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
信息来源: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9-05-24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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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制造业的发展,作为重要原料和能源的矿石、煤炭、陶土等固体散装货物运输量持续增长。固体散装货物相对于一般货物来说,由于其具有颗粒或流态化的物理特征,在水路运输的摇摆状态下容易集中到一侧,致使船舶丧失稳性带来倾覆的危险,给水上交通安全带来较大隐患,因此,需要特别的管理措施。此外,《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2009年生效)对进一步强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管提出了系统性要求,作为缔约国之一,我国一直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落实公约相关强制性要求。因此,制定《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既是加强固体散装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需要;同时,将国际公约国内化,也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履约工作。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9章43条,分别为总则、一般规定、报告管理、作业管理、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特别规定、人员防护与事故预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是: (一)明确《规定》的适用范围为船舶在管辖海域内载运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风险主要在于受风浪、涌流等因素影响使船舶丧失稳性。考虑到内河水域风浪、涌流相对较小,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系数较高,多年来未发生因载运固体散装货物导致的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因此,《规定》仅对我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活动作出规范。 (二)建立属性不明的固体散装货物鉴定制度。为加强安全监管,对尚未在《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中列明的部分固体散装货物,《规定》要求托运人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材料,明确货物相关属性和船舶载运技术条件后方可交付运输。 (三)明确船舶报告和货物报告管理要求。《规定》要求船舶在进出港口前、托运人在交付运输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细化了报告的时间节点、具体信息等内容。 (四)强化船舶和港口经营人在作业期间的共同管理义务。《规定》要求船舶和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并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共同制定书面装卸计划,共同检查确认货物装载、积载情况;对发现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共同进行核实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五)建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水分采样、检测制度和管理要求。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在持续摇摆、振荡下,所含水分会分离形成自由液面,当与船舶摇摆频率不一致时,可能导致船舶倾覆。因此,需要对货物水分严格把控。《规定》要求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在托运或者转运前必须进行水分含量和水分极限采样、检测,并规定了重新检测的情形。同时,为加强源头管理,《规定》还要求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储存、装卸期间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水分含量增加。 (六)加强人员防护和事故预防管理。由于部分固体散装货物在装运过程中可能释放有毒、易燃气体,为保障人命、财产安全,《规定》要求载运该类货物的船舶应当定期测量气体浓度,并采取相应的通风措施。此外,《规定》还要求船舶应当制定安全和应急措施,设立警示标志;相关作业人员要经过训练,配备防护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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