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受益面,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增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强化社会监督,提高管理运营透明度,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文件精神,现就《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解读。 一、将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的缴存管理办法纳入本实施细则,原《台州市个体工商户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台州市自由职业者个人缴存和使用住房管理办法》废止。 修改说明:精简文件。 二、新增了缴存咨询的内容,具体如下: 住房公积金中心应通过服务窗口、“12329”服务热线、网站等渠道向缴存职工提供缴存咨询服务。缴存咨询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缴存范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的确定; (二)账户设立、变更、转移、封存、补缴及注销所需申请材料; (三)缴存程序,包括办理流程、办理场所、办理时限等; (四)相关申请表获取渠道; (五)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地址、电话等; (六)缴存其他相关咨询。 修改说明:以文件形式加以明确,使咨询业务更规范。 三、对于经营困难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不再需要提供上一年度财务报告的资料。 修改说明:优化营商环境,减少审批材料。 四、新增了退缴的内容,具体如下: (一)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缴职工住房公积金: 1、职工已离职或退休仍在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2、缴存基数错误导致多缴住房公积金的; 3、存在两个及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4、依法需要退缴住房公积金的其他情形。 (二)单位退缴住房公积金的,在告知职工本人的前提下,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供《浙江省住房公积金单位退缴登记表》申请办理。 修改说明:明确退缴情形,规范业务操作。 五、充实了对账和缴存证明的内容,具体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中心应设立缴存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明细账,通过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政务服务平台、柜面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提供查询平台和有效凭证。 (二)单位、职工有权查询本单位、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 (三)单位申请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由经备案登记的住房公积金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向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或通过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政务服务平台申请电子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职工申请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持本人身份证向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或通过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政务服务平台申请电子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四)住房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对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不得随意泄露缴存信息。 (五)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向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复核。 修改说明:保障了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的权益。 六、对异地转移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作了限制:职工调入本市需缴存满6个月方可转入,调出本市的需封存满6个月方可转出。 修改说明:根据建金【2018】46号文件要求。
充实了单位账户封存销户的内容,具体如下: 一、若单位账户封存,且无余额前提下,住房公积金中心可直接办理单位销户。 二、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三期及以上的,经住房公积金中心催收无效可封存其单位账户;账户启封后,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从账户启封后重新计算。 修改说明:便于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 八、针对“一件事”办事相关规定和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增加了以下内容: 上述事项已开通一件事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开户一件事、公务员事业单位一件事等)的,可通过一件事平台办理;已实现网办的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政务服务平台办理。上述申请材料凡是能通过“数据共享系统”查询核实的,单位或个人在办理业务时无需提供。上述所涉及的证照如有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供纸质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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