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温岭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编号为№: 2022FW1209、编号为№: 2022FW1210、编号为 №: 2022FW1208、编号为№: 2022FW1202、编号为№: 2022FW1196、编号为№: 2022FW1199、编号为№: 2022FW1200、编号为№: 2022FW1197、编号为№: 2022FW1198、编号为№: 2022FW1061、编号为№: 2022FW1063、编号为№: 2022FW1064、编号为№: 2022FW1067、编号为№: 2022FW1068、编号为№: 2022FW1069、编号为№: 2022FW1071、编号为№: 2022FW1072、编号为№: 2022FW1073、编号为№: 2022FW1074)的检验报告,涉及我市4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温岭市城东味功坊餐饮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1月22日,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温岭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深四方盘、圆盘、椭圆盘、四方盘、杯、碗进行监督抽检。2022年12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样品名称为:深四方盘、圆盘、椭圆盘、四方盘、杯、碗,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对温岭市城东味功坊餐饮店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2022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我局责令当事人排查原因,并落实整改。同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对店内所有餐具重新进行了清洗消毒,并承诺加强员工教育培训,严格餐具清洗消毒各环节管理。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警告处罚(温市监当处〔2022〕242号)。
二、温岭市城东菜园子小炒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1月22日,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温岭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汤碗、白灼虾盘、椭圆盘进行监督抽检。2022年12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样品名称为:汤碗、白灼虾盘、椭圆盘,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对温岭市城东菜园子小炒店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2022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我局责令当事人排查原因,并落实整改。同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对店内所有餐具重新进行了清洗消毒,并承诺加强员工教育培训,严格餐具清洗消毒各环节管理。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警告处罚(温市监当处〔2022〕240号)。
三、温岭市城东七面餐饮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1月7日,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温岭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面碗、糕碗、圆盘进行监督抽检。2022年11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样品名称为:面碗、糕碗、圆盘,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对温岭市城东七面餐饮店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2022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我局责令当事人排查原因,并落实整改。同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对店内所有餐具重新进行了清洗消毒,并承诺加强员工教育培训,严格餐具清洗消毒各环节管理。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警告处罚(温市监当处〔2022〕241号)。
四、温岭市城东鸿树餐饮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1月7日,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温岭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鱼头盘、小炒肉盘、勺子、醋碟、米粉盘、红烧鱼盘、筷子进行监督抽检。2022年11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样品名称为:鱼头盘、小炒肉盘、勺子、醋碟、米粉盘、红烧鱼盘、筷子,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对温岭市城东鸿树餐饮店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2022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我局责令当事人排查原因,并落实整改。同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对店内所有餐具重新进行了清洗消毒,并承诺加强员工教育培训,严格餐具清洗消毒各环节管理。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警告处罚(温市监当处〔2022〕243号)。
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