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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防车位封闭门被拆,开发商被罚5万元
        时间:2021-11-15 09:05 来源:市人防办(市民防局) 作者:台州市人防办

        【案例】

        近期,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相关主管部门抄告,称黄岩某房地产项目大量人防防护密闭门被拆除。执法人员到现场发现,该小区人防工程位于地下室一层,共有5个防护单元,其中多个人防防护密闭门被拆除,放置在一旁。据执法人员了解,该小区人防工程于2020年6月已经竣工,并通过黄岩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办理相关验收手续。目前由建设单位作为停车库使用,其人防车位多已售出。但在后续使用过程中,该公司发现部分人防门打开会占用到停车位,影响到几个停车位的使用。在未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该房地产公司将总计7扇人防封闭门拆除。

        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已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责令当事人在 2021 年 9 月 16 日 17 时前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自行恢复拆除的7扇人防防护密闭门,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黄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解读】

        人防车位,即位于人防工程中的车位,从日常使用角度来说与普通产权车位没有差别。但另有规定,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该房地产公司因“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被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以罚款5万元。11月初,被拆除的7扇人防防护密闭门均已恢复原状。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九条 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