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地深入开展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以下简称“双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教育厅印发的《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浙科发外专〔2022〕2号)和浙江省“双减”工作专班印发的《面向中小学生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工作指引(试行)》(浙双减专班〔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内容
本实施意见主要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明确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制度
1.认定途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需经属地科技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科技类校外培训。
2.科目设置: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台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附件1)的要求。
3.培训师资:培训师资应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二)明确审核登记程序
1.登记流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并按照《台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业务流程》(附件2)的规范程序进行审核登记。
2.经营范围: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中明确培训服务内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只能核准从事科技类培训,其他业务均不能核准。
3.退出机制:培训机构如终止培训服务,应在终止服务前妥善安置培训学员和工作人员,并按规定组织清算,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
(三)明确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职责
1.信息公开: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培训场所的显着位置悬挂审核意见书、《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公示培训的名称、教师、招生对象、收费标准、上课时间等内容。
2.合同约束:应当与学生的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推荐使用教育部办公厅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1年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服务的项目与内容、收退费的标准与程序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
3.定期报告:培训机构应按照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按时完成年审年检年报,向属地科技行政部门报送年度培训情况、人员机构变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有关经营情况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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