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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发改公管〔2020〕 132 号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国资委 (办、局) 、政务服务办、公管办(招管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自然资源厅信息中心、 浙江 产权交易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 97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 2019 〕 8 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国资委共同编制了《浙江省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标准目录( 2020 年版)》 (以下简称《目录》) 。现印发 给 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应将本《目录》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场所显着位置予以公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公开,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时效,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二、省发展改革委 负责 统筹做好公开信息的归集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按照各省级相关部门确定的《目录》各行业领域公开信息的详细内容标准格式,制定发布数据标准和接口标准,接收各地各部门推送的公开信息 , 并做好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的公开发布工作。
三、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负责按格式和标准整合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国有产权交易公开信息 , 并及时推送至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省本级信息由省级电子招投标和产权交易平台各自直接推送至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四、省财政厅负责按照统一格式和标准整合各地政府采购公开信息 , 并及时推送至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五、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按照统一格式和标准整合各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公开信息 , 并及时推送至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六、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以链接方式公布。
七、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要认真践行“最多跑一次 ” 改革要求,通过数据自动抓取和流程再造,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避免信息重复填报。
八、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加强协调配合,抓好落实,特别是要指导督促招标人、采购人等落实相关信息公开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公开信息。
九、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国资委负责《目录》实施情况的检查与监督,并适时组织开展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三 方 评估工作。
十、请各地在《目录》实施过程中,注意收集相关意见,及时反馈至省 级 相关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国资委将适时修订完善。
本通知自2020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标准目录(2020年版)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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