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商贸业提质扩容和促进消费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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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落实党中央“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战略部署,推动消费提质扩容,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确保消费稳定增长,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培育重点商贸企业 对纳统销售额达到5亿元及以上、10亿元及以上、20亿元及以上、50亿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纳统销售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2亿元及以上、5亿元及以上、10亿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且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达到15%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商贸企业升限纳统 对当年首次纳统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批发企业纳统当年销售额在2亿元及以上、5亿元及以上、8亿元及以上、10亿元及以上的,另分别给予15万元、45万元、75万元、95万元一次性奖励;零售企业纳统当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4000万元及以上、6000万元及以上、8000万元及以上的,另分别给予15万元、45万元、75万元、95万元一次性奖励;住宿、餐饮企业纳统当年营业额在600万元及以上、1500万元及以上、25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及以上的,另分别给予15万元、45万元、75万元、9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促进消费活动 鼓励开展节庆促销活动,对承办市、县(市、区)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促消费活动(不含政府已购买服务的活动)给予一定奖励: 大型综合性活动,活动现场1800平方米以上,持续时间3天以上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举办标准展位数达到100个以上、200个以上、300个以上的展销活动,持续时间2天以上,分别给予承办主体10万元、 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以上两条政策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四、鼓励企业拓宽销售渠道 鼓励企业拓宽销售渠道,对参加由省级厅(局)要求地方组织参展或市政府统一组织参展的国内贸易展会(列入省、市年度展会目录的),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全额奖励,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奖励4个标准展位(每个9平方米),全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五、推进乡村商贸发展 实施乡村商贸振兴“十百千”计划,促进商贸业城乡一体化发展,推动城乡共同富裕。对获评省级现代商贸特色镇、商贸发展示范村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级公益性农产品市场的创建主体,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鼓励创牌创优 对当年被评为“中华老字号”“浙江省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通过省级及以上验收的高品质步行街、夜间经济试点(培育)城市和智慧商圈试点(培育)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生活垃圾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被评为省级有实力的)开展兜底回收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附则 本意见支持对象为台州市内依法生产经营,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联合惩戒目录的企业、行业中介组织或相关单位。企业(单位)当年可申报一项奖励。 本意见兑现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予以保障。《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8〕29号)第十九、二十条相关规定,在本意见实施期内,执行本意见相关规定。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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