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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湾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台州湾新区流动人口积分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三甲街道、椒江农场、海虹街道筹备组,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公司),各派驻机构:

        台州湾新区流动人口积分制实施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湾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23


        台州湾新区流动人口积分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台州湾新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激发流动人口在全面建设平安新区、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优化人口结构,强化权益保障,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保障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政策有效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已在台州湾新区办理《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由本人提出积分申请,纳入台州湾新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范围,流动人口迁入台州湾新区户籍后,对其积分制管理自动终止。

        第三条 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由基本分、加分、减分、一票否决四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指标包括个人基础得分、合法稳定就业得分和居住得分三项内容,加分指标包括科技创新、社会贡献、表彰奖励、投资纳税四项内容,减分指标包括违反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被处罚、五年内受过行政拘留、进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强制戒毒、过失犯罪、社区服刑六项违法犯罪内容,一票否决包括参加邪教组织、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刑事犯罪等三项内容。

        第四条 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将流动人口享受的待遇与所得积分挂钩。积分排名时,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基本分的高低进行排名;基本分相同的,根据申请人登记先后顺序进行排名。

        第五条 流动人口依照积分制管理办法,享有未成年人子女入读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下简称入学)、申请配租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当年租赁房屋补贴等待遇。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台州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实施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各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开展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受理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相关投诉。

        第七条 各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设立流动人口积分受理窗口,受理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的咨询、申请。

        第八条 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参加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口积分项进行真实核查,具体职责如下:

        党群工作部:负责对各级人大代表身份的核查;负责对各级政协委员身份的核查;负责对党代表身份的核查;负责对加入民主党派组织的核查;

        党工委政法委:负责对参加非法邪教组织的核查;

        社会发展局:负责学历证明的核查;负责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和参保情况的核查;负责有关计划生育、献血等情况核查;负责对捐款、捐献造血干细胞及造血干细胞采样等情况核查;

        经济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发明专利等证书、合同的核查;

        台州湾新区公安分局:负责身份证、家庭关系证明、涉及违法犯罪行为记录核查;

        椒江区法院: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核查;

        税务分局:负责申请人缴纳国家、地方税收情况的核查;

        自规分局:负责房屋所有权证的核查;

        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负责营业执照的核查;

        街道流管所:负责对居住证、居住年限、参加台州湾新区流管中心(所)组织志愿活动等方面的核查;

        个人提供的投资纳税证明,由证明出具机构核查;提供的其它志愿服务证明,由活动组织机构核查;提供的其它荣誉证书、获奖证明,由台州湾新区相关职能部门向颁发机构核查。

        第九条 台州湾新区社会发展局、建设局根据实施意见,提供流动人口子女入学资源、公租房(含住房租赁补贴),为流动人口积分享受特定公共服务提供保障。

         

        第三章  受理审核

        第十条 申请人向办理居住证所属的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制管理申请。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对于纳入积分制管理范围的申请人,当场发放《台州湾新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申请表》,指导申请人填写表格。

        第十一条 申请人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如实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台州湾新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申请表》至受理申请的积分受理窗口。

        (一)提交材料。

        1.居民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

        2.高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以学历证书为准,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学历证书以学信网电子档案为准;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民主党派,提供代表(委员)证;

        4.有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提供相关的提供相关的纸质证书和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证书;

        5.参加社保的,提供社保部门证明;

        6.有科技立项、成果获奖、专利授权的,提供相关的文件、合同、证明、证书等;

        7.义务献血、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参加骨髓(造血干细胞)采样的,提供献血、捐献证书或采样证明;

        8.参加本区义工、志愿者服务的,提供组织机构证明;

        9.表彰奖励的,提供荣誉证书;

        10.户籍地卫计部门出具的未违反计划生育证明;

        11.个人投资的,提供相关证明(注册资本认缴制政策实施前可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认缴制政策实施后提供注册资金审计报告或其它有效证明);

        12.区税务部门的纳税凭证。

        申请人根据《台州湾新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二条 各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对,确认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齐备后,原件退还,复印件存档,将个人相关信息及时输入流动人口积分申请系统。同时,建立申请人的积分管理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对于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足的材料。

        第十三条 各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受理窗口受理后,交各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初审,完成部分评分工作。

        第十四条 各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登记受理流动人口申请积分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完毕后,通过积分系统递交给各相关职能部门对资料进行核查,15个工作日各相关材料初审、核查完毕后汇总台州湾新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进行审核评分。

        第十五条 台州湾新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审核评分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在流动人口积分制系统,统计结果,再由短信的方式通知流动人口核对后的本人积分情况,如有异议可在网站公示期5个工作日进行复议,经审核属实的,重新发布公示期结果,不再接受复议。

