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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主任徐宏光)对《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3-16 18:00 信息来源: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浏览次数:

        近年来,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越来越大,我中心流动性资金不足的风险也随之增大,供需矛盾日益凸显。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各项指示精神,助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政策规定,现就《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解读

        一、关于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条件

        第十二条第(五)款

        修改前:

        职工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都从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首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经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认房认贷”原则。

        住房套数具体规定如下:

        1.家庭成员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口所在地、工作所在地和购房所在地(以下简称“规定区域内”)购买首套或第二套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不受理规定区域内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以不动产部门登记结果为准;

        3.土地性质为集体的不计入住房套数。

        贷款次数具体规定如下:

        1.一个职工家庭可申请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理第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未结清的,不允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满12个后可再次申请。

        修改后:

        职工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的住房套数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符合“认房认贷”的条件。“认房”即台州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套数,“认贷”即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包括个人征信报告或缴存证明等载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具体规定如下:

        1.家庭成员名下无住房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家庭成员名下有1套住房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名下无住房但使用过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家庭成员名下有1套住房且使用过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进一步核实其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房屋坐落与名下拥有房屋坐落是否一致。一致的,按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一致的,不允许贷款。

        4.家庭成员名下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2次及以上的,不允许贷款。

        5.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满12个月后可再次申请。

        6.土地性质为集体的(指农村宅基地,下同),不计入住房套数。

        修改说明: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新政更有利于满足首套刚需支持改善型职工的购房贷款需求,有利于化解流动性资金不足的风险。

        、关于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

        第十五条第(四)款

        修改前:

        申请人及其配偶可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

        可贷款额度=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平均余额之和×规定倍数。

        职工账户月平均余额计算方式为申请贷款时近12个月的每月末账户余额平均值(不含一次性补缴),缴存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确定。

        修改后:

        申请人及其配偶可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

        可贷款额度=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平均余额之和×规定倍数。

        职工账户月平均余额计算方式为申请贷款时近12个月的每月末账户余额平均值(不含一次性补缴)。缴存时间不足12个月的,统一按照12个月计算平均值。

        修改说明:此前未缴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确定,现在统一按照12个月计算平均,计算更为合理。

        老旧小区房龄限制

        第十八条第(八)款

        修改前:

        二手房房龄与申请人申请的贷款期限相加不超过房屋使用年限。

        修改后:

        抵押物已使用年限加申请的贷款期限不超过50年。

        修改说明:参照商业银行和省内其他部分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做法,房龄和贷款年限进行限制,有利于降低贷款风险。

        四、贷款利率调整

        第四十六条

        新增

        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或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

        新增说明:参考省内其他部分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有关做法

        关于抵押物居住权的设立

        第十二条第(六)款第4点

        修改前:

        申请人及其配偶等共有(包括单独拥有)房屋产权人都同意将该住房作抵押。

        修改后:

        房屋产权人同意将该住房作抵押并无设立居住权。

        修改说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修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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