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 > 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临海市A物流有限公司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案
        信息来源: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21-10-26 16:33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4日,椒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一大队三中队提供的线索显示,2021年7月14日7时40分,临海市A物流有限公司的浙J92089/浙J2894挂车辆行驶至牛轭桥菜场附近时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查到,由于该时间该路段为危险品车辆禁行路段,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对该车的驾驶员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该车的行驶轨迹与电子运单显示不符。椒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案件线索后,通过危险品运输监控监管平台查到,该车电子运单中装货地点为椒江区枫南东路(台州宏达轻纺有限公司),卸货地点为椒江区三甲街道(浙江宏鼎汽摩配件有限公司)。从交警局提供的驾驶员询问笔录和车辆行驶轨迹中得知,该车的实际卸货地点为椒江东山林云才砂洗厂,后空车行驶至椒江三甲街道(浙江宏鼎汽摩配件有限公司),经牛轭桥菜场附近被交警局查货。经审批,椒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查明:临海市A物流有限公司的浙J92089车辆2021年7月14日上报的危险品货运电子路单中卸货地点与实际卸货地点不一致。

        【处理结果】

        台州市椒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认为,临海市A物流有限公司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临海市A物流有限公司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临海市A物流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责令临海市A物流有限公司改正并决定给予临海市A物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涉案法律规范】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六十条第(二)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危险品货运电子运单填写不规范属不属于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

        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

        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4]237号,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填写电子运单信息主要内容包括: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托运企业、货物信息、起讫点、行驶线路等电子信息。运输企业在生成电子运单之前,必须通过企业端软件对电子运单的内容进行自检。

        电子运单格式及填写要求参照《JT617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T919.2 交通运输物流信息交换 第2部分:道路运输电子单证》、《JT/T 415 道路运输电子政务平台编目编码规则》等标准的要求。

        承运方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

        本案中,临海市A物流有限公司的浙J92089车辆2021年7月14日上报的危险品货运电子路单中载明的卸货地点与实际卸货地点不一致,因卸货后该车需继续行驶至电子路单中的卸货地点进行储罐排压,危险品车辆空车行驶也需上报空车行驶路单,公司为图省事,将该车的两种行驶形式合并为一份电子路单上报。

        根据要求,承运人上报的电子运单需要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准确填报,卸货地点为运输最后卸货地点,承运人不得虚报、瞒报、漏报。

        【典型意义】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危险货运电子运单填报上报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是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而电子运单是管理部门监督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载体,能够有效解决企业对所属车辆及人员“监而不控”、“挂而不管”的问题。二是有利于培育良好的市场环境。长期以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托运环节安全监管相对比较薄弱。通过实行电子运单制度,能够促进落实托运人源头责任,打击违法托运行为,推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三是有利于提高安全监管科学性和针对性。当前,基层管理部门安全监督力量薄弱和监管手段落后的问题比较突出。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业务过程数据、卫星定位数据、运政数据等进行综合分析,实现静态管理与动态监管的紧密结合,确定企业风险等级和薄弱环节,可以将有限的监管力量投入到安全风险大、违法率高的重点环节和企业上,实现精准化监管。四是有利于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危险化学品品种繁多、理化性质复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业性强、安全风险较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列明的信息是承运人进行运输作业的重要指导,并且一旦发生事故,承运人和相关管理部门可以参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和电子运单列明的货物品名、性质及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进行决策和救援。

        承运人应该严格按照运输实际准确填写电子运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于实际运输过程与电子运单信息不相符的情况,交通运输执法人员要充分调查并采取行政手段对不按规定制作电子运单的承运人进行处罚。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