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1-06 16:10 信息来源:海洋处
自2021年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省问题清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以来,我局按照“照单全收、立行立改”的要求,以“两个维护”的政治站位,以“动真碰硬”的责任担当,以“治本断根”的决心态度,有序推进涉海问题整改工作。
一、主要做法
(一)建章立制。印发实施《第二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细化方案》,明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措施和责任人等,使整改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有力有序推进规范整治。
(二)部门联动。联合自然资源、港航口岸、海事等相关部门,共同抓好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各司其职推进整改措施,统一报送开展调度,逐步形成部门之间的合力,协同推进问题整改,致力于打好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三)纳入考核。以考核为抓手,将督察整改中的重点工作,如主要入海河流(溪闸)总氮总磷浓度控制、入海排污口“测溯治”等纳入年度“五水共治”中的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考核,进一步强化整改力度。
二、整改进展情况
(一)推进入海河流总氮总磷控制。组织编制并印发实施《台州市主要入海河流(溪闸)总氮、总磷浓度控制计划(2021-2022年)》,修编《台州市主要入海河流(溪闸)总氮、总磷浓度控制计划(2023—2025年)》,督促氮磷减排工程落实,2022年1-12月,老鼠屿和金清新闸断面水质和总氮总磷浓度均达控制要求。
(二)推进滩涂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加大对沿海违法侵占海域滩涂检查督察。坚持生态优先,除经国家批准的重大战略项目用海外,禁止新增围填海项目。调整评估并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统筹协调各类海洋资源开发活动。加大典型生态系统保护力度,逐步恢复滩涂、湿地、岛屿净化功能。目前,每月开展沿海违法侵占海域滩涂日常巡查、检查;白沙湾滨海湿地生态修复子项目已全面完工。
(三)推进入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开展入海排污口专项排查,分类制定入海排污口专项整治方案,按照“取缔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原则,明确入海排污口整治标准、整治时限、整治措施,科学监测、分类治理,推进入海排污监管体系建设,确保重点入海排污口在线监测全覆盖,加强自动监控与执法监管联动,落实入海排污口抽查工作制度。完成工业类、城镇类和农污终端类入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全市入海排污口均完成监测、溯源工作,并在“浙里蓝海”一键可视。
(四)推进海洋渔业绿色发展。实施县域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开展执法巡查,依法规范养殖行为。积极鼓励适养海域发展贝藻养殖,支持发展深远海智能化养殖。强化海洋生物资源养护,严格控制海洋捕捞强度。推进海洋牧场建设,积极开展海洋生物增殖放流。目前,每月开展海水违规养殖防反弹执法检查,完成台州大陈海域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人工鱼礁)项目建设,完成年度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
(五)加强船舶污染海域环境防治。有效运行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制度,推动落实联单电子化。加强抵港船舶的防污染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船舶涉污作业活动报告制。加强化学品运输船舶洗舱作业及洗舱水排放的监管,防止船舶有毒液体污染海洋环境。目前,联单制度电子化项目目前正在上线试运行,2021年6月至今,共查处船舶不按照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案件29起,处罚113.775万。
(六)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深化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集中推广秸秆还田、商品有机肥施用、沼液还田等技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切实降低农药对环境的影响,利用现有沟、塘等,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等设施,加强农业排水治理。目前,全市新增农田氮磷生态系统 14 个以上;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5%以上。
(七)严格控制生活源污染物排放。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提升设区市级、县级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能力。确保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行稳定,排放污水达到浙江标准。临海城市二期和杜桥二期正式运行。
三、下一步工作
我局将继续紧紧围绕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进一步压实责任,不等不拖,彻底抓好问题整改,加快补齐生态环境短板,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坚持从严从紧,建立长效机制,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县(市、区)治理责任,持续推进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省问题清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盯紧每一项任务销号,按期保质完成整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