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2023年第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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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3-02-06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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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编号为XC22331081305934583、XC22331081305934584、XC22331081305934589的大汤碗、四方盘、碗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餐具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331081305934583;产品名称:家烧盘;消毒日期:2022年11月11日;抽样数量:1个;抽样基数:40个;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被抽样单位:温岭市太平弹眼小炒店。 抽样单编号:XC22331081305934584;产品名称:酸菜鱼盘;消毒日期:2022年11月11日;抽样数量:1个;抽样基数:30个;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被抽样单位:温岭市太平弹眼小炒店。 抽样单编号:XC22331081305934589;产品名称:大汤碗;消毒日期:2022年11月11日;抽样数量:1个;抽样基数:30个;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被抽样单位:温岭市太平弹眼小炒店。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11月22日,当事人签收了上述《检验报告》,当日,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当事人位于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太平街道怡园路78号的经营场所,现场无同批次大汤碗、四方盘、碗。与上述同批次消毒的大汤碗、四方盘、碗,于2022年11月11日,已全部使用。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温市监处罚〔2022〕1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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