        第十六条 个人信息有变更的,向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已提交的材料可不再提供。经审核属实的,调整积分值。

        第十七条 积分有效期为申请当年使用,超过期限申请待遇的,需要向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复核。积分复核时,之前已提交的材料如无变化可不再提交。各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台州湾新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分别对材料进行复核,提交相关单位核查有无扣分事项。

        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在参与积分制管理后,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变动的,应主动到现居住所在地的积分受理窗口办理手续。

         

        第四章   入学管理

        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为子女申请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仅限于起始年级(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适龄儿童少年),其他年级及转校的不纳入该范围。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子女有符合入学需要的,应在当年的5月1日前提出积分申请。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采用居住地街道接纳为主的办法,按照积分高低顺序先后安排入学。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由街道中心校负责,中心校可根据实际居住地就近安排学生到相应的小学入学。

        第二十三条 各校报名时间以教育局每年发布的招生时间为准。

        第二十四条 流动人口向各学校提出就学申请的,要提供以下必备证明材料:

        1.本人积分证明;

        2.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4.社保原件及复印件;

        5.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流动人口按积分排名享受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待遇,可由父母一方选择所在街道进行申请,如果出现父母双方在不同街道同时申请积分,则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流动儿童因父母双亡或其他原因造成父母丧失监护权的,可通过其他合法监护人的名义申请积分入学。

         

         

        第五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 积分配租管理视本区当年度有无公共租赁住房资源而定。

        第二十 在具有公共租赁住房资源前提下,积分值累计达到前十名,且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流动人口,可以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

        1.在台州湾新区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的现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台州湾新区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住房。

        第二十 在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资源前提下,积分值累计达到前十名,且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的流动人口,可以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1.在台州湾新区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的现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住房

        二十九 积分排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如实填写《台州湾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材料包括:

        1.本人积分短信;

        2.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户口簿;

        3.婚育状况证明;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5.劳动(聘用)合同;

        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缴费查询证明;

        7.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和土地登记证明;

        8.用人单位推荐材料和承诺书;

        9.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轮候制度。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由台州湾新区建设局按房源数量通过抽签或摇号等方式确定入围人员以及入围人员的选房顺序;未入围的申请人按选房顺序进入轮候;申请人有关条件变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其选房顺序作废;入围者按照选房顺序选定住房后,应当在30日内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书面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第三十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本区公共租赁住房资源的实际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房源、申请时间等。若本区没有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再另行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流动人口积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房租补贴的,家庭成员积分不能累加,只取申请人一人积分。

        第三十 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核程序、管理等详见《台州湾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 公安、防范处理邪教办等部门发现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口有减分、一票否决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将情况告知台州湾新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

        第三十 积分值公示及入学、配租管理期间,社会各界如有异议,可提供依据证明向台州湾新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反映。台州湾新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接到投诉后,应及时转交相关机构进行核查,核查工作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不予纳入积分制管理;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其所获积分自动归零;已取得入学、配租资格的,取消其资格,申请人应偿还所获待遇的全部利益。该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积分制管理。违反相关法律的,移交职能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 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不得利用积分制管理工作收受利益,不得违背客观事实核查评分。

        第三十 流动人口申请参加积分制管理过程中,对有关部门、各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或其他机构执行积分管理相关规定情况有异议的,可书面向台州湾新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提出,由台州湾新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反映情况属实的,由台州湾新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提请台州湾新区管委会责令予以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三十九 国家和浙江省、台州市对流动人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符合本区人才引进政策的,入学、配租不受本规定条件限制。

        第四十 本意见由台州湾新区党工委政法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台州湾新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附件

         

        台州湾新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由基本分、加分、减分、一票否决四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指标包括个人基础得分、合法稳定就业得分和居住得分三项内容,加分指标包括科技创新、社会贡献、表彰奖励、投资纳税四项内容,减分指标包括违反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被处罚、五年内受过行政拘留、进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强制戒毒、过失犯罪、社区服刑六项违法犯罪内容,一票否决包括参加邪教组织或参与邪教活动的、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刑事犯罪等三项内容。

        积分制管理总积分=基本分+加分+减分+一票否决。具体如下:

        一、基本分

        (一)个人基础得分。(150分)

        个人基础得分=文化程度得分+年龄得分+特殊身份得分+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得分

        1.文化程度得分(50分)

        得分标准:初中为5分;高中(中技、中专)为10分;大专为15分;本科为25分,硕士为40分,博士为50分。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分。

        2.年龄得分(5分)

        年龄在20周岁-45周岁之间(包括20周岁、45周岁),5分。

        3.特殊身份、工种得分(60分)

