通等专项规划,统筹处理好当前与长远、 新区与旧区、地上与地下的关系以及各类管线发展使用的实际需 求,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 市级已经完成编制,各县(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在 2017 年 12 月份前完成编制,并将规划成果报同级政府批准。各地要依据 专项规划,科学制订五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合理确 定建设规模和技术路线,分重点、分区域、分步骤组织实施。

        (五) 明确重点区域。各县(市、区) 政府、台州湾产业集 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抓紧建立地下综合管廊项 目库。从 2017 年起,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 改造) 区 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老 城区要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 因地制宜安排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逐步提高综合管廊配建率。 在城市交通主干道、管线密集城市道路(交叉 口)、城市重要商务商业区、地下综合体、重要交通枢纽,以及多种管线穿越铁路、 河流、人防、城市隧道等区域(地段),要优先考虑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加快既有地面城市电网、通信网络等架空线入地工作。 目 前尚不具备建设条件的,要预留地下综合管廊规划通道。

        ( 六)落实入廊政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管线原则上 应敷设于地下空间。在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所有规划要 求入廊的管线必须入廊,但根据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无法进入的 除外。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服务范围以内的区域,对未入廊的各 类管线,规划部门不予许可审批,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 市政道路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审批。 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 有序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管线权属单位应 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积极配合做好各自管线的入廊 工作。完成管线入廊的权属单位,应将入廊管线数据和资料按要 求及时报送至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并报城建档案管理机 构和相应地下管线管理单位(部门) 备案。

        (七)创新融资模式。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 模式,按照风险分担、利益共享、公开透明、诚信守约等基本原  则,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投资补贴、股权合作等方式,鼓励有实力、有信誉、规模化、专业化的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城市地 下综合管廊建设。要设计差别化融资模式与偿债机制,严格合同 管理,建立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增强投资项目合理稳定回报 能力。充分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融资贷款优惠政策以及地下综合管廊专项债等政策,积极开展特许经营权、 收费权和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担保创新贷款业务,争取 在资本金比例、贷款定价、贷款期限等融资方面给予开发性金融 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和 发行专项金融债支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地下综 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企业发行企业可续期债券和项目收益债 券,专项用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增强投资、贷款、债券、 租赁、证券等综合金融服务。

        (八)严格建设标准。严格执行《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 范》(GB50838—2015 )及入廊管线相关行业规范和标准。地下综 合管廊工程结构设计应考虑各类管线接入、引出支线等需求。断 面应满足所在区域管线入廊的需要并兼顾人防要求,符合入廊管 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的空间要求,确保管线独立维护 和安全运行。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应配套建设行车和行人检修通道, 合理设置出入 口,便于维护和更换管道; 配套建设消防、供电、 照明、通风、给排水、视频、标识、安全与报警、智能管理等附 属设施。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 准和建设工程合同要求,派驻现场技术和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 责,强化项目施工现场管控。

        (九) 确保质量安全。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和竣工 验收手续,规范招投标行为,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 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检验检测与监理、竣工验收以及档案移交等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 度重视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工作,会同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 综合协调监督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督 促各方严格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建立城市地 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采取采购施工运营总承包等模式,实现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建 设运营全生命周期高效管理。

        (十) 强化运营管理。各县(市、区) 政府要制定地下综合 管廊运营管理办法,明确建设单位、运营维护单位、入廊管线权 属单位权责,由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单位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 签订协议,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管理由运营维护单位负 责,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及日常管理由各入廊管线单位负责。地 下管线权属单位对入廊管线的维护要接受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 单位的监督检查。

        (十一)实行有偿使用。按照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 (发改 价格〔2015〕2754 号) 要求,实行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入廊 管线权属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单位缴纳入廊费,向运营维

        护单位缴纳日常维护费。入廊费主要根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 附属设施建设成本,以及各入廊管线单独敷设和更新改造成本确 定。日常维护费主要根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维修、 更新等维护成本,以及管线占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空间比例、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由建设和运营维护 单位与入廊管线权属单位共同协商确定,所在城市价格、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做好指导工作。列入地方政府定价目录的,由发改(物 价) 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三、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 组长,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副组长,各县(市、区) 政府、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 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市建设局(市规划局) 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地也要相 应成立组织领导机构,统筹协调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各项具体工作。 市里成立台州市地下综合管廊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全面负责市区 范围内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积极做好 对全市范围内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服务指导工作。

        (十三)加大政府投入。各县(市、区) 政府要将规划确定 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要求纳入相关地块的土地出让合同,并从土 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要确 保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资金投入,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优 先安排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并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台州市区范围 内由市委市政府指定市级单位为实施主体的地下综合管廊项目, 市级承担政府出资项目资本金一定比例的支出责任。对地下综合 管廊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回收成本的,各地要视情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 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十四)落实各方职责。市政府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纳 入政府工作考核体系,实行年度目标考核。各县(市、区) 政府、 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落实地下综 合管廊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市建设局(市规划局) 要落实行业 主管部门职责,组织指导各地编制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研究 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等行为,做好技 术支撑和服务指导工作;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要积极争取中央资 金支持,加大现有专项资金、债券资金和专项债券资金的整合力 度,加强资金统筹; 市财政局要牵头研究制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财政补贴政策;市发改委(物价局)要牵头研究制定地下综合管廊 有偿使用收费等政策; 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加快推进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十五) 强化宣传培训。各地要组织开展专业知识培训,提 升从业人员业务素质能力,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 等载体,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题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理解、 关心、支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政办发〔2017〕55号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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