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促进台州市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改善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浙建金监〔2020〕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台州市实际和最新改革目标要求,现就《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和《台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管理办法》进行解读。
一、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改善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新增老旧小区改造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内容,包括提取条件、申请材料和提取金额。
二、明确封存账户可用于部分提前偿还或一次性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增加了第八条如下内容:
职工办理部分提前偿还或一次性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以使用已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为了避免公积金政策之间的差异化规定而导致办事群众理解偏差,修改了职工购买期房、二手房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截止日期标准。
修改前:不超过商品房购房合同所载明日期的12个月。
修改后:提取后还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前办理。
四、根据《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3部门关于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试行)》(台建〔2019〕81号),细化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材料、提取限额和申请时限。
五、修改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提取住房公积金并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留存标准。
修改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职工本人、配偶须各留存不少于当前月缴存额12倍的缴存余额。
修改后: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须各留存不少于当前月缴存额12倍的缴存余额。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十九条“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相关规定,纠正了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不再受理借款人父母和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的申请。同时,为了新政策能平稳过渡,规定在发文之日前办理的住房贷款除外。
修改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可按照顺序提取住房公积金。
修改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办理时间在发文日之前的,主借款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可按照顺序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借款人配偶身份提取的,须提供借款人配偶身份证、结婚证;以借款人父母、子女身份提取的,须提供借款人父母、子女身份证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主借款人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出具借款人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住房贷款办理时间在发文日(含)之后的,只允许提取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贷款办理时间以借款合同签订时间或贷款发放时间为准。
七、明确线上渠道申请办理标准。增加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内容:
针对已完成系统开发并能流畅使用的公积金提取事项,职工可通过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等网络途径申请。如需上传申请材料的,上传的申请材料须符合业务档案的规范要求,做到资料齐全、边框完整、文字清晰、光线均匀,否则审核人员可退回处理,并告知退回原因。
未实现系统自动审核的提取事项,在确保申请资料真实、有效且符合档案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通过二次录入的方式受理,办结后须打印提取通知书和附件资料作为提取档案存档。
八、取消了借款人父母、子女可以委托按月提取的规定。已签订委托按月提取协议的,仍按照原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