        当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民主党派的,镇(街)级为5分,台州湾新区级为10分,台州市级为20分,省级为30分,国家级为40分。按最高等级计分,不累加计分。

        积分申请地从事环卫、养老、残疾人照顾等工作或担任专职消防员的,工作每满一年加2分。最高限为20分。

        4.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得分(40分)

        得分标准: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为5分;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为10分;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为20分;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能)、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职称为30分;职业资格一级(技师)、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职称及以上为40分。按最高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计分,不累加计分。

        (二)合法稳定就业得分。(70分)

        得分标准:合法稳定就业得分=就业年限得分+参加社会保险得分+担任职务得分。

        1.就业年限得分(15分)。

        在积分申请地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劳动合同的,每满一年加1分。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或自行创办企业的,依照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年限计算就业年限。最高限为15分。

        2.参加社会保险得分(25分)。

        在积分申请地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实际参保每个险种月份累计,每满一年加0.5分。最高限为25分。

        3.担任职务得分(30分)。

        在积分申请地5年内担任过规模以上企业中层领导职务一年以上为15分,担任过规模以上企业高层领导职务一年以上为30分。最高限为30分。

        (三)居住得分(65分)。 

        合法稳定居住得分=房产情况得分+居住年限得分。

        1.房产情况(40分)。

        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积分申请地拥有自有居住产权房面积45平方米以下的为20分,45—90平方米的为30分,90平方米及以上的为40分。最高限为40分。

        2.居住年限(25分)。

        在积分申请地连续居住每满一年(365日)加2分,具体时间按实际登记按日累计。在积分申请地就业的台州大专院校毕业生在校每满一年加1分,最高限4分。居住年限积分最高限为25分。

        得分要求:房产情况不列入公共租赁住房积分。

        二、加分

        (一)科技创新

        1.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列入国家“863”计划、重大支撑计划、重大专项、火炬计划、创新基金等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每项加40分;列入省级重大专项、国内科技合作、国际科技合作等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的,每项加30分;列入台州市级各类科技计划的,每项加20分。

        2.获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授权的,加20分 ;获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另加10分。

        3.科技成果获国家、省、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的,分别加50分、40分、30分;获中国(浙江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加50(40)分、40(30)分。

        得分要求:项目的承担单位、科研成果研发单位所在地为积分申请地,专利权利人的居住地为积分申请地。

        以上涉及科技计划项目、专利授权、科研成果的加分项目,如果是第一责任人或领衔人的,计分翻一倍。同一项目按最高级别积分计算。参与多项科技计划、拥有多项专利、多项科技成果可累计计分。

        此项累计最高限100分。

        (二)社会贡献 

        1.参加志愿服务或义工工作每满20小时加1分,最高限10分。志愿服务的组织单位必须为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

        2.参加无偿献血,每捐献全血200毫升加2分,一年限加2次,最高限30分。

        3.参加骨髓(造血干细胞)采样的,加2分;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的每次加20分。最高限40分。

        4.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加5分。

        得分要求:1-3项为社会贡献项目要求发生地为积分申请地。   

        (三)表彰奖励

        1.获得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表彰奖励的,每次加2分;获得县(市、区)、地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分别加 5 分、10 分,同级部门减半加分。最高限 40分。

        2.因见义勇为、好人好事等行为获得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表彰的分别每次加30分、20分、10分,同级部门减半加分。最高限60分。

        得分要求:以上所有表彰奖励项目要求发生地为积分申请地,同一事迹、见义勇为行为获得表彰奖励按最高积分计算,不同事迹、多次见义勇为行为获得表彰奖励,可累计积分。

        (四)投资纳税

        个人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满 1000 元加 1 分,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累计缴纳税费(不包含个人所得税,合伙经营的按其个人所占股权份额分割计算)每满5000元加1分。最高限50分。得分要求:以上所有投资纳税项目要求发生地为积分申请地。

        三、减分

        1.因违反《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规定未及时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被处罚的,扣10分。

        2.近5年内受过行政拘留的,每次扣30分。

        3.进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扣50分。

        4.近5年内受过强制戒毒行政强制措施的,扣60分。

        5.因过失犯罪受过5年以下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5年的,扣50分;因故意犯罪受过5年以下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5年的,扣100分。

        6. 正在社区服刑的,扣 80 分;社区服刑期间因违法违规受到警告以上处罚的,扣100分。

        四、一票否决

        1.参加邪教组织或参与邪教活动的。

        2.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3.因刑事犯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及以上的。

        五、其他

        1.提供身份、学历、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计划生育、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取消本次积分;情形严重的,三年内不得申请。

        2.本标准适用于台州湾新区。


         

          台州湾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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